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闻百科:兴趣小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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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趣小组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求闻百科兴趣小组的组建、活动,让兴趣小组为求闻百科建设发挥最大作用,裁决委员会依据《共同纲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兴趣小组应当遵守《共同纲领》、本条例、裁决委员会和社区制定的各项规定,但裁决委员会制定的和经裁决委员会同意可以例外的规定除外。

第三条 规模较大的普通兴趣小组、特别兴趣小组可以作为单独个体,组织《共同纲领》所定义的活动。特别兴趣小组也可以同其他特别兴趣小组、兴趣小组和用户合办活动。

裁决委员会和本网站项目运营者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为特别兴趣小组举办的活动优先提供便利和支持。

不合第一款规定的兴趣小组要举办活动的,需要由兴趣小组领导成员按照个人身份举办。兴趣小组在组内成员间举办针对其领域范围内贡献的活动,不受第一款的规定限制。

第四条 以兴趣小组的名义举办的活动,应当经过该兴趣小组领导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备、申请。

第五条 由裁决委员会直接管辖的特别兴趣小组(简称“直辖特别兴趣小组”)名称、简介和领域范围列于本条例附件《由裁决委员会直接管辖的特别兴趣小组》。这些特别兴趣小组不受本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限制。

第六条 兴趣小组可设置章程。特别兴趣小组和有至少十五名成员的普通兴趣小组应当设置章程。

章程应该通过民主的方式制定,在兴趣小组内取得广泛共识后方可实行。普通兴趣小组成员达到二十人且仍未通过章程的,该兴趣小组应该立刻停止招新和其他活动。

规模较大的兴趣小组指已通过章程,且有至少十五名成员的普通兴趣小组。

兴趣小组拟定及修改的章程,在兴趣小组内通过后,应当主动向裁决委员会报备。

章程应当包括:兴趣小组的名称、范围、新成员加入兴趣小组的前置条件及流程、兴趣小组的领导成员的选举及罢免、章程的修改、兴趣小组解散有关条款及其他另外规定的要项。

第七条 第一类兴趣小组均应随时允许已达到自动确认标准的用户加入,但对于新成员和平时在兴趣小组所在领域进行贡献较少的成员,兴趣小组可以对他们在组内的权利做限制。

第二类兴趣小组也可以对吸纳新成员设立前置条件,但前置条件需要合乎情理。拟设立的前置条件,需要经裁决委员会同意。

第八条 拟创立的兴趣小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至少五名达到自动确认用户权限的用户作为创始组员,其中资深编者和管理员必须有至少各一人;

(二)有明确的成员群体,或明确针对某一领域的内容;

(三)为拟创立的兴趣小组设计站务页面,临时存放在其中一名创始组员的用户页子页面上;

(四)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与现有兴趣小组的范围交叉;

(五)由社区或裁决委员会对创立兴趣小组创立的其他前置条件。

对于第一类兴趣小组,其创始组员中的绝大多数应当对兴趣小组拟涉及的领域范围有一定了解,从事过拟涉及的领域内的条目撰写、维护等工作;对于第二类兴趣小组,其创始组员本人都应当具备共同纲领中所述的相同特征。

裁决委员会可以就申请请求同创始组员进行沟通,适当调整拟创立的兴趣小组的领域等。裁决委员会还可以决定把拟创立的兴趣小组申请请求发给本站全体资深编者,由资深编者决定是否创立。创立请求发给资深编者的,资深编者可以就申请请求同创始组员进行沟通,并可进行为其最长十四日的讨论。在十四日后讨论还未达成明确共识的,裁决委员会可以要求资深编者进行民主表决,逾三分之二参与投票的资深编者支持成立的,可以成立。

裁决委员会应当在同创始组员最后沟通后七日内作出准予创立、不予创立或发给资深编者进行进一步讨论的决定。对于既有的兴趣小组,因成员退出等原因,无法满足本条所列各项条件的,不得继续除招新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拟创立的兴趣小组,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创立:

(一)不满足第八条条件的;

(二)抵触共同纲领及其他由社区或裁决委员会制定的规定、前置条件的;

(三)拟涉及的领域过于宽泛或狭窄、与其他兴趣小组重叠程度较高,难以区分且无法作出微调的;

(四)拟涉及的领域违反公序良俗的;

(五)递交申请的兴趣小组创始组员消极应对裁决委员会或资深编者询问的;

(六)创始组员参加、创立多个兴趣小组,创始组员中的资深编者和管理员给大量兴趣小组背书,明显超出其精力和兴趣范围的;

(七)创立后,可能会引发除该兴趣小组外的其他社区成员不满,挑起社区冲突的;

(八)递交申请时,拟涉及的领域内的本网站项目编者正在发生冲突,还未调解,且提交申请的创始成员只属于冲突中的一方的;

(九)其他扰乱性、打擦边球的申请请求。

自不予创立决定下达后三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创立主题类似的兴趣小组。

第十条 兴趣小组满足以下条件的,应该解散:

(一)经民主表决,过半数参与投票的成员支持解散的;

(二)通过兴趣小组章程里列明的流程,满足解散条件的;

(三)为达成某一目标而创立的兴趣小组,已经达成其目标的;

(四)无法满足第八条所列条件,满三个月的;

(五)长期未能满足社区或裁决委员会制定的最低活跃度标准的;

(六)第一类兴趣小组在创立之后,长期不从事其领域内的贡献,只进行无用社交活动的;

(七)跟其他兴趣小组成功合并,经裁决委员会批准的;

(八)裁决委员会认为兴趣小组管理出现严重问题,或背离初衷,提请全体资深编者讨论,经民主表决,过半数参与投票的资深编者同意,或资深编者有明确共识支持解散的;

(九)在社区内由该兴趣小组以外的社区成员经民主表决,在参与投票的社区成员中,有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认为该兴趣小组应该解散,或社区有明显共识支持解散的;

(十)社区或裁决委员会制定的其他规定,认为需要解散的。

第十一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兴趣小组,可以由其领导成员向裁决委员会递交升格为特别兴趣小组的申请:

(一)成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资深编者和管理员的总数不少于五人;

(二)保持相对的活跃度;

(三)有已经在兴趣小组内表决通过的章程;

(四)兴趣小组领导成员表现良好,无违规违纪情况;

(五)由社区或裁决委员会对创立兴趣小组制定的其他规定。

裁决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升格的决定。对于决定不予升格的兴趣小组,自决定做出后三个月内,该兴趣小组不得再次申请升格。

裁决委员会认为有兴趣小组具有特殊意义的、特别活跃的、或出于临时任务需要等情况的,可以将其直接升格至特别兴趣小组。这些兴趣小组不受本条的规定限制。裁决委员会可以保留这些特别兴趣小组的资质,直至时机合适为止。

第十二条 特别兴趣小组应当保证足够的活跃度。活跃度达不到要求的兴趣小组,裁决委员会应该在发现有关情况后应该对该兴趣小组领导成员发出提醒;三个月后还达不到要求的,裁决委员会应该对其领导成员发出警告;再过一个月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裁决委员会应该宣布将该特别兴趣小组降格为普通兴趣小组。

特别兴趣小组活跃度的标准由社区或裁决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覆盖范围存在交叉的兴趣小组之间如果发生摩擦,应当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当兴趣小组之间产生不可调解的冲突时,裁决委员会有最终裁定权。在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裁决委员会可以接管兴趣小组,或指派先前同该兴趣小组没有关系的用户接管。

裁决委员会可以调整兴趣小组所针对的领域范围,减少交叉。调整方案应当经过所有涉及到的兴趣小组的同意,也可以发给本站全体资深编者,过半数参与讨论的资深编者同意的,可以实行。

第十四条 兴趣小组的领导成员应当由资深编者、管理员,或其他对兴趣小组的领域有研究、有贡献的用户担任。领导成员应当对兴趣小组的日常管理负责,积极参与组内事务。严禁兴趣小组的领导成员尸位素餐。不活跃的领导成员应当及时请辞,或由兴趣小组成员及时提出罢免。对于因兴趣小组领导成员疏忽导致的问题,裁决委员会应当追究对应领导成员的责任。

兴趣小组的领导成员人数应当不少于两人。规模较大的兴趣小组、特别兴趣小组的领导人数不应超过五人;其他的兴趣小组,每三名成员中可有一名领导,但总人数不应超过三人。规模特别大的兴趣小组和特别兴趣小组的领导人员上限,由裁决委员会根据个案考虑,并将其写入兴趣小组的章程。

第十五条 兴趣小组可以赋予小组内的管理员、资深编者和老成员更高的投票权,适当降低新成员、平时在兴趣小组所在领域进行贡献较少的成员的投票权。但是,管理员、资深编者和老成员的投票权不得超过一般用户的一倍;新成员、平时在兴趣小组所在领域进行贡献较少的成员的投票权不应低于一般用户的二分之一;兴趣小组领导成员不得因为自己的领导身份,而获得高过其他管理员、资深编者和老成员的投票权。兴趣小组不得设立“一票否决”机制。

第十六条 兴趣小组可以发挥一定的社交作用。本网站项目鼓励兴趣小组成员之间进行适当社交,交流兴趣小组领域内的话题。但是,兴趣小组成员不得只进行社交,或把在本网站项目的绝大部分时间、编辑都用在社交上。其他兴趣小组成员应当及时劝阻此类行为,劝阻不成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或社区共识进行适当处置。

第十七条 兴趣小组可以在自己的站务页面下设立子页面或专门讨论页,用于处理兴趣小组组内事务,商讨、协调如何对本网站项目作出贡献。兴趣小组也可以在前述子页面或专门讨论页内适当讨论跟贡献无关,但在兴趣小组领域范围内的离题内容。

第十八条 兴趣小组可以在站外设立讨论和交流渠道,包括但不仅限于微信群、QQ群等即时聊天渠道,邮件列表等异步讨论渠道。新开设的交流渠道应当在创立后三日内向裁决委员会报备。交流渠道内的讨论应当得体,并同本网站项目贡献或兴趣小组领域相关。兴趣小组的领导成员应该对交流渠道的管理负责。

兴趣小组可以在站内指定页面展示自己的交流渠道,以便宣传和吸纳新成员。规模较大的兴趣小组、特别兴趣小组享有优先展示的权利。裁决委员会负责该页面的设立和维护。

为方便发展新成员,非对应兴趣小组成员、非本网站项目用户可以加入交流渠道。但是,非本网站项目用户不应超过交流渠道成员的百分之三十;非本网站项目用户和非对应兴趣小组成员人数总和不应该超过百分之五十。临时扩招、代办账号注册手续或兴趣小组加入手续,或有合理理由并经裁决委员会同意的情况除外。

兴趣小组为组织《共同纲领》第二章第二节所述的活动而专门建立的交流渠道,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九条 特别兴趣小组可以在裁决委员会的监管下设立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社交媒体账号。

第二十条 规模较大的兴趣小组、特别兴趣小组可以设立发布消息的站务页面,向成员报道跟兴趣小组有关的或兴趣小组领域内的消息。裁决委员视乎情况,给兴趣小组内负责站内信的成员赋予大量消息发送者的权限。其他兴趣小组可以请求闻编译组代发消息。

求闻编译组有义务收集、整理各个兴趣小组的消息,并纳入报道、转载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特别兴趣小组在活动中使用本网站项目的名义和商标,应当在裁决委员会的监管下进行。裁决委员会发现使用不当的情况,应当要求使用者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其他适当措施。

在活动的站务页面、宣传资料等处使用本网站项目名义和商标的,应当在公开站务页面、散发宣传资料等之前至少提前七日向裁决委员会提出申请。裁决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准予使用、不准使用,或提出修改建议。活动组织者等使用方修改已审批通过的站务页面和宣传资料,对本网站项目商标等的展示、本网站项目同该活动的关系的描述存在变化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兴趣小组可以制定规则,对违反组内或全站规定的成员使用合理的惩罚手段,并由在兴趣小组内担任领导职务的资深编者宣布实施。可使用的惩罚手段包括:

(一)限制参与组内讨论;

(二)降低组内资格;

(三)限制组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开除兴趣小组成员资格;

(五)社区或裁决委员会允许使用的其他惩罚手段,且社区允许使用的惩罚手段需先经裁决委员会同意。

对于第一类特别兴趣小组,还可以限制成员编辑对应领域内的条目。

被用于惩罚组内成员的组内规定,其必须通过民主的方式制定。未制定组内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对成员使用任何惩罚手段。

惩罚手段原则上不应永久有效,兴趣小组领导成员应当综合考虑违规的情况酌情设置惩罚期。

兴趣小组成员违反适用范围为全站的规定的,本条规定不影响社区按照适用范围为全站的规定进行惩罚。兴趣小组成员同时违反组内和全站规定,但已经接受组内惩罚的,可以适当减轻或免除适用范围为全站的惩罚;反之亦然。

被惩罚的用户可以提出申诉,由本网站项目的管理员负责处理。管理员亦可通过技术手段,协助执行惩罚。对惩罚手段的申诉流程,参照一般封禁的流程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或组织违反规定的活动的兴趣小组、兴趣小组领导或兴趣小组成员,裁决委员会可以使用合理的惩罚手段。可使用的惩罚手段包括:

(一)限制违规的兴趣小组招募新组员、组织活动;

(二)限制违规的特别兴趣小组使用本网站项目名义和商标;

(三)限制违规的兴趣小组调动本网站项目及其运营者的资源和资金;

(四)限制违规的兴趣小组领导,或对兴趣小组违规行为没有尽到监视责任的兴趣小组领导,组建新的兴趣小组或担任其他兴趣小组的领导职务;

(五)降格特别兴趣小组、限制规模较大的兴趣小组享受特权;

(六)撤下或押后展示兴趣小组的站外交流渠道;

(七)撤换兴趣小组领导;

(八)对涉事兴趣小组领导或成员使用第二十二条所列的惩罚手段;

(九)其他裁决委员会认为合理的惩罚手段。

对于活跃度不足的兴趣小组,可以谨慎使用前款所述的惩罚手段。

同时涉及活动违规的,本条规定不影响裁决委员会仍然按照《共同纲领》及本条例涉及活动违规的规定进行惩罚。

第二十四条 有必要时,裁决委员会可以要求兴趣小组立刻停止一切活动,并在决定下达后十四日内决定是否对该兴趣小组及其领导成员使用惩罚手段、启动解散兴趣小组的程序或接管兴趣小组。

第二十五条 裁决委员会对兴趣小组的规定应当征求社区意见。社区也可以对兴趣小组制定规则,经裁决委员会审查确定不跟《共同纲领》、本条例及其他裁决委员会制定的规则抵触的,可以实施。

兴趣小组和特别兴趣小组的章程和内部规定不得同《共同纲领》或其他裁决委员会制定的规定相抵触,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若某个问题涉及到多个兴趣小组的管辖范围,则应该由最直接涉及的兴趣小组或对应领域最狭窄的兴趣小组负责。但是,如果该问题同时也在直辖特别兴趣小组的领域范围之内,直辖特别兴趣小组的领导成员或裁决委员会可以选择优先介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2021年9月13日之前已在维基媒体计划创立的用户组、维基专题、“小组”及其他跟《共同纲领》和本条例所述的兴趣小组性质类似的用户组织,其在维基媒体计划上的发起者、领导成员、活跃参与者等,如果希望在本网站项目创立领域类似的兴趣小组,裁决委员会可以直接准予创立为兴趣小组或特别兴趣小组、直接准予升格,可以豁免在创立资质、升格资质、活跃度等的要求,可以令其享受规模较大的兴趣小组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2021年9月13日之前创立,且原定受众以维基媒体计划用户为主的站外交流渠道,但也接纳本网站项目用户的,可以酌情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

在2021年9月13日之前创立,但因故需要重新组建,组建前后受众和管理者大致相同的站外交流渠道,适用本条规定。

附件 由裁决委员会直接管辖的特别兴趣小组

以下特别兴趣小组由裁决委员会直接管辖。

这些特别兴趣小组正式开始活动的日期由裁决委员会另行宣布。

一、资深编者联谊会。

二、史哲政教军特别兴趣小组。

三、邮件列表及举报受理志愿者小组。

四、机器人审核小组。

五、求闻编译组。


公布日期:2022年7月15日

2021年12月由社区发起讨论;2022年5月23日公开征求意见。

补正日期:2022年9月23日、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