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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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公安部十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徽


国发〔1999〕25号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由公安部制发。

主要领导
局长 李江平 副总警监(兼党委书记)
副局长 一级警监
机构概况
上级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行政级别 正司局级
联络方式
总部
 实际地址 北京市
机构沿革
成立时间 1949年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序列号公安部十七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内设正厅级机构,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编制。

历史沿革

中华民国时期,道路交通管理各地方自行其事,甚至道路靠左还是靠右行驶都未统一规定。中华民国交通部直至1938年1月才开始领导管理公路工作。1946年元旦零时,全国改为右侧道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时间内公路交通管理、车辆管理、驾驶员资格管理由交通行政部门的交通监理机构负责。

1985年12月,由于交通部门与农机部门就拖拉机上路管理的矛盾,国务院主要领导提出改革的要求,再历经10个月的研究、争论,国务院办公厅征求了部分省市政府秘书长、部委领导以及国务院法制局负责人意见,公安部与交通部分别提出了改革方案。1986年10月7日发布《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确定由公安机关统一交通管理。交通部及地方各级交通监理机构的人财物(不含养路费征收人员及其设施)成建制地划归地方各级公安部门[1]。这是建国以来力度最大的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八六改革”),确立了迄今的道路交通管理体制。公安部[86]公发30号文件提出设置交通警察机构的意见,各地具体设置报请政府决定,公安部三局(治安局)交通处与交通部公路局监理处合并,于1986年12月29日设立公安部交通安全管理局(十七局)。“此次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改革不涉及交通公安机构”。“交通公安机构的工作任务不变。”交通部印发了[86]交公路字773号文件,“原交通部门的公路交通监理机构、人员及其专用的房产、设施、装备等”移交公安机关。

1988年,由公安部起草、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公安部起草、国务院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令第89号)。公安部还制定了70个配套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1989年12月14日至18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主管副厅、局长,交通管理局、处长和部分市县公安局、交警队的负责人。国务院有关部委的同志应邀出席了会议。国务院秘书长罗干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李伯勇到会作了重要讲话。公安部副部长俞雷作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为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运输的安全与畅通而努力”的报告,中央纪委驻公安部纪检组组长云世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长张正常在会议结束时讲了话。会议检查了三年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文件)的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分析交通管理面临的形势,确定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会议认为,统一的交通管理机构的建立,解决了政出多门的弊端,为加强全国道路交通管理奠定了基础;促进了交通管理的法规和技术标准建设,改变了我国交通管理在许多方面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局面;加快了交通管理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提高了现代化管理能力;以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为中心,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治理交通环境,城乡交通秩序逐步改善。为适应交通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的特点和行使交通管理职权的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即交通警察总队和公安交通局(处)两个名称并用;地(市)称支队,县(市)称大队或队。地、市任免支队长,县、市任免队长,要事先征求上级公安机关的意见。[2]

机构设置

根据有关规定,设置下列机构:

内设机构

  • 办公室
  • 秩序管理处
  • 公路巡警指导处
  • 事故对策处
  • 车辆管理处
  • 队伍建设处
  • 科技管理处

参考文献

  1. 1986年10月7日发布《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
  2. 1990年1月15日 公安部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公发[1990]2号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