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诸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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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仓由菜留言 | 贡献于2022年8月26日 (五) 22:22提交的版本 (noteTA|ja|jpn|-{|}-跳过, replaced: 連結 → 链接, 長 → 长, 師 → 师, 語 → 语 (4), 條目 → 条目, 無 → 无, 關 → 关, 應 → 应 (3), 對 → 对 (3), 發 → 发 (2), 體 → 体 (4), 稱 → 称, 為 → 为 (7), 數 → 数, 該 → 该 (3), 舉 → 举 (2), 責 → 责, 點 → 点 (5), 後 → 后, 論 → 论 (5), 兒 → 儿 (2), 認 → 认 (3), 過 → 过 (6), 個 → 个 (2), 釋 → 释, 們 → 们 (2), 斷 → 断, 訴 → 诉 (4), 係 → 系, 證 → 证 (2), 講 → 讲, 許 → 许, 識 → 识 (2), 迴 → 回, 殺 → 杀 (3), 頂 → 顶, 經 → 经 (5), 觀 → 观 (2), 輯 → 辑, 廢 → 废, 諸 → 诸 (4), 說 → 说 (3), 這 → 这, 駕 → 驾 (3), 誤 → 误 (3), 麼 → 么 (3), 謀 → 谋 (3), 罰 → 罚 (4), 討 → 讨 (2))

诉诸反复英语:argument from repetition;拉丁语:argumentum ad nauseam),系借由宣称某个观点已经被充分讨论多次、至今没有人反驳过我的观点、反方的论点之前都已经驳斥过等等,而回避对某个断言提出举证

示例

例1
  • 甲:死刑是错的,我们应该废除死刑
  • 乙:为什么死刑是错的?
  • 甲:因为支持死刑的论点已经全部被驳斥N遍了。

没有合理说明支持死刑的论点是如何被驳斥的,就是诉诸反复。

例2
  • 甲:我们不应该允许家长和老师体罚
  • 乙:为什么不应该体罚?
  • 甲:体罚对儿童身心发展的危害已经讲过很多次了。

没有合理说明为何体罚对儿童身心发展有害,以及如何有害、有害的程度等,就是诉诸反复。

例3
  • 甲:酒驾不能算谋杀,顶多算是有认识的过失。
  • 乙:可是大家都认为酒驾就是谋杀,为什么不能算?
  • 甲:这已经被讨论过无数次了,我不想再说。

没有合理解释为何酒驾算是有认识的过失而不能算谋杀,就是诉诸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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