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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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德語:Anspruch)是權利類型的一種,指向特定一方請求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其所請求的法律依據則稱作請求權基礎。在法律上,請求權一般較常見於私法體系(如財產法身分法的請求權),不過公法體系中亦有請求權的存在(如聽審請求權、公正程序請求權)。在私法上,請求權具有一定期間的消滅時效,若權利人逾期不行使,相對人將會取得可以對抗該請求權的抗辯事由,稱作「時效抗辯」。

權利種類

私法上請求權

私法上的請求權主要是基於財產法身分法。常見的請求權如下:

財產法上請求權
身分法上請求權
  • 扶養請求權
  • 履行同居義務請求權

公法上請求權

與形成權之差異

私法領域中,請求權常與另一權利形成權」混淆:前者目的為實現一定的行為(或不行為),需要相對人協力完成;而後者旨在形成一定的法律關係,可獨自完成。以買賣關係舉例,買受人(買方)享有物之交付請求權,但若要實現權利,則必需出賣人(賣方)協力完成其交付義務;但買受人若是因商品瑕疵等因素,依法行使契約解除權時,由於該權利係形成權,因此只要買受人依法傳達解除的意思表示,權利內涵就會生效,契約據此解除。

民事訴訟中,以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訴訟稱為「給付之訴」,判決內容係以被告需給付一定的動產不動產原告,例如拆屋還地訴訟;以形成權為標的的訴訟則包括「形成之訴」和「確認之訴」,目的在於請求法院確立形成權或法律關係,例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訴訟。

此外,民法某些形成權因為翻譯的緣故,字面上雖稱作「請求權」,但觀諸其權利內涵並非實現一定行為,而是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此類形成權諸如契約減少報酬請求權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等等。

權利消滅及障礙

請求權消滅

請求權是伴隨法律關係而生的,一旦法律關係結束,請求權也就跟着消滅;例如租約到期以後,倘承租人(租客)已如實清償租金並交還房屋,則出租人(房東)的租金請求權就跟着不復存在。除了自然消滅之外,法律關係的結束也可能是基於法定原因或法院裁判,像是買賣關係其中一方選擇解除契約後,此時原來的法律關係也告消滅,因此雙方都不可以再請求支付價金或交付買賣標的物;至於如先前已經給付價金或物品者,將會形成新的法律關係,必需依據新的請求權基礎(如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來討回。

請求權障礙

參見:消滅時效

民法的主要任務之一在於維護交易安全,若請求權毫無限制地永續存在,將可能使交易秩序陷入不確定的狀態。因此,法律對於請求權的行使設有一定的期間限制,一旦過了時效,原先的請求權雖然不會消滅,但是相對人會因此而取得抗辯權,這個制度稱為「消滅時效」。

參見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