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聞百科:格式手冊/傳記

出自求聞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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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面是格式手冊的子頁面,旨在統一求聞百科各類人物傳記條目的格式。

首段

傳記的首段需包括:

  1. 人名與頭銜(見《命名常規》);
  2. 對於不以漢語取名者,應給出其所在國家語言的名字;此外,應給出中國內地、香港、澳門、台灣、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地的漢語譯名。
  3. 生卒年月、籍貫或出生地(若可查證);
  4. 事跡概括及社會影響。

例如:

陳露(1976年11月24日-),吉林長春人,女子單人花樣滑冰運動員。她於1994年在第十七屆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中獲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枚(亞洲第二枚)冬奧會花樣滑冰項目獎牌,於1995年在世界花樣滑冰錦標賽中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位(亞洲第三位)花樣滑冰世界冠軍,於1998年在第十八屆冬奧會中獲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枚(亞洲第三枚)花樣滑冰冬奧會獎牌,成為亞洲第一位連續兩屆冬奧會都獲得獎牌的花樣滑冰運動員。

非漢語姓名

非漢語姓名應標出其本語言名字的拼寫。根據《格式手冊(文字格式)》規定,除非該本語言名字出現在條目定義句中,並且是其在求聞百科所屬條目的現行名稱或其未有中文版本的常用別名在中文環境中的最常用版本,否則不可為該本語言名字加粗。例如:

奧立佛爵士夫人費雯·麗(英語:Vivien Leigh, Lady Olivier,1913年11月5日-1967年7月8日),英國國寶級電影演員,她兩次獲得奧斯卡最佳女主角獎提名並兩次斬獲影后頭銜。

化名

如某人以化名聞世,可以先給出其生名,後面跟上化名。例如:

石悅(網名當年明月,1979年10月-),湖北宜昌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小說作家及政治人物,代表作為《明朝那些事兒》。

另一種方法是生名直接置於化名後,與其並列。例如:

巴金(1904年11月25日-2005年10月17日),原名李堯棠,字芾甘四川成都人,祖籍浙江嘉興。現代文學家、出版家、翻譯家。

字號

中國古人的字與號置於名後,如有多個字號或幾次更名,可以羅列指出。

例如:

蘇軾(1037年-1101年),字子瞻,號東坡居士,北宋文學家、書畫家……

吳湖帆 (1894年8月22日-1968年7月18日),初名翼燕,後改為多萬,又名倩庵……

榮銜

榮銜應在條目適當處使用,但不含於條目標題中。例如:「爵士」、「聖」等。

榮銜通常不應該加粗,以方便讀者識別人物名稱;但是,假如傳主的榮銜已成為專有名詞,無法分離,則一併列入條目。例如:「成吉思汗」這個稱呼中,「汗」是榮譽頭銜,但「成吉思汗」已經成為孛兒只斤·鐵木真的專有稱呼。

參考榮銜頒發者的規定,可以在首段人物中文姓名後加上勛銜縮寫,勛銜縮寫後方再加上相應引注,可讓讀者即時跳到條目的備註或參考資料章節,以了解勛銜的全寫。

專業頭銜

除非其缺失會導致上下文的文意無法理解,否則,無論這種頭銜是否是作為尊稱使用,條目中的人物姓名之後不應加入「教授」、「醫生」、「博士」、「律師」等專業頭銜。

對於上下文來說可有可無的頭銜,不應加入。

姓名使用

如傳主不以漢語取正式姓名,且具有姓氏,那麼在首次提及全名後,下文可只用姓氏來指代,可能會造成混淆的情形除外。例如:

波爾特蘭德·德蘭諾(法語:Bertrand Delanoë,1950年-),生於突尼斯,是法國社會黨的政治家和巴黎市長。

……

德蘭諾當選市長後,其政治主要目標在於提高市區內的生活條件,減少污染,解決交通堵塞和建立人行區。

如傳主為皇室成員,可以其名來指代。如傳主有榮銜,也可以加榮銜的方式指代。如培根爵士。

如傳主有兄弟姐妹,建議以全名來指代傳主及其兄弟姐妹;在不引起混淆的情況下,可以全名或名指代傳主、以名指代其兄弟姐妹。

人物國籍的標註

總則

在人物國籍一目了然的情況下,一概不主動標註國籍;但是,在出現如下情況時,適合特別標註人物國籍:

  1. 讀者難以依據上下文得知國籍;
  2. 外僑,包括長居海外的華僑和海外華人;
  3. 國籍出現過變動;
  4. 持有雙重、多重國籍,或處於國籍衝突狀態;
  5. 無國籍或被剝奪國籍;
  6. 在不同的國家(地區)之間遷移且發生身份變更的;
  7. 當地處於戰爭狀態,占領當局為當地居民批量發放「國籍」,且占領當局是國際公認主權國家的政權組織的一部分。

若某一傳主在某地歷經多次政權變動,而相關政權被普遍認為代表同一個國家,則沒有必要特別標註〔例:不使用「清→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這種寫法〕。

在某一國家或地區被納入主權國家體系之前,不應該表示當地人的國籍;但是,可以指出相關人物所在地現屬於哪一國家。

中國公民的國籍標註

受港澳台地位的影響,中國的國籍、居住情況、暫住情況較為複雜,特此闡釋:

在人物國籍相關信息中,應細分「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中國(台灣)」;若既不具有港澳永久居留權,也不具有台灣地區戶籍或旅行證件,或者顯然為中國內地戶籍居民,則標註為「中國」,不再細分。儘管前述身份標註都對應中國國籍,但永久居留權或戶籍所在地不同,在條目中標識是出於方便讀者的考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國不承認雙重或多重國籍。但是,對於事實上還擁有其他國家國籍的中國公民(含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及台灣地區戶籍居民,下同),求聞百科予以標註。此外,中國與某些國家簽署了領事條約,其某些條款給予自稱雙重國籍者以旅行便利,令某些人可以在華自稱中國人、在外國(地區)自稱外國人,但不意味着中國或相關外國(地區)承認雙重國籍。求聞百科對此予以標註,不應被解讀為對這一狀態的認同

稱「中國國籍」,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若傳主具有中國國籍,此時的「國籍」一欄應填寫為「中國」;但是,具有香港、澳門永久居留權、設置台灣地區戶籍(或無台灣地區戶籍但具有台灣當局簽發旅行證件)的中國國籍人士,應分別標為「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中國(台灣)」。部分人士因故同時具有中國內地(祖國大陸)戶籍、香港永久居留權、澳門永久居留權、台灣地區戶籍中的一個或多個,可以分別標註。不稱「中國大陸公民」;可以視情況稱為「內地(大陸)地區的中國公民」「中國內地(大陸)居民」等。

香港、澳門回歸之前,當地中國同胞雖然持有港英當局、澳葡當局簽發給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的旅行證件,但不是英國或葡萄牙公民的,國籍一欄仍只標註「中國(香港)」或「中國(澳門)」。

持有「英國國民(海外)」(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旅行證件」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或持有「英國海外公民」(British Overseas Citizen)「旅行證件」的其他地區居民,根據英國國籍法,默認不具有英國公民權,不自動具有英國本土居留資格;除非因英國為消除某人無國籍狀態而授予「英國國民(海外)」或「英國海外公民」身份,且此人不持有任何其他國家公民身份,否則不標註這一身份。

因英國「居英權計劃」而持有英國國籍的華裔香港永久性居民,其具有完全的英國公民權利,除非其主動向香港有關部門聲明放棄中國國籍,否則國籍應當同時標出「中國(香港)」和「英國」。

因血統或歷史原因持有葡萄牙護照,具有移居葡萄牙權利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其客觀上具有完全的葡萄牙公民權利,國籍應當同時標出「中國(澳門)」和「葡萄牙」。

香港、澳門的永久性居民身份並非互斥,因歷史原因,由香港移居澳門、由澳門移居香港者,如有證據其同時具有兩地永久居留權的,國籍一欄可以同時標出「中國(香港)」「中國(澳門)」;類似地,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可能具有台灣地區戶籍,國籍一欄可以同時標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管理條例》,由中國內地移居香港、澳門者,其內地戶籍與香港、澳門的永久性居民身份並非互斥,因此,在有證據證明其同時具有內地和港澳永久性身份的情況下,可以在國籍一欄同時標出「中國」和「中國(香港)」、「中國(澳門)」。

無論是描述中華民國時期還是描述1945年後的台灣地區,一律不使用所謂「中華民國」表示國籍,應使用「中國」或「中國(台灣)」標示國籍。禁止將任何人表述為所謂「中華民國國民」。

不得使用所謂「中華民國無戶籍國民」的提法,若某人除所謂「無戶籍國民」身份外無其他國家公民身份的(如:沒有菲律賓國籍的菲律賓華僑、沒有韓國國籍的旅韓華僑),應表述為「中國」或「中國(台灣)」;在涉及國際旅行時,具有台灣戶籍、不具有台灣戶籍的台灣居民,其持有的台灣當局旅行證件及對應簽證待遇顯然存在差異,此時應採用其他變通說法。

儘量不表述日本殖民期間及台灣光復後至1947年以前的台灣居民國籍。若確需表述的,按下列規則處理:

  1. 相關人士屬於日裔,標註為「日本」;
  2. 不屬於日裔的,標註為「中國(台灣)」,但註明直至1945年時處於日本殖民統治下;
  3. 若某一台灣非日裔人士1947年後仍居留於日本,且既不選擇恢復中國國籍也不選擇歸化日本的,根據實際情況,標註為「無國籍」。

有關旅行證件的內容,應採用下列表述: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各類證件,均可以統稱旅行證件。
  2. 對於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台灣通行證,稱「簽注」,不得同「簽證」混淆。
  3. 迴避使用所謂「中華民國護照」,可變通稱為台灣當局簽發的旅行證件、台灣「護照」等。
  4. 迴避使用所謂「台灣地區出入境許可證」,可稱「入台證」。
  5. 對於「英國公民(海外)『護照』」等中國不承認的旅行證件及中國不承認的政權實體簽發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稱「旅行證件」,不稱「護照」。

本章節用詞的含義

注意「居民」「公民」「國籍」「居住」「暫住」等用詞都有特定的意義,不得混淆:

  1. 「公民」,指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通常來說,一國公民可以持有該國護照(特指簽發給本國公民的護照;外國人護照、簽證證明書、出入境許可證等可以簽發給非公民的旅行證件除外,下同),持有一國護照的必然是該國公民;
  2. 「中國公民」,指持有中國國籍的人;
  3. 「內地居民」,指在中國內地設有戶口的人,不包括持有港澳台居住證的香港、澳門、台灣居民;但是,極少數越南、印尼、菲律賓華人難民因故在中國內地登記戶口,但因故未歸化中國,不在此列;
  4. 「台灣居民」,指在中國台灣設有戶口的人;既不持有中國國籍以外其他國籍,也不具有香港、澳門永久居留權,但持有中國台灣當局旅行證件的華裔人士,在本章節中可以視為台灣居民;
  5. 「香港永久性居民」、「澳門永久性居民」,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規定的「永久性居民」具有同等含義;
  6.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指持有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但不屬於永久性居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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