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权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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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权宪法,亦即五院制,由中华民国开国大总统、中国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创立的宪制理论,基于三民主义理论,被中国国民党采纳,后成为台湾当局所谓“中华民国宪法”的重要参考。和三权分立宪法(行政立法司法)相较,其将西方学说之行政权析出“考试权”、立法权析出“监察权”(又称“弹劾权”),而型成“五权分立”。另外,孙中山之学说中,各权力机关皆为政府之一部分,五权分工合作受国民之监督;此亦与西方观点以行政机关内阁)为政府,三权互相监督与制衡之体制有所差异。

历史

孙中山在五权宪法演讲中所绘五权宪法架构图

孙中山自述,五权宪法之概念首先在1906年(光绪32年)12月中国同盟会日本东京庆祝《民报》创刊一周年纪念会上提出。

然而随后孙中山于1925年(民国14年)3月12日在北京病逝,五权宪法理论之实践乃由中国国民党组建国民政府后继续推行。

学理

孙中山《五权宪法》演讲中说:“五权宪法是兄弟[注 1]所创造,古今中外各国从来没有的。”他认为,传统西方宪法在政府机关采取的三权分立(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制度中,行政机关拥有考试权将可能滥用私人[注 2],立法机关拥有监察权则将有国会专制的流弊。孙中山认为,西方代议民主中的国会相对于行政机关权力太大,常常形成国会独裁或议会专制[1][2];因此认为应该将此两者分离,另设考试院和监察院,此乃五权分立之由来。他说,这是“破天荒的政体”。

孙中山孙文学说》中有其对五权政府机关之大致描述:

……各之已达完全自治者,皆得选举代表一人,组织国民大会,以制定五权宪法。以五院制为中央政府:一曰行政院,二曰立法院,三曰司法院,四曰考试院,五曰监察院。宪法制定之后,由各县人民投票选举总统以组织行政院,选举代议士以组织立法院,其余三院之院长由总统得立法院之同意而委任之,但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而五院皆对于国民大会负责。各院人员失职,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之;而监察院人员失职,则国民大会自行弹劾而罢黜之。国民大会职权,专司宪法之修改,及制裁公仆之失职。国民大会及五院职员,与夫全国大小官吏,其资格皆由考试院定之。此五权宪法也。

五权宪法理论基础是孙中山的“权能区分”学说,“权能区分”即是“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此处政府指的是包含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的广义政府[3])。孙中山认为,西方民权发达的国家,人民担心政府不能为人民所管理,对政府多有防范,致使政府无能[4]。因此,提出采取西方各国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宪法的长处,并融入中国古代考试权和监察权独立的优点,而创立以五权分立概念为核心理念的“五权宪法”。其目的是为了让人民在选举权之外还有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来制约政府,避免行政权兼考试权会造成私自用人(美国总统安德鲁·杰克逊当选总统后撤换联邦政府官员,代之以自己的支持者与友人,被称为“分赃制度”),以及立法权兼监察权会造成国会专制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人民使政府有能,彻底根除“政府无能”的流弊,五权分工合作,为人民谋福利[5]。考试权独立的理论来自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及美国的文官委员会。监察权独立的理论来自中国古代御史制度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詹姆斯·希斯罗(James Hervey Hyslop)主张的四权分立(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及弹劾权独立)。

政权归于人民,在“五权宪法”理论中,人民拥有选举权罢免权来选出国民大会代表,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可以选举并罢免总统,对司法、考试、监察三院院长行使同意权,另有修宪权。国民大会能行使创制权复决权来代表人民管理中央政府法律,各地人民则能行使创制权复决权来直接管理地方政府法律,但在孙中山的理论中没有详细说明要怎么行使。国民大会不能直接制定法律,因为立法权属于治权,是由政府来执行,是一种间接民主

政府行使治权,治权乃指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合作与制衡,是为“五权共治”。但是在中央层级,政权通过国民大会间接行使,人民不能直接行使,所以权能区分的制度细节上需要在给政府以治权的同时避免治权的力量事实上超越政权,孙中山只提出了国民大会制度的大意,并没有设计细节。

注释

  1. 此处“兄弟”为孙中山自称词,意同“我”。
  2. 一个著名的实例是:第七任美国总统安德鲁·杰克逊当选总统后撤换联邦政府官员,代之以自己的支持者与友人,被称为杰克逊民主的“分赃制度”。

参考资料

  1. 孙文《国父全书》〈五权宪法〉:“乃二百年前有法国学者孟德斯鸠,他著了一部书叫做《法意》,有人亦叫做《万法精义》,发明了三权独立底学说,主张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但英国后来因政党发达,已渐渐变化。英国并不是行三权政治,实际是一权政治。英国政治制度是国会独裁,行议会政治;就是政党政治,以党治国。”
  2. 孙文《国父全书》〈三民主义与中国民族之前途〉:“现在立宪各国,没有不是立法机关兼有监督的权限;那权限虽然有强有弱,总是不能独立,因此生出无数弊病。比方美国纠察权归议院掌握,往往擅用此权,挟制行政机关,使他不得不𫖯首听命,因此常常成为议院专制;除非有雄才大略的总统,如林肯、麦坚尼、罗斯福等,才能达到行政独立之目的。”
  3. 孙文《国父全书》〈民权主义〉:“分开政府的大权,便可以说外国是三权分立。”
  4. 孙文《国父全书》〈民权主义〉:“在民权发达的国家,多数的政府都是弄到无能的;民权不发达的国家,政府多是有能的。”
  5. 孙文《国父全书》〈民权主义〉:“我们现在要集合中外的精华,防止一切的流弊,便要采用外国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加入中国的考试权和监察权,连成一个很好的完壁,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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