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等條約

出自求聞百科

不平等條約是政治學和國際公法學的概念,指簽訂條約國家多方中,一方(或多方)以武力或政治施壓等手段,脅迫另外一方(或多方)簽署的條約,由於締約雙方的談判地位不對等,導致最後締結的條約不平等,因此條約通常都會對某一方的國家主權國家利益產生侵害。在習慣上,不平等條約往往是指西方列強及日本在十八世紀及十九世紀初與其他亞洲國家之間簽署,帶有帝國主義強加色彩的條約。

法學概念

西方國際法學之父胡果·格老秀斯之著作《戰爭與和平法》(1646)將不根據自然法的條約權利內容,分為平等與不平等條款兩種,並舉例:西元前迦太基與羅馬的第二次和約,規定迦國若要對他國作戰,必先得到羅馬同意,這就屬不平等條款。十七世紀的賽繆爾·馮·普芬多夫認為「不平等條約」即「條約中雙方所允諾的事不平等或使一方低於另一方」。[參1]:211

十八世紀的法學家發特爾窩佛也將條約分為平等與不平等,他們認為不論是否平等,條約均有效力。[參1]:211

「不平等條約」是與「平等條約」相對而言。平等條約一般是指簽約各主權國家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自願商定的權利義務對等的條約。而不平等條約是指最後締結的條約,對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不對等。最常見造成這情況的原因是其中一方(或多方)使用了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強壓另外一方(即強加條約)。

但亦有人認為,不平等條約的締結不一定牽涉武力,只要是條約內容是對各方並不對等即可。在這擴大的定義之下,不平等條約可以包括以下各種情況:

  1. 條約內容本來對雙方平等;但由於未能預見的改變,造成實際執行上雙方義務出現不平等
  2. 條約內容本來對雙方並不平等;而無論實際效果如何使用,或威脅使用經濟壓力或武力來達至第二種情況
  3. 條約內容平等,但是使用經濟壓力達成
  4. 條約內容平等,但是使用武力達成

從此定義來看,許多20世紀前歐、美國家與其亞、非國家簽署的條約都符合不平等條約的概念。而且歐、美國家內部戰爭後的許多和約(比如普法戰爭後的法蘭克福條約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凡爾賽條約),也可以看作是不平等條約。而現代某些協定,雖然沒有在武力下簽署,亦可被解釋為不平等。

近代部分多民族統一的國家在其內部的構成民族之間曾經簽訂的武力強加條約,因為不屬主權國家之間的問題,被認為是民族之間的內部事務而不屬於不平等條約。

「不平等」三字已經表示了道德判斷, 「不平等條約」的概念必然會引出抗爭、解放、獨立等概念。[參2]

在中國的提出

「不平等條約」這一漢語詞的使用,最早可考為1906年1月25日《新民叢報》刊文:「一言以蔽之,領事裁判權者,實不平等條約之結果也」;[參3]同年8月20日,又刊文:「我國與諸國所結條約,皆不平等條約也,與日本改正條約前之情形正同。」[參3]1915年,交涉《二十一條》後,報刊上「不平等條約」用語增多,但政界大老們最早使用此語,最早可考為巴黎和會期間外交家王寵惠林長民及前總理熊希齡等於1919年2月16日成立的中國國民外交協會,其宗旨之一為「廢更中國所受不平等條約」;[參4]1921年11月11日華盛頓會議期間,北洋政府指令代表團要提案「修正不平等條約,使中國在國際間立於平等地位。」[參5]「不平等條約」用得普遍,始於1923年1月1日孫中山發表《中國國民黨宣言》:「與各國立不平等之條約。至今清廷雖覆,而我竟陷於為列強殖民地之地位矣。」之後,1924年1月,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制訂了政綱,在對外政策方面,提出了「廢除不平等條約,償還外債」的政策。1924年11月,中共第三屆中央發表《第四次對於時局的主張》,提出13大訴求的第一條是「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參6]

常見內容

各國簽署的不平等條約,內容經常包括:

這些不平等條約有如下幾個特點:

  • 無論條約對締約一方的主權傷害有多少,大多在締約時遵循自近代外交學不斷發展而產生的「遊戲規則」(即便是形式上的遵循),即由兩方的談判代表先進行談判磋商,對條約的文本進行確定,體現出條約本身是雙方正式談判的結果[來源請求]
  • 條約一般都會涉及主權、和戰、貿易(或其他形式的)賠款,其中條約簽訂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服務於本國貿易發展。有時也是作為大國之間的交易犧牲品,原宗主國(或對該國有相當影響力的國家)將從屬於自己的國家的利益出讓給第三方,藉以換取本國的利益。

相關條目

註解

參考文獻

引用

    參:

  1. 1.0 1.1 丘宏達. 《關於中國領土的國際法問題論集》(修訂本). 臺北: 臺灣商務印書館. 2004年11月. ISBN 957-05-1921-5 (繁體中文(中國台灣)). 
  2. 龔志偉. 國恥敘事與近代中國的民族構建——《中國的不平等條約: 敘述民族歷史》評介. 《史林》 (清史所). 2011年, (第3期) [2014-11-10]. 
  3. 3.0 3.1 希白:《上海領事裁判及會審制度》,《新民叢報》(日本橫濱),第4年第1號(原73號),光緒三十二年一月一日,第32頁;飲冰:《中日改約問題與最惠國條款》,《新民叢報》(日本橫濱),第4年第13號(原85號),光緒三十二年七月一日,第36頁。轉引自唐啟華. 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1912-1928).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10: 4-5. 
  4. 《張謇等(國民外交協會)呈陳擬關於外交事項辦法意見書》,附於《外委會復張樹元等條陳請電陸專使事》(1919年4月25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外交檔案:03-37-008-02-016。轉引自唐啟華. 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1912-1928).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10: 4-5. 
  5. 《外交部致代表團電》(1921年11月11日),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資料編輯室編《秘笈錄存》,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第388頁。轉引自唐啟華. 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1912-1928).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10: 4-5. 
  6. 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之主张. 嚮導. 1924-11-29, 92 [2022-07-23] –透過中文馬克思主義文庫. 

來源

期刊文章
  • 《近現代中國不平等條約的來龍去脈》,高放,《南京社會科學》1999年第2期.
  • 《孫中山與不平等條約概念》,張建華,《北京大學學報》2002年第2期.
書籍
  • 《東南亞近現代史》,梁英明、梁志明 等,崑崙出版社,ISBN 978-7-80040-794-9.
  • Imposed Treaties and International Law,Stuart S. Malawer,ISBN 978-0-930342-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