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闻百科:格式手册/地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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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春留言 | 贡献于2023年1月17日 (二) 20:42提交的版本

为使百科全书内地理信息的展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确保地理信息体现的内容正确、正当、合理,求闻百科制定本方针。

地理信息数据

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理极点、城市坐标等。不得收录属于国家秘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地理信息数据。

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包括特区法律)的基础上,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台湾当局公布的地理数据可以使用,且台湾地区的所有地理数据在两岸统一之前均可使用。

表示国外的重要信息数据,应当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参照当地法律。

坐标

本节所称坐标,是指在条目标题栏右侧或信息框内展示,用于标注该地理事物所在经纬度位置的信息。条目内的坐标,应通过可靠、合法的来源及途径获取。

条目内所给定坐标应准确指向该地理事物的中心位置(如一座城市的行政中心所在地),且必须使用模板链接:{{Coord}}模板,展示在条目标题栏右侧或信息框内部。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原因,涉及中国大陆境内的占地面积小于25平方公里的具体地理单元(包括但不局限于建筑物、交通基础设施、学校、医院、公园等所有涉及地理信息的条目),原则上不允许添加描述对象的具体坐标。

地图、示意图

本节所称地图,包括单纯的图片地图、使用模板制作的地图即使用外部网站嵌入的电子地图。求闻百科条目在合理范围内可以在条目中展示地图或示意图,作为辅助性的内容。

选用顺序

求闻百科内地图、示意图的选用优先顺序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测绘行政部门公布的公益性地图(即标准地图,含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
  2. 在各级测绘行政部门公布的标准地图基础上,进行重新上色等修改,并经相应测绘行政部门批准的专题地图;
  3. 在各级测绘行政部门公布的标准地图基础上,在不修改关键地理信息的情况下,绘制并经相应测绘行政部门批准的衍生地图;
  4. 利用各级测绘行政部门的自助制图系统生成,并经相应测绘行政部门批准的地图。
  5. 自行绘制的示意图;示意图的图示、标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测绘和地理信息的法律法规。

禁止表示的内容

地图、示意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1.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 属于国家秘密的;
  4. 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根据《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国测法字〔2003〕1号)、《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国测图字〔2009〕2号),地图、示意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对社会公众开放的除外):

  1. 国防、军事设施,及军事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道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等直接服务于军事目的的各种军事设施,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其内部的所有单位与设施;
  2. 未经公开的港湾、港口、沿海潮浸地带的详细性质,专用铁路及站内火车线路、铁路编组站,专用公路;
  3. 航道水深、船闸尺度、水库库容、输电线路电压等精确数据,桥梁、渡口、隧道的结构形式和河底性质;
  4.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表的各项经济建设的数据等;
  5. 未公开的机场(含民用、军民合用机场)和机关、单位;
  6. 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铀矿床和放射性物品的集中存放地等与公共安全相关的设施;
  7. 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及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内容。

涉及中国边界的地图

中国领土与边界相关信息,应以中国地图出版社1989年出版的1:4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形图》及2001年外交部、原国家测绘局《1:100万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为准。

若中国与其他国家有界约的,可参照中国与周边各国家签署的界约的描述;但是,因法律限制,除界约内所附地图外,不得展示2001年及以后确定的边界。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