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闻百科:格式手册/传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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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melo留言 | 贡献于2023年8月10日 (四) 16:50提交的版本 →‎字号:​ (Edit via IPE)

本页面是格式手册的子页面,旨在统一求闻百科各类人物传记条目的格式。

首段

传记的首段需包括:

  1. 人名与头衔(见《命名常规》);
  2. 对于不以汉语取名者,应给出其所在国家语言的名字;此外,应给出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的汉语译名。
  3. 生卒年月、籍贯或出生地(若可查证);
  4. 事迹概括及社会影响。

例如:

陈露(1976年11月24日-),吉林长春人,女子单人花样滑冰运动员。她于1994年在第十七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中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枚(亚洲第二枚)冬奥会花样滑冰项目奖牌,于1995年在世界花样滑冰锦标赛中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位(亚洲第三位)花样滑冰世界冠军,于1998年在第十八届冬奥会中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枚(亚洲第三枚)花样滑冰冬奥会奖牌,成为亚洲第一位连续两届冬奥会都获得奖牌的花样滑冰运动员。

非汉语姓名

非汉语姓名应标出其本语言名字的拼写。根据《格式手册(文字格式)》规定,除非该本语言名字出现在条目定义句中,并且是其在求闻百科所属条目的现行名称或其未有中文版本的常用别名在中文环境中的最常用版本,否则不可为该本语言名字加粗。例如:

奥利维尔爵士夫人费雯·丽(英语:Vivien Leigh, Lady Olivier,1913年11月5日-1967年7月8日),英国国宝级电影演员,她两次获得奥斯卡最佳女主角奖提名并两次斩获影后头衔。

化名

如某人以化名闻世,可以先给出其生名,后面跟上化名。例如:

石悦(网名当年明月,1979年10月-),湖北宜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小说作家及政治人物,代表作为《明朝那些事儿》。

另一种方法是生名直接置于化名后,与其并列。例如:

巴金(1904年11月25日-2005年10月17日),原名李尧棠,字芾甘四川成都人,祖籍浙江嘉兴。现代文学家、出版家、翻译家。

字号

中国古人的字与号置于名后,如有多个字号或几次更名,可以罗列指出。

例如:

苏轼(1037年-1101年),字子瞻,号东坡居士,北宋文学家、书画家……

吴湖帆 (1894年8月22日-1968年7月18日),初名翼燕,后改为多万,又名倩庵……

荣衔

荣衔应在条目适当处使用,但不含于条目标题中。例如:“爵士”、“圣”等。

荣衔通常不应该加粗,以方便读者识别人物名称;但是,假如传主的荣衔已成为专有名词,无法分离,则一并列入条目。例如:“成吉思汗”这个称呼中,“汗”是荣誉头衔,但“成吉思汗”已经成为孛儿只斤·铁木真的专有称呼。

参考荣衔颁发者的规定,可以在首段人物中文姓名后加上勋衔缩写,勋衔缩写后方再加上相应引注,可让读者即时跳到条目的备注或参考资料章节,以了解勋衔的全写。

专业头衔

除非其缺失会导致上下文的文意无法理解,否则,无论这种头衔是否是作为尊称使用,条目中的人物姓名之后不应加入“教授”、“医生”、“博士”、“律师”等专业头衔。

对于上下文来说可有可无的头衔,不应加入。

姓名使用

如传主不以汉语取正式姓名,且具有姓氏,那么在首次提及全名后,下文可只用姓氏来指代,可能会造成混淆的情形除外。例如:

波尔特兰德·德兰诺(法语:Bertrand Delanoë,1950年-),生于突尼斯,是法国社会党的政治家和巴黎市长。

……

德兰诺当选市长后,其政治主要目标在于提高市区内的生活条件,减少污染,解决交通堵塞和建立人行区。

如传主为皇室成员,可以其名来指代。如传主有荣衔,也可以加荣衔的方式指代。如培根爵士。

如传主有兄弟姐妹,建议以全名来指代传主及其兄弟姐妹;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可以全名或名指代传主、以名指代其兄弟姐妹。

人物国籍的标注

总则

在人物国籍一目了然的情况下,一概不主动标注国籍;但是,在出现如下情况时,适合特别标注人物国籍:

  1. 读者难以依据上下文得知国籍;
  2. 外侨,包括长居海外的华侨和海外华人;
  3. 国籍出现过变动;
  4. 持有双重、多重国籍,或处于国籍冲突状态;
  5. 无国籍或被剥夺国籍;
  6. 在不同的国家(地区)之间迁移且发生身份变更的;
  7. 当地处于战争状态,占领当局为当地居民批量发放“国籍”,且占领当局是国际公认主权国家的政权组织的一部分。

若某一传主在某地历经多次政权变动,而相关政权被普遍认为代表同一个国家,则没有必要特别标注〔例:不使用“清→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这种写法〕。

在某一国家或地区被纳入主权国家体系之前,不应该表示当地人的国籍;但是,可以指出相关人物所在地现属于哪一国家。

中国公民的国籍标注

受港澳台地位的影响,中国的国籍、居住情况、暂住情况较为复杂,特此阐释:

在人物国籍相关信息中,应细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若既不具有港澳永久居留权,也不具有台湾地区户籍或旅行证件,或者显然为中国内地户籍居民,则标注为“中国”,不再细分。尽管前述身份标注都对应中国国籍,但永久居留权或户籍所在地不同,在条目中标识是出于方便读者的考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国不承认双重或多重国籍。但是,对于事实上还拥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中国公民(含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及台湾地区户籍居民,下同),求闻百科予以标注。此外,中国与某些国家签署了领事条约,其某些条款给予自称双重国籍者以旅行便利,令某些人可以在华自称中国人、在外国(地区)自称外国人,但不意味着中国或相关外国(地区)承认双重国籍。求闻百科对此予以标注,不应被解读为对这一状态的认同

称“中国国籍”,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若传主具有中国国籍,此时的“国籍”一栏应填写为“中国”;但是,具有香港、澳门永久居留权、设置台湾地区户籍(或无台湾地区户籍但具有台湾当局签发旅行证件)的中国国籍人士,应分别标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部分人士因故同时具有中国内地(祖国大陆)户籍、香港永久居留权、澳门永久居留权、台湾地区户籍中的一个或多个,可以分别标注。不称“中国大陆公民”;可以视情况称为“内地(大陆)地区的中国公民”“中国内地(大陆)居民”等。

香港、澳门回归之前,当地中国同胞虽然持有港英当局、澳葡当局签发给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的旅行证件,但不是英国或葡萄牙公民的,国籍一栏仍只标注“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

持有“英国国民(海外)”(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旅行证件”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或持有“英国海外公民”(British Overseas Citizen)“旅行证件”的其他地区居民,根据英国国籍法,默认不具有英国公民权,不自动具有英国本土居留资格;除非因英国为消除某人无国籍状态而授予“英国国民(海外)”或“英国海外公民”身份,且此人不持有任何其他国家公民身份,否则不标注这一身份。

因英国“居英权计划”而持有英国国籍的华裔香港永久性居民,其具有完全的英国公民权利,除非其主动向香港有关部门声明放弃中国国籍,否则国籍应当同时标出“中国(香港)”和“英国”。

因血统或历史原因持有葡萄牙护照,具有移居葡萄牙权利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其客观上具有完全的葡萄牙公民权利,国籍应当同时标出“中国(澳门)”和“葡萄牙”。

香港、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并非互斥,因历史原因,由香港移居澳门、由澳门移居香港者,如有证据其同时具有两地永久居留权的,国籍一栏可以同时标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类似地,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可能具有台湾地区户籍,国籍一栏可以同时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由中国内地移居香港、澳门者,其内地户籍与香港、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并非互斥,因此,在有证据证明其同时具有内地和港澳永久性身份的情况下,可以在国籍一栏同时标出“中国”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

无论是描述中华民国时期还是描述1945年后的台湾地区,一律不使用所谓“中华民国”表示国籍,应使用“中国”或“中国(台湾)”标示国籍。禁止将任何人表述为所谓“中华民国国民”。

不得使用所谓“中华民国无户籍国民”的提法,若某人除所谓“无户籍国民”身份外无其他国家公民身份的(如:没有菲律宾国籍的菲律宾华侨、没有韩国国籍的旅韩华侨),应表述为“中国”或“中国(台湾)”;在涉及国际旅行时,具有台湾户籍、不具有台湾户籍的台湾居民,其持有的台湾当局旅行证件及对应签证待遇显然存在差异,此时应采用其他变通说法。

尽量不表述日本殖民期间及台湾光复后至1947年以前的台湾居民国籍。若确需表述的,按下列规则处理:

  1. 相关人士属于日裔,标注为“日本”;
  2. 不属于日裔的,标注为“中国(台湾)”,但注明直至1945年时处于日本殖民统治下;
  3. 若某一台湾非日裔人士1947年后仍居留于日本,且既不选择恢复中国国籍也不选择归化日本的,根据实际情况,标注为“无国籍”。

有关旅行证件的内容,应采用下列表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各类证件,均可以统称旅行证件。
  2. 对于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称“签注”,不得同“签证”混淆。
  3. 回避使用所谓“中华民国护照”,可变通称为台湾当局签发的旅行证件、台湾“护照”等。
  4. 回避使用所谓“台湾地区出入境许可证”,可称“入台证”。
  5. 对于“英国公民(海外)‘护照’”等中国不承认的旅行证件及中国不承认的政权实体签发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称“旅行证件”,不称“护照”。

本章节用词的含义

注意“居民”“公民”“国籍”“居住”“暂住”等用词都有特定的意义,不得混淆:

  1.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通常来说,一国公民可以持有该国护照(特指签发给本国公民的护照;外国人护照、签证证明书、出入境许可证等可以签发给非公民的旅行证件除外,下同),持有一国护照的必然是该国公民;
  2. “中国公民”,指持有中国国籍的人;
  3. “内地居民”,指在中国内地设有户口的人,不包括持有港澳台居住证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但是,极少数越南、印尼、菲律宾华人难民因故在中国内地登记户口,但因故未归化中国,不在此列;
  4. “台湾居民”,指在中国台湾设有户口的人;既不持有中国国籍以外其他国籍,也不具有香港、澳门永久居留权,但持有中国台湾当局旅行证件的华裔人士,在本章节中可以视为台湾居民;
  5. “香港永久性居民”、“澳门永久性居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规定的“永久性居民”具有同等含义;
  6.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指持有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但不属于永久性居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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