居住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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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
成都市居住证正面
成都市居住证背面
签发机构 中国
证件类型个人身份证件
用途身份证明
签发对象非当地户籍,并符合当地要求(住址证明等)

居住证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部分地方政府要求其境内非本地户籍居民在当地作长期居住工作生活时,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以便享受当地的社会福利以及其它待遇和政策,而地方政府可以以此对外来人口进行统计和管理的制度。旅游出差探亲访友医疗等目的的停留无需办理居住证。

该制度的前身是暂住制度,没有暂住证的外来人员根据暂住制度会被予以罚款和收容遣送。一般认为,暂住证与暂住制度对外地人口带有明显的歧视且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

历史

人户不分离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中国的社会服务大多由人们所在的工作单位负责,并且在全民配给制户籍制度的作用下,人口极难自由流动。若工作单位发生变更,需要凭介绍信等一同变更户籍。故这一时期并无暂住证和居住证等证件,居民的实际居住地和户籍地是一致的。

暂住制度时期

北京市暂住证封面,该证件于2016年10月1日起停发,此后北京开始签发居住证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领域管制的放开,人口自由流动日益增多。1982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根据办法,城市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检查该证件,若发现没有身份证、务工证及暂住证的外地人口,得以收容并遣送回原居住地。此办法执行了20多年。

1985年6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在全国率先实行暂住制度。

孙志刚事件发生后,200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第381号令,取消收容遣送制度,并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救助站的救助对象仅限流浪乞讨人员,且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

虽然《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已经废止,但暂住制度并没有完全取消,仍在各大城市继续实施,实现对外地人口特别是农民工的限制准入。北京市政协委员张惟英提出的北京准入制度,引发大范围的质疑和反对;重庆市行政体制的特殊,将一部分本市居民(主要是重庆恢复直辖市建制时新划入重庆的边远贫困地区)亦作为外来人口对待,引起了一些社会问题。沈阳等城市曾率先取消了暂住制度,但大多又恢复了这一制度。

居住证时期

2000年以后,上海等部分城市开始尝试将暂住证改为居住证制度。此后随着孙志刚事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暂住制度受到质疑,此后部分城市开始开始将暂住证向居住证转变。

2016年1月1日,《居住证暂行条例》开始实行,意味着居住证制度开始在全国推行。

港澳台居民

201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为港澳台符合资格的居民允许申请“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不同于以往的地区居住证,采用身份证相同制作技术。港澳台居民的居住证在诸多方面跟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整合具备相同功能,被认为是相当于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大陆使用的一式两份身份证明文件,但不能作为入出境中国大陆的证件,海关口岸还是须查验台胞证或回乡证。

2019年7月1日,国务院公布《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修正条文,删去了“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需在大陆居留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当地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暂住证”。这意味着台胞在大陆居留三个月以上,以前要办暂住证,新办法实施后将不再需要暂住证,终结了台胞办理暂住证的历史时期。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