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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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的一种,名下所有财产都归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一种非公司制的公有制经济组织,可以受政府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全民所有制企业管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管理体系主要由厂长职工代表大会组成。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或总经理,由政府任命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编制由政府劳动部门核定,档案由政府劳动部门保管,属于国家工人[2]。全民所有制企业非经法定事由,无权开除在编职工[2]

和国有企业的区别

广义的国有企业还包括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这些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实行现代管理体制,根据《公司法》管理,主要由董事会监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及上级党委)负责,一般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可以转换经营体制。[3]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7、44、31条
  2. 2.0 2.1 《全民所有制公司职工管理规定》第4、5条
  3.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令第103号颁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