庶出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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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出子女狹義上指一夫一妻多妾制家庭中所生的子女。廣義上,亦包括沒有妾室地位的婢妾所生的婢生子,以及情婦所生的奸生子私生子[1]。在今日,庶子、庶女也常指一夫一妻制家庭中男方在婚外所生的子女(私生子),是一種雅稱。

古代中國

中國封建社會通常將同父不同母的子女,依據其生母身份分為四類:嫡(妻)生子女、妾生子女、婢生子女以及奸生子女(私生子女[1]。在古代中國,宗祧、官爵、財產上庶出子女有部分繼承權,但低於嫡出子女。對於宗祧和官爵,「宗」為近祖之廟,「祧」為遠祖之廟。一家之中,每一世系只能有一位男性嫡子或其後代享有宗祧繼承權。宗祧承繼即是對祖先血統的正常繼承,同時也決定着財產繼承的份額。宗祧和官爵的承繼以嫡長子為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無嫡長子者立嫡長孫或其後代,若嫡長子無後,以長幼依次按其他嫡子與其後代宗祧庶長子及其後代、其他庶子與其後代的順序繼承。[2][3]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提倡孝道;瞻養父母之首選為嫡長子,因此分家時嫡長子可較其餘子女多分家產,多分的財產稱為「長支財」。嫡長子分完長支財後,所余家產再由包括嫡長子在內的諸子均分,且並不分嫡庶。這種繼承制為歷代法律所規定,並成為中國傳統民俗之一部分。[3][4]

在女性沒有繼承權的背景下,古代中國各漢族王朝執行周禮所規定的嫡長子繼承制下,即嫡長子擁有政治繼承權。嫡次子和庶子按照身份等級不同,獲得與其身分相對應等級的政治地位。例如周王嫡長子,為周王;嫡次子為諸侯,庶子或為諸侯或為公卿大夫嫡長子具有優先政治繼承權,因此選擇政治繼承人的行為又被稱作立嫡,庶長子次之。唐朝時立嫡的順序[5]是:嫡長子最先,嫡長孫次之,嫡長子同母之次弟,嫡長子不同母之嫡弟(其父續弦之嫡母),然後按庶子,嫡長孫同母弟,庶孫的順序往下排。中國女子在古代雖不能直接於分家時分得財產,但卻可以嫁妝形式間接分得部分家產。自南宋以降的歷代法律中,女兒可分得相當於兒子分得的財產的二分之一。[6]因此,古時女兒出嫁時,嫁妝的上限須按當時的家產以假設分家來計算:嫡長子分完長支財後,余財由所有子女再分,諸女均分所得是諸子均分所得之一半。[7]嫁妝不能超過此一上限。[7]例如一戶有三子三女,均未成婚,但長女即將出嫁。如此時分家,長子先分完占當時家產一半的長支財,剩下的另一半三子各得九分之二,三女各得九分之一,也即三女各得全部家產的十八分之一,長子分得全部家產的十八分之十一,長子以外的諸子各得全部家產的九分之一。中國古代漢族王朝統治期間的女子除在家族無男系成員情況下,不論嫡出庶出,通常不具備政治上的繼承權(例外情況是獨生女招夫入贅),按漢族慣例,該份嫁妝僅為該女子獨佔,並不歸於夫家所有,可傳於自己所生的子女,若該女嫁後無出,理論上嫁妝會被娘家收回。中國歷史上並有多次女子與兄弟共同繼承父母遺產的事例。

古代朝鮮

在嚴格區分嫡庶朝鮮王朝士大夫兩班貴族與良妾(良民出身的妾侍)所生的庶子女為中人(良妾的子女稱為「庶子」、「庶女」),與賤妾(賤民出身的妾侍)庶出的子女為賤民(賤民的子女稱為「孽子」、「孽女」)。良妾所生的庶女多作為中人之妻或士大夫兩班貴族的,但也有少數能成為士大夫、兩班的正室。賤妾所生的孽女雖然身為賤民,但成長於家境較為良好的士大夫家庭,比一般賤民受到較好的教育,亦較為知禮,因此多嫁給士大夫、兩班貴族與賤妾所生的孽子(賤民的子女稱為「孽子」、「孽女」)為妻,或是給士大夫、兩班貴族納為妾,有些則成為妓生。有些孽女因為父親的關係得以進宮為宮女,或接觸到王室成員而得以成為王室成員的賤妾,如得到國王寵幸則有機會成為嬪御,例如燕山君的寵妾、妓生出身的張綠水就是縣令的孽女。

相關條目

註釋

  1. 1.0 1.1 邢鐵. 《我国古代庶生子的继产权》. 文史知識 (北京市: 中華書局有限公司). 1995, (1995年第2期): 30–33. ISSN 1002-9869 (簡體中文). 我國古時候有妻妾之分,同父不同母的兒子也由此分成了四類:嫡生子、妾生子、婢生子以及私(奸)生子,後三者又通稱為庶生子。嫡庶之間的等級差別很大…… 
  2. 中国清朝的继承制度. [2016年8月10日]. 
  3. 3.0 3.1 王躍生. 制度与人口:以中国历史和现实为基础的分析. 北京市: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15年9月1日: 753頁. ISBN 7999008109 (簡體中文). 
  4. 《大清律例》卷8《戶律戶役·卑幼私擅用財》:「嫡庶子男,除有官蔭襲,先盡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以子數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數量與半分,如別無子,立應繼之人為嗣,與奸生子均分,無應繼之人,方許承繼全分。」
  5. 唐律疏議》:「無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孫;無嫡孫,以次立嫡子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孫。曾、玄以下准此。 」
  6. 南宋名公書判清明集 ・戶婚門》:「在法,父母雙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
  7. 7.0 7.1 田濤. 被冷落的真实:新山村调查手记. 北京市: 法律出版社. 2005年10月1日: 248頁. ISBN 7503658924 (簡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