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三俊为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进士,授元氏县知县,累迁南京礼部郎中。天启初年,召为光禄寺少卿,后改太常寺卿。崇祯元年(1628年),起南京户部尚书兼掌吏部事。崇祯八年主持京察,澄汰至公。官至吏部尚书。
崇祯十年(1637年),因曲庇侯恂下狱,卢象昇等上疏救援,内阁先后拟旨“回话”、“为民”、“提问”,最后,崇祯帝批:“可将三俊罪状,一一讲明,不必更处奏事官。”。家门前悬挂有“天子三问”匾额。
参考书目
- 《明史》卷二百四十·列传第一百四十二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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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徐天宠 |
明朝真定县知县 1601年-1604年 |
继任: 薛承教 |
未知 上一位持有相同头衔者: 何廷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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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归德府知府 1610年-1612年 |
继任: 颜悦道 |
前任: 李日宣 |
明朝吏部尚书 1640年-1643年 |
继任: 李遇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