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语文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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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会 | |
本条例旨在订定香港的法定语文,并订定这些语文的地位与应用。 | |
引用 | 第5章 |
制定机关 | 香港立法局 |
施行日期 | 1974年2月15日 |
立法历史 | |
法案公布日期 | 1974年1月11日 |
呈交者 | 民政司黎敦义 |
首读 | 1974年1月30日 |
二读 | 1974年2月13日 |
三读 | 1974年2月13日 |
修订 | |
1975、1980、1987、1988、1989、1992、1994、1995、1997、1998、1999、2011、2017 | |
现状:已施行 |
《法定语文条例》(英语:Official Languages Ordinance)是香港一则旨在订定香港的法定语文并订定这些语文的地位与应用的条例。条例宣布,在政府或公职人员与公众人士之间的事务往来上以及在法院程序上,香港的法定语文为中文和英文,两者享有同等地位[1]。条例又规定所有条例均须以两种法定语文制定及颁布[2],并容许法官、裁判官或其他司法人员选择采用其中一种语言进行司法程序,视乎他认为何者适当而定[3]。
历史
香港自成为英国殖民地之后,大部分政府文书都以英文为主,英文亦长期是唯一法定语文,中文没有宪制地位[4]。
香港教育界及大专学生从1970年起开始争取香港人最常用的中文成为法定语文[5]。香港政府于是在1971年成立公事上使用中文问题研究委员会,并最终给予中文与英文同等的法定地位[6]。
施行
1974年,政府动议的《法定语文条例》生效后,中文获立为法定语文的一种,政府与公众的往来可使用中文或英文[4]。1987年起则进一步规定所有法例都必须以中英文制定和颁布[2]。
政府未有指明哪一种口语为法定语言,只是指定中文为法定语文。鉴于大部分香港人都以粤语来沟通,因而粤语自然而然成为香港的官方语言[7],1997年回归后,政府推行的政策为“两文三语”,即以中文、英文为书写文字,广东话、普通话和英语为口语[8]。
2002年,时任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通过司法机构表明在法庭审讯过程中,“口讲的中文包括普通话,及不排除其他中国方言”[9]。
专责处理法定语文的部门是公务员事务局辖下的法定语文事务部,职责包括:为政府提供翻译、传译和审稿服务,及就政府内部使用法定语文订立制度等等[10]。
参考文献
- ↑ 第5章 《法定语文条例》 3. 法定语文与其地位与应用. 电子版香港法例. [2020-06-29].
- ↑ 2.0 2.1 第5章 《法定语文条例》 4. 以两种法定语文制定条例的情況. 电子版香港法例.
- ↑ 第5章 《法定语文条例》 5. 司法程序. 电子版香港法例. [2020-06-29].
- ↑ 4.0 4.1 马毛朋. 论粵语是香港正式、法定语文(中文)的口语形式 (PDF). 岭南大学. 2018-01 (中文).
- ↑ 罗永生. 冷战中的解殖 : 香港“争取中文成为法定语文运动”评析. 岭南大学. 2015-03 (中文).
- ↑ 公事上使用中文问题研究委员会报告书. 香港政府印务局. 1971.
- ↑ Peter Dickson and Alister Cumming. National Profiles of Language Education in 25 Countries (PDF). National Foundation for Educational Research: 41. 1996 [2013-07-17].
- ↑ 中学教学语言指引. 教育局. 1997-09 [2020-06-29] (繁体中文(中国香港)).
- ↑ 法庭破天荒普通话盘问证人 李国能界定中文定义被指干預审讯. 明报. 2002-10-30 (繁体中文(中国香港)).
- ↑ 公务员事务局 - 法定语文事务部. 公务员事务局. [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