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闻百科:格式手册/传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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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面是格式手册的子页面,旨在统一求闻百科各类人物传记条目的格式。

首段

传记的首段需包括:

  1. 人名与头衔(见《命名常规》);
  2. 对于不以汉语取名者,应给出其所在国家语言的名字;此外,应给出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的汉语译名。
  3. 生卒年月、籍贯或出生地(若可查证);
  4. 事迹概括及社会影响。

例如:

陈露(1976年11月24日-),吉林长春人,女子单人花样滑冰运动员。她于1994年在第十七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中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枚(亚洲第二枚)冬奥会花样滑冰项目奖牌,于1995年在世界花样滑冰锦标赛中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位(亚洲第三位)花样滑冰世界冠军,于1998年在第十八届冬奥会中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枚(亚洲第三枚)花样滑冰冬奥会奖牌,成为亚洲第一位连续两届冬奥会都获得奖牌的花样滑冰运动员。

非汉语姓名

非汉语姓名应标出其本语言名字的拼写,相关名称不加粗,无通行中文译名者除外。例如:

奥利维尔爵士夫人费雯·丽(英语:Vivien Leigh, Lady Olivier,1913年11月5日-1967年7月8日),英国国宝级电影演员,她两次获得奥斯卡最佳女主角奖提名并两次斩获影后头衔。

既不使用汉式姓名,姓名排列顺序又与一般西式姓名相异的(如:西班牙语姓名、匈牙利姓名、马来语姓名),应予以特别注明。若存在相关提示模板属于顶置模板,可以使用相应模板予以标注(例如,西班牙语姓名,可以使用模板模板链接:{{西班牙语姓名}})。相关模板应放在字词转换模板之后、正文其他内容之前。若不使用相关模板的,可以在条目定义句中予以括注。

字号

中国古人的字与号置于名后,如有多个字号或几次更名,可以罗列指出。

例如:

苏轼(1037年-1101年),字子瞻,号东坡居士,北宋文学家、书画家……

吴湖帆 (1894年8月22日-1968年7月18日),初名翼燕,后改为多万,又名倩庵……

以字、号行世者,参照以化名、笔名、别名行世者。例如:

刘伯承(1892年12月4日—1986年10月7日),名明昭,字伯承,小名孝生,曾名刘伯坚以字行,中国现代军事家、军事理论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创始人、缔造者之一。

化名、笔名、别名

如某人以化名闻世,可以先给出其生名,后面跟上化名。例如:

石悦(网名当年明月,1979年10月-),湖北宜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小说作家及政治人物,代表作为《明朝那些事儿》。

另一种方法是生名直接置于化名后,与其并列。例如:

巴金(1904年11月25日-2005年10月17日),原名李尧棠,字芾甘四川成都人,祖籍浙江嘉兴。现代文学家、出版家、翻译家。

荣衔

荣衔应在条目适当处使用,但不含于条目标题中。例如:“爵士”、“圣”等。荣衔通常不应该加粗,以方便读者识别人物名称。

但是,假如传主的荣衔已成为专有名词,无法分离,则可以包含于标题,且可以一并加粗。例如:“成吉思汗”这个称呼中,“汗”是荣誉头衔,但“成吉思汗”已经成为孛儿只斤·铁木真的专有称呼。

参考荣衔颁发者的规定,可以在首段人物中文姓名后加上勋衔缩写,勋衔缩写后方再加上相应引注,可让读者即时跳到条目的备注或参考资料章节,以了解勋衔的全写。

专业头衔

除非其缺失会导致上下文的文意无法理解,否则,无论这种头衔是否是作为尊称使用,条目中的人物姓名之后不应加入“教授”、“医生”、“博士”、“律师”等专业头衔。

对于上下文来说可有可无的头衔,不应加入。

姓名使用

如传主不以汉语取正式姓名,且具有姓氏,那么在首次提及全名后,下文可只用姓氏来指代,可能会造成混淆的情形除外。例如:

波尔特兰德·德兰诺(法语:Bertrand Delanoë,1950年-),生于突尼斯,是法国社会党的政治家和巴黎市长。

……

德兰诺当选市长后,其政治主要目标在于提高市区内的生活条件,减少污染,解决交通堵塞和建立人行区。

如传主为皇室成员,可以其名来指代。如传主有荣衔,也可以加荣衔的方式指代。如培根爵士。

如传主有兄弟姐妹,建议以全名来指代传主及其兄弟姐妹;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可以全名或名指代传主、以名指代其兄弟姐妹。

人物国籍的标注

总则

在人物国籍一目了然的情况下,一概不主动标注国籍;但是,在出现如下情况时,适合特别标注人物国籍:

  1. 读者难以依据上下文得知国籍;
  2. 外侨,包括长居海外的华侨和海外华人;
  3. 国籍出现过变动;
  4. 持有双重、多重国籍,或处于国籍冲突状态;
  5. 无国籍或被剥夺国籍;
  6. 在不同的国家(地区)之间迁移且发生身份变更的;
  7. 当地处于战争状态,占领当局为当地居民批量发放“国籍”,且占领当局是国际公认主权国家或联合国托管下的政权组织的一部分。

若某一传主在某地历经多次政权变动,而相关政权被普遍认为代表同一个国家,则没有必要特别标注〔例:不使用“清→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这种写法〕。

在某一国家或地区被纳入主权国家体系之前,不应该表示当地人的国籍;但是,可以指出相关人物所在地现属于哪一国家。

中国公民的国籍、居民状态标注

中国公民的国籍规定及居民身份规定较为复杂,特此阐释:

称“中国国籍”,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称“中国大陆公民”,可以视情况称为“内地(大陆地区)中国公民”“具有内地(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等。描述民国时期的中国大陆地区,一律不使用所谓“中华民国”一词表示国籍,仍使用“中国公民”“中国国籍”等词。

在人物国籍相关信息中,应细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其中,“中国”代表人物国籍,而“香港”、“澳门”、“台湾”代表人物的永久居民身份,在条目中标识是出于方便读者的考量;若相关人物是仅具有内地(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或属于华侨的中国公民,则标注为“中国”,不再细分。部分人士因故同时具有中国内地(祖国大陆)户籍、香港永久居留权、澳门永久居留权、台湾居民身份中的一个或多个,可以分别标注。需要注意的是:香港、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可能同时存在于同一人;香港、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与台湾居民身份可能同时存在于同一人;中国内地户籍与香港、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可能同时存在于同一人;大陆地区户籍和台湾地区户籍通常不同时存在于同一人;此外,由香港、澳门移居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或者由台湾地区移居祖国大陆的中国公民,除非在内地(大陆)设置户籍,否则不自动具有内地(大陆)居民身份,国籍一栏仍标注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

持有“英国国民(海外)”(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旅行证件”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或持有“英国海外公民”(British Overseas Citizen)“旅行证件”的其他地区居民,根据英国国籍法,不自动具有英国公民权,不自动具有英国本土居留资格;除非因英国为消除某人无国籍状态而授予“英国国民(海外)”或“英国海外公民”身份,且此人不持有任何其他国家公民身份,否则不标注这一身份。但是,因“居英权计划”而持有英国国籍的华裔香港永久性居民,其具有完全的英国公民权利,除非其主动向香港有关部门声明放弃中国国籍,否则国籍一栏应当同时标出“中国(香港)”和“英国”。因血统或历史原因持有葡萄牙护照的具有中国公民身份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其客观上具有完全的葡萄牙公民权利,除非其主动向澳门有关部门声明放弃中国国籍,否则国籍一栏应当同时标出“中国(澳门)”和“葡萄牙”。

描述1945年后的台湾地区,一律使用使用“中国”或“中国(台湾)”标示国籍,禁止使用所谓“中华民国”一词表示国籍,禁止将任何人表述为所谓“中华民国国民”,也禁止宣扬台湾当局所谓“大陆人民非‘中华民国国民’”等借居民、国籍身份宣扬“台独”的论调。不得使用台湾当局所谓“中华民国无户籍国民”的提法,若某人除所谓“无户籍国民”身份外无其他国家(地区)公民(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应表述为“中国”或“中国(台湾)”。台湾地区户籍被台湾当局剥夺且不具有香港、澳门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国籍一栏应标注为“中国”。在涉及国际旅行时,是否具有台湾户籍将影响其台湾当局旅行证件注记及对应签证待遇,此时应采用其他变通说法。

尽量不表述日本殖民期间及台湾光复后至1947年以前的台湾居民国籍,若确需表述的,按下列规则处理:

  1. 若相关人士属于日裔,标注为“日本”;
  2. 若相关人士不属于日裔,而属于汉族、高山族等中国族裔,标注为“中国(台湾)”,可以注明直至1945年时处于日本殖民统治下;
  3. 若来自台湾的非日裔人士1947年后仍居留于日本,且既不选择恢复中国国籍也不选择归化日本的,根据实际情况,标注为“无国籍”。

有关旅行证件的内容,应采用下列表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各类证件,均可以统称旅行证件。
  2. 对于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称“签注”,不得同“签证”混淆。
  3. 回避使用所谓“中华民国护照”,可变通称为台湾当局签发的旅行证件、台湾“护照”等。
  4. 回避使用所谓“台湾地区出入境许可证”,可称“入台证”。
  5. 对于“英国公民(海外)‘护照’”等中国不承认的旅行证件及中国不承认的政权实体签发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称“旅行证件”,不称“护照”。
  6. 香港、澳门回归之前,当地中国同胞可能持有签发给当地永久性居民的签证证明书等旅行证件,不标注这些旅行证件所称的“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国不承认双重或多重国籍。但是,对于事实上还拥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中国公民,求闻百科予以标注。此外,中国与某些国家签署了领事条约,其某些条款给予自称双重国籍者以旅行便利,令某些人可以在华自称中国人、在外国(地区)自称外国人,但不意味着中国或相关外国(地区)承认双重国籍。求闻百科对此予以标注,不应被解读为对这一状态的认同

本章节用词的含义

请读者和编者注意,本方针中,“公民”“国籍”“居民”“居住”“移居”等用词都有特定的意义,不得混淆:

  1.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2. “居民”,指一种法律状态,具有某一地方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可以在当地长期居住,且具有对应的权利和义务。
  3. “内地(大陆)居民”,指居住在中国内地(祖国大陆)且在内地(大陆)设置户籍的中国公民。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具有香港和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在台湾地区设置户籍的中国公民以及华侨,其进入内地(大陆)后具有永久停留及工作等大部分公民权利义务,但因为不具有中国内地(大陆)户口,故不具有内地(大陆)居民身份。此外,因东南亚排华等历史原因,部分外籍人士和无国籍人士在中国具有户口,但属于中国境内受庇护的外国人或无国籍难民。
  4. “香港永久性居民”、“澳门永久性居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规定的“永久性居民”具有同等含义。
  5. “台湾居民”,包括下列情形:在中国台湾地区设有户口的中国公民,即在台湾地区定居的中国公民;既未设置大陆户籍也未设置台湾户籍,不在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定居,且具有台湾地区签发国际旅行证件中国公民,视同台湾居民。
  6. “华侨”,指侨居其他国家的中国公民。“侨居”,指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或者,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及以上合法居留资格,且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但是,前述期间计算不包括出国留学在外学习期间、因公务出国在外工作期间。已取得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且不具有中国内地户籍的华侨,不具有内地(大陆)居民身份。前述定义,参见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
  7. “移居”,指具有中国公民身份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澳门永久性居民前往中国内地长期居住,或在台湾地区定居且未设置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前往祖国大陆长期居住,无论其是否领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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