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

出自求聞百科

社會保險是一個現代的社會保障制度,由國家強制人民參與各種保險,預先為各種疾病、身心傷害、失能、失業、職業災害、老年與死亡等社會風險做準備。

特色

  • 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屬於公法債之關係,與商業保險商業年金計畫不同。
  • 社會保險相較於個人儲蓄,有風險分擔的功能。
  • 社會保險的財源來自於保費,與公醫制度、福利服務、社會津貼、社會促進等主要仰賴稅收等不同。
  • 社會保險的財務採行隨收隨付制(pay-as-you-go),與商業保險不同
  • 社會保險的目標在維持正常生活水準,與僅提供最低生活水準之社會救助不同。

歷史

起源

位於圖林根的德皇詔書紀念碑
1981年德國社會保險100年紀念郵票

社會保險的起源可溯及1881年德皇威廉一世發表社會保險詔書,宣示將以社會自治方式推行社會保險開始後,在1883年創立以藍領工人為對象,實施的健康保險。此後德國亦在1884年制定勞災保險,並於1889年實施年金保險。[1]

這樣的發展可以歸屬於德國傳統社會團結觀念,最重要的角色則莫過於奧托·馮·俾斯麥首相與其同僚、政治家及學者的貢獻。特別是,如此廣泛的社會保險制度來自於俾斯麥所面對的政治與經濟挑戰。為發展德國經濟,俾斯麥遲疑於增進勞工的權利,但為減少當時社會主義黨人帶來的政治壓力,俾斯麥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因此,德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並非來自於愛,而是基於恐懼。今後,以社會保險為核心社會政策的國家,所遵守的即是由此發展的俾斯麥社會安全模式。

普世化

社會保險在德國的發展貫穿整個20世紀。1927年失業保險的建立是重要里程碑。在20世紀末葉,1995年德國建立長期照顧保險,再次肯認社會保險於現代社會中對人民的重要性。

在德國建立社會保險後,除英國以外該制度推廣至其他歐洲國家,直到1911年,英國公布失業保險法案為止。[2]這對英國是一個突破性的進展,因為此與德國的發展過程顯不相同。事實上,英國的失業保險是相當先進且優於德國模式的制度。然而,美國並未立即引進社會保險。直到1935年,美國在羅斯福新政下才引進奠基於老年、遺屬、與失能的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制度也擴散至拉丁美洲、亞洲與非洲。以日本為例,現在擁有與德國相當的社會保險制度,包含健康、勞災、年金、失業與長期照護保險。藉由國民健康保險與國民年金,社會保險已經覆蓋於所有日本國民。[3]

國際組織的推動

當以社會保險為核心的社會安全制度建立之時,社會保險與社會安全成為各國共同追求的目標。國際勞工組織在1927年到1935年,通過一系列的公約(第24、25、35~40與48號公約)與社會保險相關。1952年,社會安全最低標準公約(第102號公約)再次強調社會安全在上述公約中的重要性。該最低標準在之後亦由第121、128、130號公約修正。此外,與國際勞工組織相關的聯合國公約發展,則有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等。

風險的種類

社會保險在多數國家的實施植基於不同的風險類型。例如在德國有五大社會保險,分別為健康保險、勞災保險、年金保險、失業保險與長期照護保險,且均奠基於風險之上。

然而在一些國家與地區,社會保險主要保護特別領域的個人與勞工。以台灣為例,則具有奠基於職業的系統,例如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與軍人保險。此外,另外有一個植基於風險的系統,即全民健康保險

覆蓋範圍

從歷史上來看,社會保險主要保障工業勞工。隨時間經過則逐漸擴散至所有勞工,在特別情形下還包含他們的被扶養者。

從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到現在,德國一直聚焦在保障受僱者,特別是工業勞工。在其他國家社會保險的覆蓋已不限於受僱者,並已擴張到自雇者。例如英國的國民年金保險。在日本,受僱者則被不同的制度所覆蓋,所有未受僱的國民則參加國民年金與國民健康保險。在一些國家及地區,社會保險覆蓋所有的國民,例如瑞士的年金保險與健康保險,以及台灣地區的全民健康保險。

財務

原則上社會保險主要的財務來自於保費,因此並不會造成國家的財政負擔。社會保險具有奠基於強制性徵收保費,與代間契約的隨收隨付財務結構。[4]代間契約本來意指所有的退休人員均由工作世代所扶養,但現在已經發展至三代契約,亦即老年人與兒童及青少年均須由工作世代所扶養。

惟在實際制度上,國家通常會基於社會國原則的理由給予社會保險制度一定程度的補貼,例如依據德國社會法法典第六編第213條,聯邦政府須補貼德國法定年金保險每年支出金額的25%。此外,在台灣的勞工保險與全民健保中,依被保險人之職種與身分之不同,也存在不平等的保費補貼問題。就此,除應使國家之補貼控制在可承受範圍外,若制度中國家補貼比例越高,當然就會減弱其制度中的社會保險特性。

評價、當前的危機、與期待

社會保險已歷經一百多年來持續性的擴張與發展。特別藉由德國與日本長期照護保險,以及近年來瑞士職業年金與台灣全民健康保險的建立,很清楚社會保險不僅在上開國家中被承認,也引進至美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曾評論:「美國的退休年金制度已大致達到主要的政策目標。社會安全已是最有效且最受歡迎的國內制度。」[5]

然而社會保險亦不斷遭受到經濟與社會變遷的挑戰,因為快速的人口老化,年金制度的財務負擔逐漸加重。在此觀點,藉由延後退休年齡與部分退休制度的改革是必要的解決方案。

社會保險經常遭遇到信心的危機,主要來自於對其本質的誤解。智利的年金改革在1980年代放棄年金制度並以個人帳戶制度替代。而智利模式在之後則經由世界銀行集團的推廣至拉丁美洲其他國家。

但此等個人退休帳戶制度並未顯示出能解決老年人口帶來的社會負擔,且會使退休個人難以獲得足夠的老年生活保障。例如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約瑟夫·斯蒂格利茨認為:「個人帳戶在理論與實務上均無法獲得支持。」[6]以及弗蘭科·莫迪利安尼曾謂:「個人帳戶所累計之基金除導致資源浪費外,並將導致個人無法受益於帳戶餘額的同時,僅使基金的管理者獲益。」[7]藉由此等對智利模式與世界銀行支持的個人帳戶制度的批評,可見社會保險的必要與優越性已再次獲得肯認。社會保險仍將是現代社會基本的構成要素與顯著指標。

註腳

  1. Deltev Zöllner, Germany, Peter A. Köhler and Hans F. Zacher eds. (編), The Evolution of Social Insurance, 1881-1981: Studies of Germany, France, Great Britain, Austria and Switzerland, Frances Pinter: 1–92, 1982, ISBN 978-0-86187-242-8 
  2. A. I. Ogus, Great Britain, Peter A. Köhler and Hans F. Zacher eds. (編), The Evolution of Social Insurance, 1881-1981: Studies of Germany, France, Great Britain, Austria and Switzerland, Frances Pinter: 151–154, 1982, ISBN 978-0-86187-242-8 
  3. Yuki Katagiri, Reform and Perspectives of Social Insurance in Japan, Kuo, Zacher and Chan eds. (編), Reform and Perspectives on Social Insurance: Lessons from the East and West,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07–119, 2002, ISBN 978-90-411-1819-6 
  4. Bernd von Maydell; Franz Ruland; Ulrich Becker, Sozialrechtshandbuch (SRH) 5, Nomos: 901, 2012, ISBN 978-3-8329-6462-7 
  5. OECD, Private pensions in OECD countries: the United States, OECD: 71, 1993-02, ISBN 92-64-13802-1 
  6. Peter R. Orszag; Joseph E. Stiglitz, Rethinking Pension Reform: Ten Myths about Social Security, Robert Holzmann and Joseph E. Stiglitz (編), New Ideas about Old Age Security: Toward Sustainable Pension Systems in the 21st Century, The World Bank: 42–43, 2001-01, ISBN 0-8213-4822-1 
  7. Franco Modigliani; Arun Muralidhar, Rethinking Pension Refor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22, 2004-08, ISBN 978-0-521-83411-7 

參考文獻

Kuo, Ming-Cheng, Peter N. Stearns , 編, The Oxford Encyclopedia of the Modern World 7,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54–56, 2008, ISBN 978-0-19-5176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