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聞百科:格式手冊/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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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面是格式手冊的子頁面,旨在統一求聞百科各類人物傳記條目的格式。

首段

傳記的首段需包括:

  1. 人名與頭銜(見《命名常規》);
  2. 對於不以漢語取名者,應給出其所在國家語言的名字;此外,應給出中國內地、香港、澳門、台灣、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地的漢語譯名。
  3. 生卒年月、籍貫或出生地(若可查證);
  4. 事跡概括及社會影響。

例如:

陳露(1976年11月24日-),吉林長春人,女子單人花樣滑冰運動員。她於1994年在第十七屆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中獲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枚(亞洲第二枚)冬奧會花樣滑冰項目獎牌,於1995年在世界花樣滑冰錦標賽中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位(亞洲第三位)花樣滑冰世界冠軍,於1998年在第十八屆冬奧會中獲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枚(亞洲第三枚)花樣滑冰冬奧會獎牌,成為亞洲第一位連續兩屆冬奧會都獲得獎牌的花樣滑冰運動員。

非漢語姓名

非漢語姓名應標出其本語言名字的拼寫,相關名稱不加粗,無通行中文譯名者除外。例如:

奧立佛爵士夫人費雯·麗(英語:Vivien Leigh, Lady Olivier,1913年11月5日-1967年7月8日),英國國寶級電影演員,她兩次獲得奧斯卡最佳女主角獎提名並兩次斬獲影后頭銜。

既不使用漢式姓名,姓名排列順序又與一般西式姓名相異的(如:西班牙語姓名、匈牙利姓名、馬來語姓名),應予以特別註明。若存在相關提示模板屬於頂置模板,可以使用相應模板予以標註(例如,西班牙語姓名,可以使用模板模板鏈接:{{西班牙語姓名}})。相關模板應放在字詞轉換模板之後、正文其他內容之前。若不使用相關模板的,可以在條目定義句中予以括注。

字號

中國古人的字與號置於名後,如有多個字號或幾次更名,可以羅列指出。

例如:

蘇軾(1037年-1101年),字子瞻,號東坡居士,北宋文學家、書畫家……

吳湖帆 (1894年8月22日-1968年7月18日),初名翼燕,後改為多萬,又名倩庵……

以字、號行世者,參照以化名、筆名、別名行世者。例如:

劉伯承(1892年12月4日—1986年10月7日),名明昭,字伯承,小名孝生,曾名劉伯堅以字行,中國現代軍事家、軍事理論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創始人、締造者之一。

化名、筆名、別名

如某人以化名聞世,可以先給出其生名,後面跟上化名。例如:

石悅(網名當年明月,1979年10月-),湖北宜昌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小說作家及政治人物,代表作為《明朝那些事兒》。

另一種方法是生名直接置於化名後,與其並列。例如:

巴金(1904年11月25日-2005年10月17日),原名李堯棠,字芾甘四川成都人,祖籍浙江嘉興。現代文學家、出版家、翻譯家。

榮銜

榮銜應在條目適當處使用,但不含於條目標題中。例如:「爵士」、「聖」等。榮銜通常不應該加粗,以方便讀者識別人物名稱。

但是,假如傳主的榮銜已成為專有名詞,無法分離,則可以包含於標題,且可以一併加粗。例如:「成吉思汗」這個稱呼中,「汗」是榮譽頭銜,但「成吉思汗」已經成為孛兒只斤·鐵木真的專有稱呼。

參考榮銜頒發者的規定,可以在首段人物中文姓名後加上勛銜縮寫,勛銜縮寫後方再加上相應引注,可讓讀者即時跳到條目的備註或參考資料章節,以了解勛銜的全寫。

專業頭銜

除非其缺失會導致上下文的文意無法理解,否則,無論這種頭銜是否是作為尊稱使用,條目中的人物姓名之後不應加入「教授」、「醫生」、「博士」、「律師」等專業頭銜。

對於上下文來說可有可無的頭銜,不應加入。

姓名使用

如傳主不以漢語取正式姓名,且具有姓氏,那麼在首次提及全名後,下文可只用姓氏來指代,可能會造成混淆的情形除外。例如:

波爾特蘭德·德蘭諾(法語:Bertrand Delanoë,1950年-),生於突尼斯,是法國社會黨的政治家和巴黎市長。

……

德蘭諾當選市長後,其政治主要目標在於提高市區內的生活條件,減少污染,解決交通堵塞和建立人行區。

如傳主為皇室成員,可以其名來指代。如傳主有榮銜,也可以加榮銜的方式指代。如培根爵士。

如傳主有兄弟姐妹,建議以全名來指代傳主及其兄弟姐妹;在不引起混淆的情況下,可以全名或名指代傳主、以名指代其兄弟姐妹。

人物國籍的標註

總則

在人物國籍一目了然的情況下,一概不主動標註國籍;但是,在出現如下情況時,適合特別標註人物國籍:

  1. 讀者難以依據上下文得知國籍;
  2. 外僑,包括長居海外的華僑和海外華人;
  3. 國籍出現過變動;
  4. 持有雙重、多重國籍,或處於國籍衝突狀態;
  5. 無國籍或被剝奪國籍;
  6. 在不同的國家(地區)之間遷移且發生身份變更的;
  7. 當地處於戰爭狀態,占領當局為當地居民批量發放「國籍」,且占領當局是國際公認主權國家或聯合國託管下的政權組織的一部分。

若某一傳主在某地歷經多次政權變動,而相關政權被普遍認為代表同一個國家,則沒有必要特別標註〔例:不使用「清→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這種寫法〕。

在某一國家或地區被納入主權國家體系之前,不應該表示當地人的國籍;但是,可以指出相關人物所在地現屬於哪一國家。

中國公民的國籍、居民狀態標註

中國公民的國籍規定及居民身份規定較為複雜,特此闡釋:

稱「中國國籍」,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不稱「中國大陸公民」,可以視情況稱為「內地(大陸地區)中國公民」「具有內地(大陸)戶籍的中國公民」等。描述民國時期的中國大陸地區,一律不使用所謂「中華民國」一詞表示國籍,仍使用「中國公民」「中國國籍」等詞。

在人物國籍相關信息中,應細分「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中國(台灣)」,其中,「中國」代表人物國籍,而「香港」、「澳門」、「台灣」代表人物的永久居民身份,在條目中標識是出於方便讀者的考量;若相關人物是僅具有內地(大陸)戶籍的中國公民或屬於華僑的中國公民,則標註為「中國」,不再細分。部分人士因故同時具有中國內地(祖國大陸)戶籍、香港永久居留權、澳門永久居留權、台灣居民身份中的一個或多個,可以分別標註。需要注意的是:香港、澳門的永久性居民身份可能同時存在於同一人;香港、澳門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與台灣居民身份可能同時存在於同一人;中國內地戶籍與香港、澳門的永久性居民身份可能同時存在於同一人;大陸地區戶籍和台灣地區戶籍通常不同時存在於同一人;此外,由香港、澳門移居中國內地的中國公民,或者由台灣地區移居祖國大陸的中國公民,除非在內地(大陸)設置戶籍,否則不自動具有內地(大陸)居民身份,國籍一欄仍標註為「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中國(台灣)」。

持有「英國國民(海外)」(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旅行證件」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或持有「英國海外公民」(British Overseas Citizen)「旅行證件」的其他地區居民,根據英國國籍法,不自動具有英國公民權,不自動具有英國本土居留資格;除非因英國為消除某人無國籍狀態而授予「英國國民(海外)」或「英國海外公民」身份,且此人不持有任何其他國家公民身份,否則不標註這一身份。但是,因「居英權計劃」而持有英國國籍的華裔香港永久性居民,其具有完全的英國公民權利,除非其主動向香港有關部門聲明放棄中國國籍,否則國籍一欄應當同時標出「中國(香港)」和「英國」。因血統或歷史原因持有葡萄牙護照的具有中國公民身份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其客觀上具有完全的葡萄牙公民權利,除非其主動向澳門有關部門聲明放棄中國國籍,否則國籍一欄應當同時標出「中國(澳門)」和「葡萄牙」。

描述1945年後的台灣地區,一律使用使用「中國」或「中國(台灣)」標示國籍,禁止使用所謂「中華民國」一詞表示國籍,禁止將任何人表述為所謂「中華民國國民」,也禁止宣揚台灣當局所謂「大陸人民非『中華民國國民』」等借居民、國籍身份宣揚「台獨」的論調。不得使用台灣當局所謂「中華民國無戶籍國民」的提法,若某人除所謂「無戶籍國民」身份外無其他國家(地區)公民(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應表述為「中國」或「中國(台灣)」。台灣地區戶籍被台灣當局剝奪且不具有香港、澳門永久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國籍一欄應標註為「中國」。在涉及國際旅行時,是否具有台灣戶籍將影響其台灣當局旅行證件註記及對應簽證待遇,此時應採用其他變通說法。

儘量不表述日本殖民期間及台灣光復後至1947年以前的台灣居民國籍,若確需表述的,按下列規則處理:

  1. 若相關人士屬於日裔,標註為「日本」;
  2. 若相關人士不屬於日裔,而屬於漢族、高山族等中國族裔,標註為「中國(台灣)」,可以註明直至1945年時處於日本殖民統治下;
  3. 若來自台灣的非日裔人士1947年後仍居留於日本,且既不選擇恢復中國國籍也不選擇歸化日本的,根據實際情況,標註為「無國籍」。

有關旅行證件的內容,應採用下列表述: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各類證件,均可以統稱旅行證件。
  2. 對於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台灣通行證,稱「簽注」,不得同「簽證」混淆。
  3. 迴避使用所謂「中華民國護照」,可變通稱為台灣當局簽發的旅行證件、台灣「護照」等。
  4. 迴避使用所謂「台灣地區出入境許可證」,可稱「入台證」。
  5. 對於「英國公民(海外)『護照』」等中國不承認的旅行證件及中國不承認的政權實體簽發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稱「旅行證件」,不稱「護照」。
  6. 香港、澳門回歸之前,當地中國同胞可能持有簽發給當地永久性居民的簽證證明書等旅行證件,不標註這些旅行證件所稱的「身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國不承認雙重或多重國籍。但是,對於事實上還擁有其他國家國籍的中國公民,求聞百科予以標註。此外,中國與某些國家簽署了領事條約,其某些條款給予自稱雙重國籍者以旅行便利,令某些人可以在華自稱中國人、在外國(地區)自稱外國人,但不意味着中國或相關外國(地區)承認雙重國籍。求聞百科對此予以標註,不應被解讀為對這一狀態的認同

本章節用詞的含義

請讀者和編者注意,本方針中,「公民」「國籍」「居民」「居住」「移居」等用詞都有特定的意義,不得混淆:

  1. 「公民」,指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
  2. 「居民」,指一種法律狀態,具有某一地方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可以在當地長期居住,且具有對應的權利和義務。
  3. 「內地(大陸)居民」,指居住在中國內地(祖國大陸)且在內地(大陸)設置戶籍的中國公民。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具有香港和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中國公民、在台灣地區設置戶籍的中國公民以及華僑,其進入內地(大陸)後具有永久停留及工作等大部分公民權利義務,但因為不具有中國內地(大陸)戶口,故不具有內地(大陸)居民身份。此外,因東南亞排華等歷史原因,部分外籍人士和無國籍人士在中國具有戶口,但屬於中國境內受庇護的外國人或無國籍難民。
  4. 「香港永久性居民」、「澳門永久性居民」,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規定的「永久性居民」具有同等含義。
  5. 「台灣居民」,包括下列情形:在中國台灣地區設有戶口的中國公民,即在台灣地區定居的中國公民;既未設置大陸戶籍也未設置台灣戶籍,不在中國大陸和中國台灣定居,且具有台灣地區簽發國際旅行證件中國公民,視同台灣居民。
  6. 「華僑」,指僑居其他國家的中國公民。「僑居」,指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並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於18個月;或者,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及以上合法居留資格,且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於30個月;但是,前述期間計算不包括出國留學在外學習期間、因公務出國在外工作期間。已取得境外長期或永久居留權且不具有中國內地戶籍的華僑,不具有內地(大陸)居民身份。前述定義,參見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於印發〈關於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定〉的通知》(國僑發〔2009〕5號)。
  7. 「移居」,指具有中國公民身份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澳門永久性居民前往中國內地長期居住,或在台灣地區定居且未設置大陸戶籍的中國公民前往祖國大陸長期居住,無論其是否領取《港澳居民居住證》《台灣居民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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