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权发表意见(I'm entitled to my opinion; I have a right to my opinion)或诉诸言论自由是一种不相干的谬误,是在自己的主张被人反驳时,主张己方有发表意见的权利(或有言论自由)。然而,是否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和意见是否正确可取是不相干的。因此自己有权发表意见并不是支持自己意见正确的恰当理据。
一般而言,侵犯发表意见的权利或侵害言论自由,指的是以暴力、胁迫等违法方式令人无法发表意见,或政府以不当的法规限制发表意见的权利。言论自由保障某甲可发表意见,但言论自由亦保障某乙可发表批评某甲的意见。某乙的言论如不涉及恐吓、毁谤、公然侮辱、性骚扰等违法或犯罪,其批评某甲是可允许且无侵害某甲言论自由的。因此自己有权发表意见亦不是支持对方不应批评自己意见的恰当理据。
示例
参见
注释
外部链接
- (英文) Jamie Whyte. Sorry, but you are not entitled to your opinion. The Times. August 9, 2004 [2012-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