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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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簡稱民法典
提請審議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公佈日期2020年5月28日 [1]
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
法律效力位階基本法律
立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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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現狀:施行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民法典,也是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於2020年5月28日頒佈,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由總則編和各分編組成。其中,民法典總則編,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較早頒布[2],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3]並取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4]的較大部分條款。民法典各分則,則繼續審議和編纂。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則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此,形成完整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法典,並同時取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新版,2001年修正)[5]、《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年)[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頒布,2009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1年頒布,1998年修正)[7]《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年)[8]、《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9]、《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10]、《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年)[11]、整合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017年),於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立法進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參照歐陸法系,但制訂民法典的過程可謂是一波三折。早在1954年,當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憲法頒佈以後,隨即啟動了立法工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其受之後的「反右運動」和「文化大革命」等影響,經歷了四次波折。直到於1986年4月12日的第六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草案)》,標誌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具有民法總則性質的民法基本法的正式設立。而後雖仍有推動,但均以單行法的方式制定並實施,實際上仍處於對民法的探索階段。直到在2017年通過的民法典總則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以及2018年開始重點編纂的民法典各分編的出現,這意味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正式頒布。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定於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一次起草

第一次民法典起草小組設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的研究室,負責研究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研究起草民法典的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1956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民法典徵求意見稿」成形,初稿共有400多條,分「總則、所有權、債、繼承」四篇;當時以1922年《蘇俄民法典》為基礎,將親屬篇排斥於民法典之外,並不規定物權,將自然人概念更換為公民概念。1957年,「整風運動」「反右運動」開始。1958年8月21日,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北戴河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表示,不再制定民法、刑法;同年12月20日,中央政法小組在向中共中央的報告中提出沒有必要制定民法[12]

第二次起草

1962年,毛澤東針對國民經濟中調整改善的問題,提出「沒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僅要制定法律,還要編案例」,於是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議程[13]。遵照這一指示,同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建了以全國人大法案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常委會副秘書長和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領銜的工作班子「民法研究小組」,並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法律室的主持下,開始第二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1964年下半年完成了《民法草案(試擬稿)》,並印成冊[14];這個草案共三編(總則、財產的所有、財產的流轉),共24章262條,具有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色彩。1965年至1976年間,由於接踵而來的「四清運動」「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和「文化大革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再一次中斷[15]

第三次起草

隨着「文化大革命」的結束及平反冤假錯案工作的展開,民法典起草工作又一次提上日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在1979年11月成立了民法典起草小組,開始了第三次的民法典起草。

1980年8月,民法典起草小組草擬出了一個民法草案「試擬稿」,並開始向部分經濟單位和政法部門徵求意見。這個草案包括總則、財產所有權、合同、勞動報酬和獎勵、損害責任、財產繼承共6編、501條。9月,原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被修改,以適應改革開放以來的新形勢。但鑑於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改革開放和經濟復甦建設才剛剛起步,在短期內起草一部完善的民法典的條件尚不夠成熟,故而將民法暫時以單行法的方式設立及施行。

自1985年起,先後設立及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6]、《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次起草

1998年1月1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王漢斌邀請五位民法教授座談民法典起草(中國政法大學江平、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王家福梁慧星清華大學王保樹中國人民大學王利明[17],五位教授一致認為起草民法典的條件已經具備;王漢斌遂決定恢復民法典起草,並委託九位學者專家組成「民法起草工作小組」(江平、王家福、魏振瀛、王保樹、梁慧星、王利明、肖峋魏耀榮費宗褘),統籌負責民法典草案起草工作。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組第一次會議決定「三步走」:先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奠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秩序與統一;其次,用4-5年的時間制定物權法,實現財產歸屬關係基本規則的完成[18];最終,在債權物權制度完善基礎上,於2010年前制定民法典[19]

2001年,基於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及新形勢下的法制環境要求,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李鵬要求在2002年完成民法典草案並經常委會審議一次。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並於2002年1月11日召開民法典起草工作會議,由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胡康生委託六位專家學者分別起草民法典各編條文草案(梁慧星負責起草總則編、債權總則編和合同編;王利明負責起草人格權編和侵權行為編;鄭成思負責起草知識產權編;唐德華負責起草民事責任編;巫昌楨負責起草親屬編和繼承編;費宗褘負責起草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編)[20]。2002年4月16日至4月19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民法典草案專家討論會,並於19日上午集中討論民法典結構體例,其中絕大多數獲得一致同意。但就是否設人格權編和知識產權編,未達成一致意見(梁慧星不贊成設人格權編、知識產權編;鄭成思不贊成設知識產權編)[19]。後因草案條文太多,不便一併審議,故而維持了以民法單行法方式進行分編審議的做法。據此,自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來,先後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21]等。

第五次的整體起草編纂

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依法治國」理念的基本成熟,對民法典的起草編纂工作重新被注意。2014年10月23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其中明確提出要「編纂民法典」[22]。2015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牽頭成立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法學會5家單位參加的民法典編纂工作協調小組,並組織了工作專班開展民法典編纂工作。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組長是中國法學會黨組成員、副會長兼秘書長張鳴起,副組長是原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23]

2016年3月起,按照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計劃,針對民法典的起草編纂工作採用先編纂民法典總則編,再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最後整合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法典的方案,並予以逐步實施。

同年6月27日,民法典總則編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2016年7月5日至8月4日期間,民法總則草案的初審稿在中國人大網公佈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年10月31日,民法典總則編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2016年11月18日至12月17日期間,民法總則草案的二次審議稿在中國人大網公佈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年12月19日,民法典總則編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2016年12月27日~2017年1月26日期間,民法總則草案的三次審議稿在中國人大網公佈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2017年3月8日,民法典總則編草案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3月15日,民法典總則草案經由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閉幕式決議通過形成法律。10月1日,民法典總則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開始施行[24]

此後,民法典各分編開始編撰。其中,法典總則編部分完成之後,王利明召集起草合同編,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崔建遠召集起草物權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召集起草繼承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吟蘭召集起草婚姻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召集起草侵權責任編。各分編經過多次審議[23]。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於2018年8月27日整體提請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初次審議。在初次審議期間曾對是否增加人格權編、知識產權編和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編的提案進行了討論,討論後決定增加人格權編。此後,民法典的各分編又被分別進行了審議。

由民法典總則編及各分編整合而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予以審議,並於2020年的全國人大會議中表決通過。

內容

在獲得通過後,形成完整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法典並同時取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新版,2001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頒布,2009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1年頒布,1998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年)、整合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017年)而全面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共有一千兩百六十條[25],共七編並附則:

  1. 總則(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
  2. 物權編(通則、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消滅、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佔有
  3. 合同編(通則、典型合同、准合同)
  4. 人格權編(一般規定、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私隱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5. 婚姻家庭編(一般規定、結婚家庭關係離婚、收養)
  6. 繼承編 (一般規定、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遺產的處理)
  7. 侵權責任編(一般規定、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醫療損害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
  8. 附則

意見與爭議

民法典體裁爭議

中國民法學者尹田認為,中國過去就民法典編纂體裁究采德國式的五編制體例(即德國民法典體裁)抑或是采法國式的三編制體例(即法國民法典體裁),學者間因此掀起過一番論戰。惟按目前大陸民法典所採用的,應該是同時兼有德國民法典的五編制和法國民法典的三編制的立法體例。另一種觀點認為,中國的民法典立法雖然依舊受到《德國民法典》和《法國民法典》的影響,但這部民法典卻是採用了獨樹一幟的「七編制模式」,即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 即直接將個人私隱權利(人格權)以及侵權責任獨立成民法兩個編制,並因應中國獨特的土地承包以及土地權益制度對物權編進行了重大修正,在婚姻責任部分也有不少改良[26],因此王利明等人認為,中國所採用的民法典體系為順應中國國情的自創版本,已無法簡單用德國民法典的五編製或是法國民法典的三編製作為區分[27]

人格權獨立成編

曾主導2002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總則編、債權總則編和合同編編纂的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梁慧星認為,民法典中不應設置人格權編,並就此反對主導現有通過版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編纂工作的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利明

梁慧星曾主張將人格權部分納入總則編自然人章節相關條文。其對於人格權在《民法典》地位的主要觀點為:人格權與人格有本質聯繫,與其他民事權利有本質區別,不能適用民法總則編關於法律行為、代理、時效、期日、期間等的規定,且草案人格權編中出現的「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等可能造成「雙重適用」問題,讓司法參與者容易遺漏訴訟的請求權基礎及判決的裁判依據,將平添民事裁判活動的混亂。梁慧星還批評王利明推動人格權單獨設編,是在貶損和肢解侵權責任法。[28]

王利明則認為,中國民法典人格權獨立成編早於烏克蘭,早在2002年版《民法典(草案)》中就有這一編,且人格權單列成編有助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權的發展;王利明認為,對自然人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的保護意味着國家不能非法侵害自然人生命安全,其與人格權獨立成編無關;王利明回應梁慧星有關人格權編和侵權責任編「雙重適用」的指責,認為援引的多重性符合民法典體系化要求,與立法形式緊密相關,符合司法實務實情;王利明認為,人格權獨立成編不會貶損、肢解侵權責任法。[29]

婚姻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草案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提請二審後召開的全國人大法工委新聞發佈會上,法工委發言人回答有關記者提問時指出,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維持了現行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並稱這個規定是符合中國的國情和歷史文化傳統的。[30]

離婚冷靜期

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制定其首部《婚姻法》時,鄧穎超提出,為保護婚姻中弱勢的一方,離婚不應有任何條件。

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的30天「離婚冷靜期」[32],全國人大代表蔣勝男認為,這一制度「以極少數人的婚姻問題強迫絕大多數人為此買單」,侵害到婚姻自由[33]而支持者則認為設立「離婚冷靜期」有利於解決衝動離婚的問題,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34]。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若是衝動離婚,隨時可以申請復婚;然而,諸如家暴等極端情況下應該通過訴訟離婚,而非協議離婚,不需要「離婚冷靜期」[35]。有分析認為該條文實際目的是為了降低中國連年攀升的離婚率。[36]

國際私法規定缺失

《民法典》第1260條徹底廢除了《民法通則》的地位。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僅吸收了原《民法通則》第142條第一款的內容,該條的第二款、第三款(關於國際條約在中國國內法地位的規定)未體現在其他法律中,2020年12月23日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也將與《民法通則》第142條第二款、第三款相關的司法解釋予以去除,導致國際私法適用出現缺失,有關國際條約在中國國內法地位的規定出現缺失[37]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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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5.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6.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7.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8.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9.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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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請參閱

參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