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並修改
法規
根據授權及特別法制定的法規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決定,由經濟特區所在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並修改,在相應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授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並修改,在浦東新區實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授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並修改,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範圍內實施
省級
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
設區的市
自治州
地方性法規
自治州
地方性法規
由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並修改,在相應民族自治地方範圍內實施
規章
國務院
部門規章
(立法法)
部門規章
(立法法)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範圍內製定
國務院直屬
事業單位
規章
(另行立法)
事業單位
規章
(另行立法)
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金融監管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制定
保險業監督管理的規章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金融監管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人民銀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金融監管總局、證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制定
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制定
有關證券投資基金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制定
有關期貨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證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制定
省級
地方政府規章
地方政府規章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
設區的市
自治州
地方政府規章
自治州
地方政府規章
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規章,限於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
中國人民解放軍各戰區、軍兵種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以根據法律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軍事法規、決定、命令,在其權限範圍內,制定軍事規章,在武裝力量內部實施。
- 效力判斷規則: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經濟特區範圍內適用經濟特區法規規定;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範圍內施行;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 衝突裁決規則: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