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外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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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外法权(extraterritoriality[1];exterritoriality[2])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谈判的结果。例如,若一个甲国公民当在乙国访问时享受治外法权,那么这个人在涉嫌犯罪时,乙国的法院不能进行审判

传统惯例的治外法权

治外法权通常是互相给予的,主要包括:

强压的治外法权

治外法权过去常授予外交人员以外的外国侨民。19世纪,西方列强曾经在中国、埃及日本摩洛哥伊朗泰国,以这些司法制度不健全,或者存在酷刑的国家没有能力作出人道判决或者判决过于主观为理由,采取方法保护侨民单方面的治外法权。因此,在西方国家的强迫下,外国领事被授予处理所有与本国公民有关的民事刑事案件的权力,即领事裁判权。但是与此同时,也会给本国公民在异国犯罪而不受到及时,或完全不受到审判提供了庇护。

在中国的治外法权

在中国,1917年,德国奥匈帝国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成为中国的敌对国,而被废除不平等条约。中华民国在这几十年间致力于国际交涉,最终造成1924年苏联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1943年1月到1944年4月,先后有美国、英国比利时卢森堡挪威加拿大等6个国家与中国签订条约,取消在华治外法权及有关特权。1945年4—5月瑞典荷兰与中国签订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解决有关事件的条约。意大利和日本因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成为中国的敌对国失去他们的治外法权地位。1946年2月28日签署互换了《关于法国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中法平等新约),法国也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至此列强在中国的治外法权完全终结。

军事基地相关的治外法权

美军在一些海外国家设立军事基地,军队的成员和文职人员及其家属在军事基地外享受治外法权,如冲绳驻日美军

现存的治外法权

参见

参考文献

  1. Fei-Ling Wang. The China Order: Centralia, World Empire, and the Nature of Chinese Power. SUNY Press. 7 August 2017: 322–. ISBN 978-1-4384-6749-8. 
  2. 苏亦工. 中法西用: 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在香港.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 ISBN 978-7-80149-7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