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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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英文Citizen)是在一個政治實體如國家或城市中,擁有公民身份並根據該地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公民身份公民權英文Citizenship)是一種認同或身份的形式,使個人在政治社群中取得相關的社會權利和義務[1][2],和國籍概念不同,擁有國籍如未成年的國民可能沒有行使公民權的權利義務[3],在憲法學政治學則指由法律規範及政治社群中的個人和群體的權利義務關係[4][5]

歷史

公民社會的概念起源和發展於兩千五百年前的古希臘。古希臘是衆多城市的一個集合體,每一個城市自行管理各自的事務。希臘首都雅典的民主觀念作為代表,雅典即有「公民統治」的民主觀念,但與現今社會的公民標準相差甚遠 ,這些權利不包括婦女、窮人、奴隸以及居住在雅典的外國人,不過已有公民社會以及公民秩序的理念。

公民權可以是一種辨識方法,分辨誰是原本羅馬居民,誰是從別的地方來的,任何在羅馬出生的男人成年後都是羅馬公民,婦女、奴隸除外。公民在共和國時期與帝國前期限於具有羅馬血統的成年男子,即至少有一方親屬是羅馬人,希臘成年男子一般也被視為羅馬公民,但隨着古羅馬急速擴張,在帝國後期只要是在羅馬長期生活的成年男子自由民都視為羅馬公民。在共和國,公民均有權投票,婦女不屬於公民。公民有權立約,有權具備合法的婚姻。公民不能夠被判處死刑,除非他們被控訴叛國罪。被征服的行省屬地的人民要成為羅馬公民最簡單的方法是從軍。

在歐洲中世紀和中國古代,君主制下大多數民眾沒有參與政治的權力,只是現行體制的的消極服從者,即臣民[6]。中國先秦時代的典籍即出現了「公民」的說法,但古代為公之民,是天子所屬子民,行使天子律令所義務與權利,與私人之私民相對,與現代概念不同。近代資產階級革命打破君主制下人身依附關係,在人與人之間建立自由契約關係,個人才第一次成為自由獨立的理性個體,作為一個公民成為政治參與的主體[6]:287。臣民將政府視為「他們」,而公民則將政府視為「我們」[7]

公民權的形式

世界各國法律通常會訂定公民及政治權利規定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係,指定國家不應干涉及侵害某些個人行為,但視各國國情規定而不同,常見的公民自由包括居住及遷徙自由言論自由、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秘密通訊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思想及良知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婚姻自由罷工自由、私生活不受侵犯的權利、國家出入境自由、擁有財產自由等等。

公民權利必須建基於平等的原則,任何法律或政策不得對不同種族膚色性別年齡語言宗教政見國籍作出區別、歧視,或有任何不公平待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沒有歧視的情況下受到法律保障」是一大主要原則。每一個市民對公共服務都可以享有同樣的享用權,在婚姻及職業上不應存在性別、家庭崗位、殘疾等任何的歧視。

公民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它包括以下的內容:

  • 公民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
  • 政治參與的基本條件是知情權

永久居留權的人士在一段時間後可以申請歸化為公民,但必須符合一定條件。

參看

參考文獻

  1. Chris Barker. 文化研究: 理论与实踐.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04: 476–. ISBN 978-957-11-3732-2. 
  2. 公民权研究手册. 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7. ISBN 978-7-213-03507-4. 
  3. 陳治世. 国际法. 台灣商務印書館. 1990: 208–. ISBN 978-957-05-0188-9. 
  4. 宪法学原理. 中信出版社. 2005: 179–. ISBN 978-7-5086-0351-3. 
  5. 楚樹龍; 唐虹. 政治学概论. 清華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 2006: 33–. ISBN 978-7-302-12118-3. 
  6. 6.0 6.1 孫關宏. 政治学概论. 復旦大學出版社. 2003: 287. ISBN 7309036611. 
  7. 塞繆爾.P.亨廷頓. 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 三聯書店. 1989-07: 283. ISBN 97871080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