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督察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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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督察區為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至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間,國民政府之間設置的「準行政區劃」,法理上是「省政府派出機關」——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的督導區,類似清朝分巡道(道),而不能算是正式的行政區劃。 新中國成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體系內無「行政督查區」設置。但由於中國共產黨在新中國建國前即在解放區設置專區,民國時期的「行政督查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體制中多改設專區,並演變為地區[1]

實施背景

中國行省制自元代起歷經明、清、民國迄今,明、清地方採)、三級制。至民國成立初期,沿襲前制,仍採三級制,惟中國一省範圍極大,與歐洲各國相埒,且與自然疆界不符,自清末即有縮小及調整省區之議。至民國後乃有縮省運動,但牽連重大,有礙地方軍閥勢力,熊希齡段祺瑞內閣對此均未能建功。迨至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對縮省議題亦僅停留至議論而無法施行,而國民政府成立採建國大綱,制定訓政時期約法改採二級制。但地方採二級制,省對縣的控制實際上力有未逮,因此在省縣間建立一行政機制以聯絡、協調省縣乃成為主流意見。

國民政府於民國十九年廢前後,各省基於現實需要,乃有各種名稱不一、缺乏法源依據,介於省縣間的行政組織,例如廣東省的行政委員制任甘乃光周恩來張難先分任南路、東江、瓊州行政委員。其中尤以四省之措施,與日後行政督察專員制度諸多相同,可謂行政督察專員制度之濫觴。

民國時期行政督察專員制度

初期長江流域各省及部分邊遠省份,出現了各省以行政命令設置,介於省縣之間,名目各異,職能不盡相同的各種准行政機構,雖然立法院不予立法,但各省仍在施行,國民政府也不得不承認這種現狀。此類組織除各省基於行政需要以加強省對縣的領導而自行設立外,亦有如江西係因蔣介石「南昌行營」為了對中國共產党進行「圍剿」的需要而設。

因此,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8月6日,行政院頒佈《行政督察專員暫行條例》,行政督察專員制度正式確立,咨請等省查照辦理。同年八月、皖三省所謂「剿總」另頒所謂「剿匪區內各省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組織條例」頒行豫、鄂、皖等省施行。

行政院對行政督察專員之增長每欲遏制,至於軍事部門則每欲增長。1936年3月25日,行政院公佈、同年10月15日修正的《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組織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各省一律劃分若干行政督察區,設置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為省政府輔助機關或派出機關;同時廢除《行政督察專員暫行條例》及所謂「剿匪區內各省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組織條例」。同年10月,公佈《修正區保安司令部組織暫行條例》,規定區保安司令除有特別情形者外,由行政督察專員兼任[2]。至此,全國共14省實施此一制度,另河北省部分實施,新疆省廣西省則有類似制度實行。由於各省省長幾已均由軍人充任,且由於抗日戰爭需要行政督察專員逐漸增加。俟日本投降後,海南特別行政區亦設立行政督察專員。

行政督察區制度是在《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暫行條例》頒佈後在全國全面推行的一種省以下行政分區制度。各省均被劃分為行政督察區,並以序數命名,如「湖南省第二行政督察區」(今常德市轄域)。由於用序數冠名帶來弊端,到1948年,全部改以治所所在地冠名,如湖南省第二行政督察區改名「常德行政督察區」。

行政督察專員管轄之二級行政區「行政督察區」其主要工作為督導、協調縣級政府,但部分特殊省分尚兼負外交任務。由其組織條例及經費、員額得知行政督察專員公署並不實際負責繁瑣的地方行政事務,為虛級組織,屬於「準行政區」,由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管理。

對於行政督察區與行政督察專員制度,學者孔慶泰在《國民黨政府政治制度史》中,認為至少有三點弊端:第一,徒增層次,減低效率;第二,就行政督察專員之兼職效果言,更是或則徒掛虛名、甚少實效,或則個人攬權、漫無限制、養成獨裁行政官員;第三,專員兼職既多,對於所兼縣政設施未必能專力籌措並做到模範程度,因而督促其他各縣完成,也是徒託空言而已。

下表為1949年時各省行政督察區設置數目:

省份 行政督察區數 省份 行政督察區數
江蘇省 9 陝西省 12
浙江省 9 甘肅省 9
安徽省 10 寧夏省 0
江西省 9 青海省 1
湖北省 8 綏遠省 4
湖南省 10 察哈爾省 4
四川省 16 熱河省 0
西康省 5 遼寧省 0
福建省 7 安東省 0
臺灣省 0 遼北省 0
廣東省 15 吉林省 0
廣西省 15 松江省 0
雲南省 11 合江省 0
貴州省 6 黑龍江省 0
河北省 11 嫩江省 0
山東省 15 興安省 0
河南省 12 新疆省 10
山西省 14 海南特別行政區 0

解放區行政區劃

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期間,中國共產黨在其控制區(中國共產黨革命根據地)自行設置行政區劃,體制日漸完善。1949年時,有行政區專區、分區等行政單位設置。專區即是源於行政督察區的效仿。最初,中國共產黨在陝甘寧邊區政府和縣政府之間,設置專員公署。其後,各根據地普遍設置的專員公署成為管理縣級及以下政府的一級政府,並逐步的完善和制度化[1],專員公署轄區即是專區、專員區。專員公署(簡稱專署)亦與行政公署(簡稱行署,轄區稱行署區)區分開來,成為上下級政機構。

新中國行政區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專區(專員區)推廣至全國。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亦曾短暫的設置行署區(省級行政區,或稱行政區)。專區在1970年代普遍的改稱地區。1980年代以後,隨着撤地設市,大部分地區改設為地級市

參考文獻

引用

  1. 1.0 1.1 翁有為. 《抗日根据地政权建设中的重要地方制度:行政督察专员制度》. 中央黨史研究 (北京市: 中共黨史研究室). 2004, (2004年2期). ISSN 1003-3815 (簡體中文). 
  2. 周振鶴主編,傅林祥、鄭寶恆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中華民國卷》,2007年,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頁118
中國大陸行政區劃
前任:
北洋政府:
國民政府:行政督察區
(省級政府派出機構)

1920年代-1950年代
繼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區行政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