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

出自求聞百科
大陸法系刑法
犯罪論
二階論三階論
構成要件

客體 · 行為作為 · 不作為
危害結果 · 因果關係 · 犯罪主體
主觀要件故意 · 過失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預備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罪責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為 · 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 · 犯罪意識

正犯共犯

直接正犯 · 間接正犯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教唆犯 · 幫助犯

罪數

想像競合 · 牽連犯 · 連續犯
數罪併罰 · 一罪一罰

刑罰論
法定刑

死刑 · 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 · 罰金 · 科料
拘役 · 沒收
褫奪公權 · 剝奪政治權利
量刑 · 宣告刑
自首 · 減刑 · 緩刑

保安處分
法律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刑事訴訟法 · 刑事政策

刑罰是對觸犯法律行為之處罰,刑罰的目的主要有應報理論一般預防理論特殊預防理論。簡而言之,阻隔或監控、嚇阻再犯及嚇阻欲仿傚者和其他相似行為者與撫慰、補償受損者及其相關人事物。

藥物治療基因改造基因治療)、晶片控制、高精準度測謊技術與儀器等等方法合乎成本效益、高效率、效能,具有準確性、穩定性、方便性、安全性,而且對社會、自然環境不會有太大的負面影響之前,只能以教育傳播心理治療、刑罰、儘可能不疏失錯誤的偵察和調查系統(包括偵防科技、鑑識科技與體系、制度和監控記錄設備的布置)等其他方式來預防、矯治直接或間接影響大眾權益的行為。如果能使違法者戒過從善,變成更有能力、意願有益社會及補償受害相關者的人,更能提升社會效益、減少損失,但為了嚇阻他人再犯,仍必須有需求剝奪或給予不欲之事物的處罰(使不得或減少獲得所需、使失去或增加損失所需、增加或給予其不欲)。對於愈有高僥倖心態或自大妄為的犯行者,愈不能疏漏任何一次其各程度的犯行,皆要以相反於其需求模式的方式處罰。

刑罰的種類

刑事偵查可以追溯到上古時期。董仲舒說:「殷人執五刑以督奸,傷肌膚以懲罪。」[1]

刑罰的手段

刑罰的性質

各地刑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香港:
    • 澳門:
  • 新加坡:
  • 日本:
  • 大韓民國:

參考文獻

  1. 漢書·董仲舒傳》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