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子麟(1459年—1546年),字符瑞,直隶藁城人。明朝政治人物,官至刑部尚书。
成化二十年(1484年)登进士,授大理寺评事,历任河南汝宁府知府、山西参政、河南布政使,后累官至刑部尚书,他在刑部效力四十多年,处理过大量案件,包括有朱宸濠、刘瑾、朱宁、江彬等人,依法处决。嘉靖初年(1522年)因老请辞[1][2]。嘉靖二年(1523年)御史沈灼称其在刑部时,谄媚钱宁,被夺职闲住[3]。
参考
- ↑ 《畿辅通志》(卷七十二):张子麟,字符瑞,藁城人。成化进士,授大理寺评事,累官至刑部尚书。子麟厯事四朝更践中外,四十余年在刑部,议定诸大狱,若宸濠、刘瑾、朱宁、江彬辈,相继不轨,毅然决断,悉抵于法。嘉靖初,以终养乞归,年八十有八。卒,予祭葬。
- ↑ 古代人物--张子麟. 藁城人民政府. [2014-02-14].
- ↑ 清·陈梦雷《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氏族典卷诸姓部》(卷87):张子麟,按明外史张子麟传。子麟,城人,成化二十年进士,除南京大理评事。正德初,累官刑部左侍郎,七年进尚书。子麟性柔,无特操,颇通诸嬖佞,与时浮沉,加至太子太保。世宗立,省亲归,已因其请,许致仕。嘉靖二年,御史沈灼言,子麟在刑部,谄钱宁,妄指平民为盗,夺职闲住。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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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何鉴 |
明朝刑部尚书 正德七年壬申-嘉靖元年壬午 1512年-1522年 |
继任: 林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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