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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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一个现代的社会保障制度,由国家强制人民参与各种保险,预先为各种疾病、身心伤害、失能、失业、职业灾害、老年与死亡等社会风险做准备。

特色

  •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属于公法债之关系,与商业保险商业年金计划不同。
  • 社会保险相较于个人储蓄,有风险分担的功能。
  • 社会保险的财源来自于保费,与公医制度、福利服务、社会津贴、社会促进等主要仰赖税收等不同。
  • 社会保险的财务采行随收随付制(pay-as-you-go),与商业保险不同
  • 社会保险的目标在维持正常生活水准,与仅提供最低生活水准之社会救助不同。

历史

起源

位于图林根的德皇诏书纪念碑
1981年德国社会保险100年纪念邮票

社会保险的起源可溯及1881年德皇威廉一世发表社会保险诏书,宣示将以社会自治方式推行社会保险开始后,在1883年创立以蓝领工人为对象,实施的健康保险。此后德国亦在1884年制定劳灾保险,并于1889年实施年金保险。[1]

这样的发展可以归属于德国传统社会团结观念,最重要的角色则莫过于奥托·冯·俾斯麦首相与其同僚、政治家及学者的贡献。特别是,如此广泛的社会保险制度来自于俾斯麦所面对的政治与经济挑战。为发展德国经济,俾斯麦迟疑于增进劳工的权利,但为减少当时社会主义党人带来的政治压力,俾斯麦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因此,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并非来自于爱,而是基于恐惧。今后,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社会政策的国家,所遵守的即是由此发展的俾斯麦社会安全模式。

普世化

社会保险在德国的发展贯穿整个20世纪。1927年失业保险的建立是重要里程碑。在20世纪末叶,1995年德国建立长期照顾保险,再次肯认社会保险于现代社会中对人民的重要性。

在德国建立社会保险后,除英国以外该制度推广至其他欧洲国家,直到1911年,英国公布失业保险法案为止。[2]这对英国是一个突破性的进展,因为此与德国的发展过程显不相同。事实上,英国的失业保险是相当先进且优于德国模式的制度。然而,美国并未立即引进社会保险。直到1935年,美国在罗斯福新政下才引进奠基于老年、遗属、与失能的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制度也扩散至拉丁美洲、亚洲与非洲。以日本为例,现在拥有与德国相当的社会保险制度,包含健康、劳灾、年金、失业与长期照护保险。借由国民健康保险与国民年金,社会保险已经覆盖于所有日本国民。[3]

国际组织的推动

当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安全制度建立之时,社会保险与社会安全成为各国共同追求的目标。国际劳工组织在1927年到1935年,通过一系列的公约(第24、25、35~40与48号公约)与社会保险相关。1952年,社会安全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公约)再次强调社会安全在上述公约中的重要性。该最低标准在之后亦由第121、128、130号公约修正。此外,与国际劳工组织相关的联合国公约发展,则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等。

风险的种类

社会保险在多数国家的实施植基于不同的风险类型。例如在德国有五大社会保险,分别为健康保险、劳灾保险、年金保险、失业保险与长期照护保险,且均奠基于风险之上。

然而在一些国家与地区,社会保险主要保护特别领域的个人与劳工。以台湾为例,则具有奠基于职业的系统,例如劳工保险、公教人员保险与军人保险。此外,另外有一个植基于风险的系统,即全民健康保险

覆盖范围

从历史上来看,社会保险主要保障工业劳工。随时间经过则逐渐扩散至所有劳工,在特别情形下还包含他们的被扶养者。

从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到现在,德国一直聚焦在保障受雇者,特别是工业劳工。在其他国家社会保险的覆盖已不限于受雇者,并已扩张到自雇者。例如英国的国民年金保险。在日本,受雇者则被不同的制度所覆盖,所有未受雇的国民则参加国民年金与国民健康保险。在一些国家及地区,社会保险覆盖所有的国民,例如瑞士的年金保险与健康保险,以及台湾地区的全民健康保险。

财务

原则上社会保险主要的财务来自于保费,因此并不会造成国家的财政负担。社会保险具有奠基于强制性征收保费,与代间契约的随收随付财务结构。[4]代间契约本来意指所有的退休人员均由工作世代所扶养,但现在已经发展至三代契约,亦即老年人与儿童及青少年均须由工作世代所扶养。

惟在实际制度上,国家通常会基于社会国原则的理由给予社会保险制度一定程度的补贴,例如依据德国社会法法典第六编第213条,联邦政府须补贴德国法定年金保险每年支出金额的25%。此外,在台湾的劳工保险与全民健保中,依被保险人之职种与身份之不同,也存在不平等的保费补贴问题。就此,除应使国家之补贴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外,若制度中国家补贴比例越高,当然就会减弱其制度中的社会保险特性。

评价、当前的危机、与期待

社会保险已历经一百多年来持续性的扩张与发展。特别借由德国与日本长期照护保险,以及近年来瑞士职业年金与台湾全民健康保险的建立,很清楚社会保险不仅在上开国家中被承认,也引进至美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曾评论:“美国的退休年金制度已大致达到主要的政策目标。社会安全已是最有效且最受欢迎的国内制度。”[5]

然而社会保险亦不断遭受到经济与社会变迁的挑战,因为快速的人口老化,年金制度的财务负担逐渐加重。在此观点,借由延后退休年龄与部分退休制度的改革是必要的解决方案。

社会保险经常遭遇到信心的危机,主要来自于对其本质的误解。智利的年金改革在1980年代放弃年金制度并以个人账户制度替代。而智利模式在之后则经由世界银行集团的推广至拉丁美洲其他国家。

但此等个人退休账户制度并未显示出能解决老年人口带来的社会负担,且会使退休个人难以获得足够的老年生活保障。例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约瑟夫·斯蒂格利茨认为:“个人账户在理论与实务上均无法获得支持。”[6]以及弗兰科·莫迪利安尼曾谓:“个人账户所累计之基金除导致资源浪费外,并将导致个人无法受益于账户余额的同时,仅使基金的管理者获益。”[7]借由此等对智利模式与世界银行支持的个人账户制度的批评,可见社会保险的必要与优越性已再次获得肯认。社会保险仍将是现代社会基本的构成要素与显著指标。

注脚

  1. Deltev Zöllner, Germany, Peter A. Köhler and Hans F. Zacher eds. (编), The Evolution of Social Insurance, 1881-1981: Studies of Germany, France, Great Britain, Austria and Switzerland, Frances Pinter: 1–92, 1982, ISBN 978-0-86187-242-8 
  2. A. I. Ogus, Great Britain, Peter A. Köhler and Hans F. Zacher eds. (编), The Evolution of Social Insurance, 1881-1981: Studies of Germany, France, Great Britain, Austria and Switzerland, Frances Pinter: 151–154, 1982, ISBN 978-0-86187-242-8 
  3. Yuki Katagiri, Reform and Perspectives of Social Insurance in Japan, Kuo, Zacher and Chan eds. (编), Reform and Perspectives on Social Insurance: Lessons from the East and West,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07–119, 2002, ISBN 978-90-411-1819-6 
  4. Bernd von Maydell; Franz Ruland; Ulrich Becker, Sozialrechtshandbuch (SRH) 5, Nomos: 901, 2012, ISBN 978-3-8329-6462-7 
  5. OECD, Private pensions in OECD countries: the United States, OECD: 71, 1993-02, ISBN 92-64-13802-1 
  6. Peter R. Orszag; Joseph E. Stiglitz, Rethinking Pension Reform: Ten Myths about Social Security, Robert Holzmann and Joseph E. Stiglitz (编), New Ideas about Old Age Security: Toward Sustainable Pension Systems in the 21st Century, The World Bank: 42–43, 2001-01, ISBN 0-8213-4822-1 
  7. Franco Modigliani; Arun Muralidhar, Rethinking Pension Refor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22, 2004-08, ISBN 978-0-521-83411-7 

参考文献

Kuo, Ming-Cheng, Peter N. Stearns , 编, The Oxford Encyclopedia of the Modern World 7,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54–56, 2008, ISBN 978-0-19-5176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