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自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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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刑法
犯罪论
二阶论三阶论
构成要件

客体 ·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结果 · 因果关系 · 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故意 · 过失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违法性

阻却违法事由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难

罪责

心神丧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为 · 责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 · 犯罪意识

正犯共犯

直接正犯 · 间接正犯
共同正犯 · 共谋共同正犯
教唆犯 · 帮助犯

罪数

想像竞合 · 牵连犯 · 连续犯
数罪并罚 · 一罪一罚

刑罚论
法定刑

死刑 · 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 · 罚金 · 科料
拘役 · 没收
褫夺公权 · 剥夺政治权利
量刑 · 宣告刑
自首 · 减刑 · 缓刑

保安处分
法律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 罪责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 · 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 平等原则
刑事诉讼法 · 刑事政策

原因自由行为拉丁语actio libera in causa)旨在处理行为人于行为时处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之状态,原本基于同时性原则[注 1],由于行为时缺乏责任能力而无法成罪,却例外基于此理论而可以课予刑责,是大陆法系中很重要的理论之一。

概说

刑法基于“有责任始有罪责”原则,理论上“行为、责任须同时存在”才能作为刑法处罚基础,亦即:人民在为一个行为时他必须知道自己做这件事情是错的,且可以控制自己为这个行为,才能课与他们刑事责任。然而,如此将会产生“当事人故意过失(有争议)让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而犯罪,藉以规避刑法处罚”情形发生。故而在德国,德国学者Jescheck提出“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认为:若行为人以自陷无罪责而犯罪者,不可仍得基于责任能力欠缺而免除刑事责任。

所谓之原因自由行为起源于17、18世纪的德国,受到18世纪的道德哲学法哲学影响,就当时的观察乃将行为区分成两个阶段,一个是出于自由意志而可以将主观归责于行为人的自由行为,另一个则是主观上不可归责于行为人的不自由行为,原则上不自由行为毋庸负责。而原因自由行为则是指行为人在不自由状态下所实施的结果行为,其行为来自于前开自由行为的情形。 [1]

然而,原因自由行为之可罚性基础,仍然有学说、实务上的争议。

学说见解[1][2]

罪责前置模式

罪责前置模式是指,在原因自由行为时,其罪责乃是引用“自由行为”时的罪责,其中又区分成例外模式与扩张模式。

例外模式

原因自由行为是处罚同时性原则的例外,其理由有二:其一乃是基于“权利滥用”原则,盖人类虽然具备基本权,但是不能滥用,而原因自由行为的行为人便是滥用了“无责任能力”而毋庸被课与刑罚的权利。其二则是基于“违反不真正义务”,违反真正义务之人会同时构成不法跟罪责,亦即独立成罪,属于一个定言令式;而违反不真正义务之人则不会单独成罪,而是无法主张“阻却罪责”,属于一个假言令式,乃是“希望不要如此”而非“不能如此”。

扩张模式

扩张模式有别于将原因自由行为视作一个行为责任例外,而是扩张自由行为时之罪责能力至原因自由行为时。其理由在于,罪责的概念,并非仅限于犯罪当下的内在态度,而是透过评价归属于行为人,且依据禁止错误的规定,可以发现纵使欠缺不法意识,也仍得基于“行为人未为查证、知悉必要法律资讯”而得以归责,进而可以认为其实立法者就罪责判断包含“行为前过咎”在内。

修法论-德国自醉罪

与原因自由行为相反的就是自醉行为(例如:酒后闹事),两者都是在醉态中的做出犯罪行为。而两者不同者在于“犯罪意识”的先后,原因自由行为在醉前即有犯罪意识,经由计划后借由醉态自己而实行犯罪;自醉行为则是先陷入醉态,后有外在刺激而致使醉态自己行为并触犯刑法,两者显有不同。

一般认为因应措施有二:

  • 一者为删除原因自由行为,将醉态自己视为工具而不得减、免责任,自醉行为则为瑕疵责任能力下意外性、突发性的实行犯罪,则可减、免责任。
  • 二者为将自醉行为纳入法条,以补缺漏洞。

但有学者批评,德国的自醉罪不应引入,盖若连单纯喝酒此事都会被处罚,除有过度前置犯行疑虑外,也有可能将刑法变成作为父权思想的展现。

注释

  1. 同时性原则是指于行为发生之同时,行为和故意及责任能力皆需同时存在。

参考文献

  • Eschelbach: Beck’scher Online-Kommentar zum StGB, Ed. 10/2009, § 20 Rn. 71.
  • Trechsel: Schweizerisches Strafgesetzbuch, Praxiskommentar, Art. 19 Rz. 22.
  • Dreher/Tröndle: Strafgesetzbuch und Nebengesetze, C.H. Beck, München 1995, § 20 Rnr. 18–21. (德文)
  • Michael Hettinger: Die "Actio libera in causa" – Strafbarkeit wegen Begehungstat trotz Schuldunfähigkeit? : eine historisch-dogmatische Untersuchung, Duncker & Humblot, Berlin 1988, ISBN 3-428-06492-5. (德文)
  • Henning Leupold: Die Tathandlung der reinen Erfolgsdelikte und das Tatbestandsmodell der "actio libera in causa" im Lichte verfassungsrechtlicher Schranken, Duncker & Humblot, Berlin 2005, ISBN 3-428-11914-2. (德文)
  • Eberhard Schmidhäuser: Die actio libera in causa – ein symptomatisches Problem der deutschen Strafrechtswissenschaft, Vandenhoeck und Ruprecht, Göttingen 1992, ISBN 3-525-86255-5. (德文)
  • Heiko Übler: Neue Entwicklungen im Bereich der actio libera in causa: Ende einer überkommenen Rechtsfigur, Universität Regensburg, Dissertation, 2002. (德文)
  • René Zenker: Actio libera in causa: ein Paradoxon als öffentlicher Strafanspruch in einem vom Schuldprinzip geprägten Rechtsstaat, LIT-Verlag, Münster 2003, ISBN 3-8258-6578-9. (德文)
  1. 1.0 1.1 薛智仁. 论原因自由行为之处罚基础. 中研院法学期刊. 2017, (第 21 期): 1-80页. 
  2. 许恒达. “原因自由行为”的刑事责任 (39:2): 351–431. 2010-06-01 [202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