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公书判清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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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公书判清明集》是南宋判牍的集论,是研究南宋法律制度的重要史料,作者未详,仅知南宋后期福建建宁府人士[1]

《名公书判清明集》收集了南宋包含朱熹真德秀吴潜徐清叟王伯大蔡抗赵汝腾在内的二十八位地方官处理诉讼的一些判词,体裁为散文形式,案例分布范围非常广泛,例如《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可见于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鄱阳县东尉检校周丙家财产事》,又如卷一一《人品门》“公吏”则大量收录江东提刑蔡杭的判词,并大量引用宋朝法律《宋刑统》。

《名公书判清明集》亦存在许多封建思想,例如知识份子娶妓女为妻被认定名教罪人,妇女改嫁是为失节等,另外还有詹师尹《取肝救父》、江应《割股救母》[2]愚孝思想。明朝嘉靖年间张四维从《永乐大典》辑出《名公书判清明集》[3]

逸事

李敖在大学论文《宋朝的离婚》中提到他曾和胡适讨论过《名公书判清明集》的时代,胡适认为应在宋朝之后,但李敖不同意这样的说法。

注释

  1. 陈智超〈宋史研究的珍贵史料一一明刻本《名公书判清明集》介绍〉一文,认为是刘克庄任江东提刑时所作。
  2. 据《永乐大典》卷一○八一三《清明集》的《割股救母》
  3. 张四维“刻《清明集》叙”:“曩余校录《永乐大典》,于清字编见有《清明集》二卷者,皆宋以来名公书判。其原情定罚,比物引类,可谓曲尽矣。命吏录一帙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