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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公司(英語:General partnership),也稱合名會社(日語:合名会社/ごうめいがいしゃ),日本、中國香港、中國台灣的商事主體形式之一,該商事主體型態最大特點在於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責任。
日本規定
在日本的會社法(公司法)中,合名會社是一種商事主體所有權和管理權重合的形式,是若干個人組成的合夥。合名會社的社員都有權履行自己的職責並代表該商事主體,且對該商事主體負有無限連帶責任。
中國台灣地區規定
無限公司亦分無股份劃分之無限公司及有股份劃分的無限公司,不過股份劃分並不影響股東對公司承擔的責任。因承擔責任風險等因素,今以無限公司型態成立的商業團體並不普遍。
依據台灣當局有關規定,無限公司須由二人以上之股東所組織,其中至少一人要在台灣地區有住所。設立後,若股東變動且不足二人時,該無限公司即須解散。
開設無限責任公司通常較快捷,且成本較低。不過,無限責任公司需要向稅務主管部門登記,並要備存足夠的業務記錄最少7年。壞處是無限責任。如果無限公司虧損或欠債,公司東主或負責人要承擔所有責項,亦可能因此而破產。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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