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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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英语:sovereignty)是一個國家對其管轄區域所擁有的至高無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權力。簡言之,即為「自主自決」的最高權威。是對內立法司法行政權力來源,也是對外交往保持獨立自主的一種力量和意志。国家主权的丧失往往意味着国家的解体或灭亡[1]

主權概念的歷史

古希臘「Βασιλεύς」一詞便代表了「主權」的概念,指的是那些擁有權威(Auctoritas)的人,與直接的最高統治權不同,這個權力由執政官(或「行政官員」)所保留。

讓·博丹(1530年─1596年)被認為是現代主權概念的創始者,他在1576年所著的論《共和六书》裡形容主權是一種超越了法律和國民的統治權,這種權力由神授或自然法而來。從這裡他也先行定義了君權神授說,指出「主權是一個共和國所擁有的絕對和永恆的權利」。主權是絕對的,至高无上的,因此是無法被分割的,但也並非不受任何限制:它只在公共的領域行使權力,而不是在私人的領域。它也是永恆的,因為對它的擁有者而言,主權並沒有期限存在(而掌權者則有其期限)。換句話說,主權並非一個人的財產:在本質上,它是無法被割讓的。

這些特色都決定了主權概念的形式,這些概念在社會契約理論裡也可以找到,例如在让-雅克·卢梭(1712年─1778年)對人民主權的定義中,都與這些概念相符合,差異僅在於盧梭認為只有人民才能正當的行使主權。同樣地,主權是無法割讓的—盧梭譴責對於主權的起源和行使間的區分,在這種區分上成立了君主立宪制代議政制尼可罗·马基亚维利托马斯·霍布斯、和约翰·洛克也是發展主權概念的重要人物。

卡尔·施米特(1888年─1985年)將主權定義為「決定國家進入緊急狀態的權力」。喬治·巴塔耶所提出的非正統的主權概念也影響了如雅克·德里达等思想家。

對主權的不同觀點

對於主權的理論根基存在些不同觀點:

國民主權說

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的例子,如美國獨立宣言宣示的「人民主權」及法國憲法主張的「主權」歸屬於全民族,而多元主權論(pluralistic sovereignty)動搖了固有主權之單一至高無上特徵,認為國家擁有主權之說不符實際,因為人隸屬於多個組織和團體,國家應順之多種不同的價值來進行統治。

法律主權說
亦稱國會主權說。19世紀英國學者约翰·奥斯丁認為「法律乃主權者之命令」,主權者可為一人,亦可為多數人。由於當時英國國會至上,因此被其他學者引申,既然法律由國會制定,則主權者當是國會。19世紀末學者戴雪集其大成,提出主權可分成「法律主權」和「政治主權」,法律主權決定法律上國家最高意志,政治主權為國家最高權力之所在,故具法律、政治最高權力的英國國會擁有主權,即「國會主權」。
國家主權說
又稱國家法人說法國大革命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主權本質上全屬於國家」為濫觴。盛行於19世紀、20世紀初的德國,蓋因那時國家統一之需要,將原德意志邦聯各主權邦國統合為一個聯邦國家。在國家主義思潮下提出主權歸於國家,國家為法人、有人格意志、權利義務的主體之學說來凝聚向心力。日本著名憲法學者美濃部達吉受其影響,提出「天皇機關說」,認為國家是法人,天皇為法人下的機構,但後來不見容於高舉皇國大纛的軍國主義者而遭政治迫害,直到二戰結束才平反。
君主主權說
君權神授說為典型。16世紀法國學者博丹認為理想制度是由君王總攬主權,向上帝負責。17世紀英國學者霍布斯則是在《巨靈論》中表示,人在自然狀態下,避免傷害別人或被別人傷害,將所有的自然權力也就是主權,交付給一個絕對的威權、一個巨靈,即是君主,讓它來維持內部和平和進行外部防禦。
團體主權說
國家縱有主權也是由多方運用,關鍵在於人與人因利益結合為團體,去影響權力分配及運用。所謂主權,其實由多元競爭的團體掌握。
主權否定說
無政府主義自由意志主義者否定國家的主權外,由於國際體系互動頻繁,使主權的最高及不可分割性遭到挑戰;例如美国、歐盟都是各成員讓渡部分主權組成一個國家或組織。因此主權不過是個概念,逐步被多元協商、妥協的共識,甚至由超強霸權取代(可參考德意志帝國的形成)。

主權於國際法

国际法上,主權指的是國家的權力,主權在國家本身,並以一個法定政權實體為代表行使主權。也可能因某些外力因素導致暫時無法行使主權,但這並非主權喪失。在原則上主權是合法行使權力的根據,在實際上則是擁有行使權力的實際能力。外國政府承認了一個國家的領土也就承認了其主權,又或者也可能拒絕做出承認。

其他

  • 在國際法下,罗马教宗(聖座)被承認為具有主權(與國際法上的實體梵蒂岡城國不同),雖然土地面積極小,但也擁有一小塊在義大利首都羅馬內飛地
  • 一個相當獨特而經常引起爭議的問題,在於医院骑士团(也就是马耳他骑士团)在部分国家眼中也是一個擁有內飛地的政治實體(自從1869年兩名騎士獲得治外法权,也就成為了「主權」的領域),但微型國家马耳他骑士团主權的權利從來沒有被宣告過,幾個現代國家仍然與騎士團維持完整的外交關係(也就是最有名望的騎士團部),聯合國也給予其觀察員實體的資格。
  • 如同一個國家的元首(無論主權是否在其手上)能被國內的幾個重要人士同時擔任一樣,主權的司法權在一個政治區域裡可以被兩個或更多的既定權力所分擔,尤其是在如共同管領的形式,或者如安道爾的多重公國共主邦联)。

参考文献

  1. 楚树龙; 唐虹. 政治学概论. 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2006: 41–. ISBN 978-7-302-12118-3.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