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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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国家安全委員會
Committe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機構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国家安全委員會標誌
主席林鄭月娥行政長官兼)
成員李家超政務司司長兼)
陳茂波財政司司長兼)
鄭若驊律政司司長兼)
鄧炳強保安局局長兼)
蕭澤頤警務處處長兼)
劉賜蕙警務處副處長 (国家安全)兼)
區嘉宏入境事務處處長兼)
何珮珊海關關長兼)
陳國基特首辦主任兼)
秘書長陳國基(特首辦主任兼)[2]
国家安全
事務顧問
駱惠寧(中央指派,中联办主任兼)
部門資訊
成立年份2020年7月3日
所屬部門接受国务院監督和問責
聯絡資訊
網站維護国家安全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国家安全委員會,简称港區国安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国家安全法》設立的維護国家安全机构,於2020年7月3日成立[3],負責香港維護国家安全事務,承擔主要責任,接受國務院(下稱中央人民政府)監督和問責。[4]

沿革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5]。《決定》規定:「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国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机构,依法履行維護国家安全相關職責」。

2020年6月18日,第十三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国家安全法(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一審)。受委員長會議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作了說明[6][7]。《說明》指:「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国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国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国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国家安全法》於6月30日獲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并於當晚11時由特區政府刊憲在香港生效。中央人民政府7月2日根據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的提名,任命身兼港區國安委委員的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陳國基,兼任港區國安委秘書長。林鄭稱,深信陳國基有能力兼任港區國安委秘書長。7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依據有關規定決定任命香港中聯辦主任駱惠寧兼任港區國安委的国家安全事務顧問。

2020年7月6日,港區國安委舉行首次會議。[8]

2020年7月31日,港區國安委和中央駐港國安公署舉行首次共同協調會議。[9]

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條訂明維護国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為以下三項:

  1. 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国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国家安全政策;
  2. 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
  3. 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国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該款同時規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受特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獨立機關),工作信息不予公开(資訊保密);委員會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豁免司法審查)。另外,中央駐港國安公署與港區國安委建立的協調機制負監督、指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国家安全工作之責。

2021年3月31日,人大在完善香港選制決議中,授予國安委撰寫對通過警方國安處審查的行政長官、立法會議員和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審查意見書,再交由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議決。

香港国安委开支,由政府直接拨出,不受香港现行法律规定限制,财政司长每年就款项和管理向立法会提交报告。

规章制度

具體而言,維護国家安全委員會享有以下特權。維護国家安全法第十八條規定維護国家安全委員會擁有律政司負責處理国家安全的特別檢控官之任命同意權。維護国家安全委員會對香港警務處維護国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机构採取維護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允許的措施負有監督責任,同款授權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国家安全委員會為採取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而在維護国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條中,行政長官在任命專責處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的指定法官前可徵詢維護国家安全委員會之意見。

《港区国安法》第十八條规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該部門檢控官由律政司長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国家安全委員會同意後任命。”

第四十三條规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国家安全委員會對警務處維護国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机构採取本條第一款規定措施負有監督責任。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国家安全委員會為採取本條第一款規定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规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国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组织

維護国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其他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国家安全部門(国家安全處)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等[10]。維護国家安全委員會秘书处為委員會內部附屬的常設執行及輔助部門,秘书处由秘書長領導,人選需要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委員會設立「国家安全事務顧問」一職,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相關事務提供咨詢意見。

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国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国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国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

第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国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警務處維護国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国家安全法

注释

参考文献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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