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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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英语:Income Tax,香港称「入息税」,日本、韩国和台湾称「所得税」),是种之一类,按自然人公司或者法人为扣税单位。世界各地有不同的课税率系统,例如有累进税率(progressive tax)也有单一平税率多种。

有些国家或地区以公司为课税的称作企业税,这经常被称为公司税公司收入税营利事业综合所得税。有些国家或地区以个人收入课税的。个人所得税为法律规定,自然人应向政府上缴的收入的一部分。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目前全世界中仅只有卡塔尔巴林没有征收所谓的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台湾的所得税

全球税制

 无所得税

 属地主义

 实居地主义

 属人主义
  • 综合所得税:课征对象为个人。
  • 营利事业所得税:课征对象为营利事业。

税捐稽征

租税具有优先受偿权

税捐之征收,优先于普通债权。土地增值税、地价税、房屋税之征收及法院、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行政执行分署执行拍卖或变卖货物应课征之营业税,优先于一切债权及抵押权。除土地增值税、地价税、房屋税之征收及法院、行政执行分署执行拍卖或变卖货物应课征之营业税以外,其余税捐之征收,虽具有优先权,仅优先于普通债权。优先债权与担保债权之清偿,何者优先,则视法律有无规范。如海商法之海事优先权,海事优先权之清偿次序,在船舶抵押权之前。

从新从轻原则

针对税捐秩序罚之行政处分,所提起之行政救济当中,行政救济之裁定所依据之法律有所变更时,应适用最有利于纳税义务人之法律。税务违章裁处罚锾之案件,可适用从新从轻原则,至于违章逃漏税而应课征本税部分,则适用实体从旧原则。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3从新从轻原则仅适用于违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而裁处之行政罚,尚不及于除此以外之事项。课征本税有关之法律规定或漏税额之计算等,虽于行为后法律经修正,本税及据以科处行政罚所涉及之漏税额计算,如免税额、扣除额、税率等,均适用行为时法律(实体从旧原则)。[1]

税捐刑罚

对于租税课征之侵害情形系属严重者,而构成租税犯罪,科处刑罚。纳税义务人以诈术逃漏税捐者,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罚金。逃税属侵害国家的法益,由于租税属于国家的财政收入,逃税行为等同窃取国家的财产,在多数法制国家将逃税行为视为犯罪行为,如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2]

税捐执行

行政执行为执行机关依据执行名义,对于债务人实施强制力,促使债权人之公法上债权得以实现或保全债务人财产之程序。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捐,于税捐缴纳期间届满三十日后仍未缴纳者,由税捐稽征机关移送应纳税捐所在地之该管行政执行分署强制执行。

假扣押

公法上之权利由于现状变更,有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之疑虑者,为保全未来强制执行,得向法院声请假处分。假扣押为债权人就金钱之请求,为保全未来之可能执行,将债务人之责任财产予以查封,剥夺债务人对责任财产之处分权。[3]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者,税捐稽征机关得就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缴纳税捐之财产,通知有关机关,不得为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欠缴应纳税捐为营利事业者,得通知主管机关,限制其减资或注销之登记。欠缴应纳税捐之纳税义务人,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者,税捐稽征机关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税捐稽征机关免提供担保。

综合所得税

综合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 综合所得净额 = 所得总额 − 免税额 − 标准扣除额 − 特别扣除额
  • 应纳税额 = 综合所得净额 × 税率 − 累进差额
  • 应缴纳税额或应退税额 = 应纳税额 − 扣缴税额及可扣抵税额
110年度综合所得税税率级距表(单位:新台币)
综合所得净额 税率 累进差额
0 ~ 540,000 5% 0
540,001 ~ 1,210,000 12% 37,800元
1,210,001 ~ 2,420,000 20% 134,600元
2,420,001 ~ 4,530,000 30% 376,600元
4,530,001 ~ 40% 829,600元

营利事业所得税

  • 营业收入净额 = 营业收入总额 — 销货退回 — 销货折让
  • 营业毛利 = 营业收入净额 — 销货成本
  • 营业净利 = 营业毛利 — 营业费用
  • 全年所得额 = 营业净利 + 非营业收入总额 — 非营业损失及费用总额
  • 课税所得额 = 全年所得额 - 前10年核定亏损本年度扣除额 — 合于奖励规定之免税所得 — 停征之证券、期货交易所得(损失) — 免征所得税之出售土地增益(损失)
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
(单位:新台币)
课税所得额 税率
120,000以下 0%
120,000~200,000 超过120,000之所得额半数
200,001 以上 20%

企业合并之商誉摊销费用

公司具合理商业目的,依企业并购法或金融机构合并法与其他公司合并,或收购其他公司之业务,其并购成本超过所取得之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部分,认列为商誉,于十五年内平均摊销。得认列商誉之公司提示并购之合理商业目的、并购成本及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证明文件,并填附“商誉核认检核表”者,得核实认列商誉,以作为费用。

 新加坡的所得税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为纳税居民:
    • 新加坡人
    • 新加坡永久居民
    • 上一年度在新加坡居留超过183天的外籍人士
    • 上一年度在新加坡工作超过183天的外籍人士(公司董事除外)

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2012年起实行)
(单位:新币)
应纳税收入 税率 应纳税额
首SGD 20,000元
之后的 10,000元
0
5%
0
200
首SGD 30,000元
之后的 10,000元
-
3.5%
200
350
首SGD 40,000元
之后的 40,000元
-
7%
550
2,800
首SGD 80,000元
之后的 40,000元
-
11.5%
3,350
4,600
首SGD 120,000元
之后的 40,000元
-
15%
7,950
6,000
首SGD 160,000元
之后的 40,000元
-
17%
13,950
6,800
首SGD 200,000元
之后的 120,000元
-
18%
20,750
21,600
首SGD 320,000元
之后的 320,000元
-
20%
42,350

 日本的所得税

税率

以被课税的总所得金额700万日元为例,所得税税额计算如下:

 7,000,000 × 23%(税率)- 636,000(速算扣除额)=974,000(所得税)

所得税税额速算表(平成27年(2015年)会计年度,金额单位:日元)[4]
被课税的总所得 税率 速算扣除额
195万以下 5% 0
超过195万,330万以下 10% 97,500
超过330万,695万以下 20% 427,500
超过695万,900万以下 23% 636,000
超过900万,1,800万以下 33% 1,536,000
超过1,800万,4,000万以下 40% 2,796,000
超过4,000万 45% 4,796,000

 中国的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以2011年9月更改起征点计算)

  • 个人所得税征收基数=当月工资总额-社保-3500  
  •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基数*税率-速算扣除数
  • 实施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
(单位:人民币)
应纳税收入 税率 速算扣除基数
0<基数≤1,500 3% 0
1,500<基数≤4,500 10% 105
4,500<基数≤9,000 20% 555
9,000<基数≤35,000 25% 1005
35,000<基数≤55,000 30% 2755
55,000<基数≤80,000 35% 5505
80,000<基数 40% 13505

 

2019年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
综合所得适用
(单位:人民币)
级数 全年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36,000(3,000x12) 3%
2 36,000(3,000x12)<所得额≤144,000(12,000x12) 10%
3 144,000(12,000x12)<所得额≤300,000(25,000x12) 20%
4 300,000(25,000x12)<所得额≤420,000(35,000x12) 25%
5 420,000(35,000x12)<所得额≤660,000(55,000x12) 30%
6 660,000(55,000x12)<所得额≤960,000(80,000x12) 35%
7 960,000(80,000x12)<所得额 45%

注:

  1. 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2.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3.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5]
个人所得税税率
经营所得适用
(单位:人民币)
级数 全年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所得额≤30,000(5,000x12) 5%
2 30,000(5,000x12)<所得额≤90,000(8,000x12) 10%
3 90,000(8,000x12)<所得额≤300,000(25,000x12) 20%
4 300,000(25,000x12)<所得额≤500,000(41,666.67x12) 30%
5 500,000(41,666.67x12)<所得额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得税有关的法律有:

  • 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 1981年12月13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 1983年9月2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修正)》
  • 1991年4月9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 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 1993年10月31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1999年8月30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 1999年8月30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 2005年10月27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次修正),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2007年3月16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2007年6月29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 2007年6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007年12月29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 2007年12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次修正),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 2011年6月30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 2011年6月30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次修正),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二审表决通过,修正案将会由国家主席签署国家主席令予以公布,并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香港的入息税

按《香港法例》第112章,即是《税务条例》(内行人简称之为"IRO"),在香港如下三种收入是要课税的:

  1. 利得税 IRO 第14条
  2. 薪俸税 IRO 第8条
  3. 物业税 IRO 第5条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