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文化中的貴族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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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女皇/國王兼皇帝/女王兼女皇/凱撒/沙皇 |
至高王/大王 |
王/女王 |
奧地利大公/沙皇太子 |
大親王/長公主/大公爵/女大公 |
選帝侯/王爵/女王爵/儲君/血統親王/外藩親王/伊比利王太子/法國王太子/波蘭王太子/瑞典王太子 |
公爵/女公爵/德國公爵/斯拉夫王公/親王伯爵 |
神聖羅馬帝國諸侯/波雅爾 |
侯爵/女侯爵/藩侯/領地伯爵/邊境領主/行宮伯爵 |
伯爵/女伯爵/英國伯爵/德國伯爵/城主/法國城主/城伯 |
子爵/女子爵/主教代理官 |
男爵/女男爵/弗雷爾/倡導者/上議院貴族/亞瑟爾/倫德曼 |
從男爵/女從男爵/蘇格蘭男爵/蘇格蘭女男爵/帝國騎士/德國騎士 |
羅馬騎士/騎士/低地國騎士/勳爵/女勳爵/女爵士/自由騎士/莊園主 |
紳士/士紳/萊爾德/埃德勒/瓊克希爾/容克/揚格/侍女 |
家臣 |
貴族等級制度是國家區分各類貴族身份尊卑、特權大小的體系,常為多種制度的複合體,一般主要包括針對世襲貴族的爵位制度,針對官僚階層(文官及軍官)階層的「勛位制度」、「虛銜加恩制」等,如英國勛位中「世襲貴族」以外的封號,因不能世襲,均屬於「勛位」;又如中國魏晉南北朝時期採用的「十二轉」贈勛制度,用於嘉獎有功勞的官員;中國唐朝時則採取「虛銜」制度表示尊榮[1]。
東亞
中國爵位即貴族等級隨朝代更替有所變化。最早期的貴族等級制度確立於商周時期,主要由「爵位制度」組成,以「爵」來代表其秩位尊卑,故稱「爵位」。據文獻載,周朝實行五等爵制,有公、侯、伯、子、男五等[2];除爵位制度以外,諸侯國實行「世卿世祿制」,由諸侯分封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等五個卿大夫等級,是沒有爵位的世襲貴族等級[3]。在1912年清朝滅亡前夕的貴族分級[4],爵位制度是帝制的一部份,行「五等爵」制,五爵以上通常是指限於皇室成員,封為親王和郡王兩個等級,其稱謂、財產、以及特權是經由世襲的方式所維持與延續傳承下去。
朝鮮半島歷史上的朝鮮王朝貴族等級以「兩班」為主要區分。這制度主要組成為東班(文官)和西班(武官)。但是實際上兩班更接近於中華的世族,而非貴族。李朝君主的兒子封大君和君。其中儲君稱世子,嫡子稱大君,庶子稱君;嫡女稱公主,庶女稱翁主。1896年大韓帝國仿照日本帝國華族制度設立親王及五等爵位。1910年日韓合併後,朝鮮王朝貴族系統轉入日本貴族系統(李王家與朝鮮貴族)。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改為共和,貴族爵位被廢除。而日本本身則由於1945年盟軍佔領、1947年日本國憲法通過後,憲法第14條中不承認華族和貴族制度,因此全面停止實施。至此整個東亞迄今再無任何貴族制度。
歐洲
漢語中,通常以英國和法國的貴族制度為參考,將西方貴族制度依中國爵位分為五個等級,依序是:
- 公爵(Duke):最早是君士坦丁之後的羅馬帝國和法蘭克帝國時期的地方軍政長官,其拉丁文原意為"統帥"。現在的國家盧森堡就是從當年的盧森堡大公國轉化而來的。
- 侯爵(Marquess,在聯合王國以外的侯爵稱 Marquis):法蘭西帝國時期的邊區長官,其拉丁文意思為「藩侯」,歷史上也有一些侯國,如勃蘭登堡侯國。
- 伯爵(Earl,在聯合王國以外的伯爵稱 Count):羅馬帝國時期的邊防軍隊長官(Comes)後為法蘭克皇帝的侍從,意為「勇士」,一般一位伯爵的領地只有一個縣左右的大小,這就是英語中 "county" 一詞的由來。
- 子爵(Viscount):伯爵的副手。
- 男爵(Baron):大封建主的附庸。拉丁文本義為「只不過是普通的人」
除此另外還有作為王室的親王、王子,五爵以下又有從男爵、爵士、騎士等貴族封號,但這些稱號的地位不同於狹義貴族。
其實西方國家的貴族制度雖與聯合王國的五等爵位相似,但亦有出入,比如:德國的爵位分為15等,波蘭的爵位分為4等(沒有子爵),匈牙利的爵位分為3等(沒有侯爵、子爵)。
參考文獻
- ↑ 古代宗族与社会结构史. Work. 天津人民出版社. 2019: 15. ISBN 978-7-201-15059-8 (中文).
- ↑ 《禮記·王制》載:「王者之制祿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
- ↑ 《禮記·王制》載:「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
-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貴族階級 於2011年4月8日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