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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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業,即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的一種,名下所有財產都歸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全民所有制企業是一種非公司制的公有制經濟組織,可以受政府委託行使行政管理職能。

全民所有制企業管理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管理體系主要由廠長職工代表大會組成。全民所有制企業廠長或總經理,由政府任命或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1]。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編制由政府勞動部門核定,檔案由政府勞動部門保管,屬於國家工人[2]。全民所有制企業非經法定事由,無權開除在編職工[2]

和國有企業的區別

廣義的國有企業還包括國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這些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註冊,實行現代管理體制,根據《公司法》管理,主要由董事會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及上級黨委)負責,一般不承擔行政管理職能。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可以轉換經營體制。[3]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7、44、31條
  2. 2.0 2.1 《全民所有制公司職工管理規定》第4、5條
  3.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國令第103號頒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