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令,尊稱縣太爺、縣大老爺,雅稱為縣尹(戰國時楚國及元朝為正式官名)、縣宰、百里侯、邑侯、邑宰、邑令等。是中國古代縣級行政區劃的最高官員名稱,掌握所管轄區域的行政、司法、審判、稅務、兵役等大權。縣令下設縣丞、主簿、縣尉、典史等。宋朝以其他官職「知某縣事」,簡稱知縣,事實上為一縣長官;明清時,知縣為正式官名,正七品。但人們習慣稱呼知縣為「縣令」,或使用「明府」、「令君」等雅稱。
歷史
戰國時秦國商鞅變法,商鞅將許多小鄉合併為縣,並縣後的行政長官便稱為「令」。最初,縣令直接由國君任免,但在戰國末年,地方行政制度形成郡縣兩級制,縣隷屬於郡,縣令就成了郡守的下屬。秦漢時,法令規定根據縣的人口多寡,縣官的職稱也不同,一萬戶以上稱縣令,以下稱縣長。秦漢時,縣令品秩八百石至千石,考績優良者可闢為府掾、甚至可以升為郡守。所以縣令頗為人所重,朝廷也深重其選。魏晉南北朝時期,縣令多以年老胥吏或退役的下級軍官充任,品秩既低,所任之人又及其顢頇、貪暴,為士人所不齒,地方亦多不治。而到宋朝 ,遣京官、升朝官管轄各縣,在原本的官名後加上「知某縣事」字樣,簡稱知縣。元朝分設達魯花赤、縣尹。明清時,知縣成為正式官名,正七品。
縣令古稱百里侯[1],所謂「萬事胚胎,皆在州縣」[2],「養鰥寡,恤孤窮。審察冤屈,躬親獄訟,務知百姓之疾苦」[3],其責任不可謂不大。宋朝以後的縣治卻成為「官冗於上,吏肆於下」[4]。袁宏道在給友人丘長孺的信中說:「弟作令,備極醜態,不可名狀。大約遇上官則奴,候過客則妓,治錢穀則倉老人,……苦哉!毒哉!」[5]。清末,趙爾豐(駐藏大臣兼任川滇邊務大臣)在路途發現一家百姓無隔夜之糧,而地方官不知,即訓導地方官,並成為名言「知縣是知一縣之事,即知人民事也。故勤政愛民者,因愛民而勤政。非勤政為一事也,愛民又為一事也。凡民有疾苦,而官不能知之,不能救之,是賊民者也。」[6]
1912年北洋政府改稱縣知事,後改縣長,1949年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因襲之。
任職迴避
明清兩朝,縣令理論上不得在籍貫所在的本省各縣任職,也不得在家鄉500華里之內的他省任職。近親、近姻親不得在同一省任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共中央組織部頒發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十三條也規定了職務迴避與地域迴避,包括縣長(縣級市市長)的任職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