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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署辦公 | 中國民用航空空中警察總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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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領導 | |
局長 | 魏亞軍 |
副局長 | |
機構概況 | |
業務上級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組織上級機構 | 中國民用航空局 |
機構類型 | 中國民用航空局內設機構 (與公安部雙重領導,以公安部為主) |
行政級別 | 正司局級 |
授權法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
聯絡方式 | |
總部 | |
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即公安部十五局,是中國民用航空局內設機構。民航公安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國民用航空局雙重領導,以公安部領導為主。
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主要負責歸口指導全國民航機場、民航辦公、工作、生活區的專業公安機關工作。
歷史
1981年4月11日根據《國務院批轉民航總局、公安部關於組建民航公安機構的請示報告》(國發〔1981〕109號),由公安部、民航總局共同組建民航公安機構,列入公安部編制序列,受民航總局和公安部雙重領導的專門公安機構。民航大區管理局設公安處。民航各省管理局設公安分處。民航各機場設公安派出所。以所在單位的「橫向領導」體制為主。
隨着民航機場下放地方政府屬地化管理改組為企業,有的民用機場建成運營後從未劃歸民航系統管理。2002年後,除首都機場集團公司所屬機場的公安機構和西藏自治區內機場的公安機構及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所屬機場的公安機構外,其它省以下民航公安機關全部劃歸屬地管理。因此,既有民航管理局公安機關、也有民航機場公安機關、地方民用機場公安機關、還有隸屬於航空公司的空警。
2019年4月,中辦、國辦印發《公安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公安部十五局)實行公安部與中國民航局雙重領導,以公安部領導為主[1]。
職責
根據有關規定,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承擔下列職能:
- 起草民航安全保衛的相關法規、規章、政策、標準,編制民航安全保衛規劃,並監督執行。
- 審定民用機場、航空公司運行資質中航空保安部分內容,審核民航企事業單位航空安全保衛方案並監督執行。
- 監督管理民航空防安全工作,規劃和指導建立行業空防安全管理系統(SEMS),開展對空防安全威脅因素評估,發佈形勢分析報告(通報)及防範措施、指令。
- 負責開展情報信息工作,決定和發佈預警等級。
- 指導處置非法干擾民航安全事件,指導制定處置劫機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培訓和演練,承擔處置劫機、炸機事件的綜合協調和日常工作。
- 指導航空運輸企業航空安全員隊伍業務建設,制定航空安全員訓練和考核辦法並監督執行。
- 指導和監督民航安檢工作,承擔民航安檢儀器設備許可證的頒發工作。
- 參與民航專機安全警衛工作,組織指導國家重大活動和會議中的民航安全警衛工作。
- 監督管理民用機場道路交通、消防和民航禁毒工作,指導機場公安機關刑事偵查、民用機場治安和公共活動區道路交通工作。
- 按規定管理直屬公安隊伍和空中警察隊伍,按照規定程序和範圍負責其他機場公安機關領導幹部的任前備案工作。
- 指導審查民用機場安全保衛設施建設項目。
- 負責民用機場控制區有關通行證件、空勤人員登機證、航空安全員執照等證件發放的監督管理工作。
- 負責民航公安機關執法監督工作和實施民航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
- 監督檢查民航行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和綜合治理工作。
- 承辦民航局和公安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根據有關規定,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設置下列機構[2]:
內設機構
- 辦公室
- 政治部
- 空中警察總隊財務處
- 空中警察總隊綜合處
- 空中警察總隊勤務處
- 空中警察總隊訓練處
- 一處(空防安全處)
- 二處(安全檢查處)
- 三處(治安消防刑偵處)
- 五處(情報信息處)
- 六處(航空保安法規標準處)
直屬機構
- 首都機場公安局(正司局級)
- 中國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區管理局公安局
- 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公安局
- 中國民航空中警察總隊一支隊
- 中國民航空中警察總隊二支隊
- 中國民航空中警察總隊三支隊
- 中國民航空中警察總隊六支隊
- 中國民航空中警察總隊七支隊
- 中國民航空中警察總隊八支隊
- 中國民航空中警察總隊九支隊
- 中國民航空中警察總隊十支隊
- 中國民航空中警察總隊十一支隊
- 中國民航空中警察總隊十二支隊
- 中國民航空中警察總隊十三支隊
- 中國民航空中警察總隊十四支隊
- 中國民航空中警察總隊十五支隊
參考文獻
- ↑ 南方都市報. 公安部内设机构大调整:多部门整合做强办案部门,设情报指挥中心. 搜狐網新聞. 2019-05-13 [2019-05-18].
- ↑ 机构职责. 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 [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