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Committe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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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機構 | |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標誌 | |
主席 | 林鄭月娥(行政長官兼) |
成員 | 李家超(政務司司長兼) 陳茂波(財政司司長兼) 鄭若驊(律政司司長兼) 鄧炳強(保安局局長兼) 蕭澤頤(警務處處長兼) 劉賜蕙(警務處副處長 (國家安全)兼) 區嘉宏(入境事務處處長兼) 何珮珊(海關關長兼) 陳國基(特首辦主任兼) |
秘書長 | 陳國基(特首辦主任兼)[2] |
國家安全 事務顧問 | 駱惠寧(中央指派,中聯辦主任兼) |
部門資訊 | |
成立年份 | 2020年7月3日 |
所屬部門 | 接受國務院監督和問責 |
聯絡資訊 | |
網站 | 維護國家安全 |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簡稱港區國安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機構,於2020年7月3日成立[3],負責香港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主要責任,接受國務院(下稱中央人民政府)監督和問責。[4]
沿革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5]。《決定》規定:「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
2020年6月1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一審)。受委員長會議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作了說明[6][7]。《說明》指:「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於6月30日獲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並於當晚11時由特區政府刊憲在香港生效。中央人民政府7月2日根據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的提名,任命身兼港區國安委委員的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陳國基,兼任港區國安委秘書長。林鄭稱,深信陳國基有能力兼任港區國安委秘書長。7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依據有關規定決定任命香港中聯辦主任駱惠寧兼任港區國安委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
2020年7月6日,港區國安委舉行首次會議。[8]
2020年7月31日,港區國安委和中央駐港國安公署舉行首次共同協調會議。[9]
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訂明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為以下三項:
- 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
- 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
- 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該款同時規定,委員會的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獨立機關),工作信息不予公開(資訊保密);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豁免司法審查)。另外,中央駐港國安公署與港區國安委建立的協調機制負監督、指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之責。
2021年3月31日,人大在完善香港選制決議中,授予國安委撰寫對通過警方國安處審查的行政長官、立法會議員和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審查意見書,再交由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議決。
香港國安委開支,由政府直接撥出,不受香港現行法律規定限制,財政司長每年就款項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規章制度
具體而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享有以下特權。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八條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擁有律政司負責處理國家安全的特別檢控官之任命同意權。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對香港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採取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允許的措施負有監督責任,同款授權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為採取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而在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條中,行政長官在任命專責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的指定法官前可徵詢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之意見。
《港區國安法》第十八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該部門檢控官由律政司長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同意後任命。」
第四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對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採取本條第一款規定措施負有監督責任。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為採取本條第一款規定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組織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其他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國家安全處)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等[10]。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秘書處為委員會內部附屬的常設執行及輔助部門,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人選需要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一職,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相關事務提供咨詢意見。
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
第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注釋
參考文獻
- ↑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gazetted and takes immediate effect (with photos). www.info.gov.hk.
- ↑ 陈国基任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秘书长. 央視新聞. 2020-07-01 [2020-07-01].
- ↑ 港區國安委成立(附圖).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2020-07-03].
- ↑ 港區國安法:法例刊憲 即晚11時生效. on.cc東網. [2020-06-30] (繁體中文(中國香港)).
- ↑ 十三届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 [2020-06-18].
- ↑ 十三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在京舉行. 中國青年報. [2020-06-19].
- ↑ 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向十三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說明. [2020-06-20].
- ↑ 國安委舉行首次會議. Hong Kong's Information Services Department. [2020-11-01] (繁體中文(中國香港)).
- ↑ 協調會議討論香港國安法落實執行
- ↑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新華社. 2020-06-20 [2020-06-20] (簡體中文(中國大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