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修改
法规
根据授权及特别法制定的法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决定,由经济特区所在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在相应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在浦东新区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授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
省级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
自治州
地方性法规
自治州
地方性法规
由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修改,在相应民族自治地方范围内实施
规章
国务院
部门规章
(立法法)
部门规章
(立法法)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国务院直属
事业单位
规章
(另行立法)
事业单位
规章
(另行立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金融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
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金融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制定
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
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制定
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制定
省级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设区的市
自治州
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州
地方政府规章
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战区、军兵种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 效力判断规则: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适用经济特区法规规定;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 冲突裁决规则: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