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

出自求聞百科
東皋心越刻放情物外印

印章是用作印於文件上表示鑑定或簽署文具,一般印章會先沾上顏料再印上,有些是印於封泥火漆上。不沾顏料,壓印於紙張平面後會呈現凹凸的稱為鋼印。印章的法律效力,各國法律有不同規定。中文中,政府公司等各類組織使用的印章稱之為公章,亦是組織標誌,偽造、在一些有印章文化的地方(如中國大陸、中國台灣、日本等地),買賣具有法律效用的印章地屬於犯罪[注 1]。個人使用的印章可稱為私章

東亞的印章

信封上的蠟印

東亞地區所使用的印章,作為中華文化的代表之一。

西方的印章

一封發自蘇格蘭的信件上的印章

早在印刷未普及的年代,西方國家應用最廣的的銅或其它金屬製做的印章。十九世紀開始由於橡膠的廣泛應用,一種以橡膠作文字圖案印面而配以木製手柄的橡皮圖章因而面世。由於其低廉的價格,容易掌握且成本不高的倒模方法,直接將印章普及化。由十九世紀初橡膠面世直到1892年,單單在美國,生產及經銷橡膠印章的店家就達到4,000家的驚人數字。

在機器印刷及家用打印機非常普及的現代,裝飾性圖案橡膠圖章作為一種手工興趣,依然活躍於市場中,並未受到淘汰。印章製作和應運而生的自製賀卡周邊產品在各國暢銷,甚至影響了亞洲各國。

印戒

有佩帶徽章資格者的印戒

印戒是用來作為印章使用的戒指

參見

備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台灣地區「刑法」第217條規定,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