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

求闻百科,共笔求闻

请求权(德语:Anspruch)是权利类型的一种,指向特定一方请求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其所请求的法律依据则称作请求权基础。在法律上,请求权一般较常见于私法体系(如财产法身份法的请求权),不过公法体系中亦有请求权的存在(如听审请求权、公正程序请求权)。在私法上,请求权具有一定期间的消灭时效,若权利人逾期不行使,相对人将会取得可以对抗该请求权的抗辩事由,称作“时效抗辩”。

权利种类

私法上请求权

私法上的请求权主要是基于财产法身份法。常见的请求权如下:

财产法上请求权
身份法上请求权
  • 扶养请求权
  • 履行同居义务请求权

公法上请求权

与形成权之差异

私法领域中,请求权常与另一权利形成权”混淆:前者目的为实现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需要相对人协力完成;而后者旨在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可独自完成。以买卖关系举例,买受人(买方)享有物之交付请求权,但若要实现权利,则必需出卖人(卖方)协力完成其交付义务;但买受人若是因商品瑕疵等因素,依法行使契约解除权时,由于该权利系形成权,因此只要买受人依法传达解除的意思表示,权利内涵就会生效,契约据此解除。

民事诉讼中,以请求权为诉讼标的诉讼称为“给付之诉”,判决内容系以被告需给付一定的动产不动产原告,例如拆屋还地诉讼;以形成权为标的的诉讼则包括“形成之诉”和“确认之诉”,目的在于请求法院确立形成权或法律关系,例如确认婚姻关系不存在诉讼。

此外,民法某些形成权因为翻译的缘故,字面上虽称作“请求权”,但观诸其权利内涵并非实现一定行为,而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此类形成权诸如契约减少报酬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等等。

权利消灭及障碍

请求权消灭

请求权是伴随法律关系而生的,一旦法律关系结束,请求权也就跟着消灭;例如租约到期以后,倘承租人(租客)已如实清偿租金并交还房屋,则出租人(房东)的租金请求权就跟着不复存在。除了自然消灭之外,法律关系的结束也可能是基于法定原因或法院裁判,像是买卖关系其中一方选择解除契约后,此时原来的法律关系也告消灭,因此双方都不可以再请求支付价金或交付买卖标的物;至于如先前已经给付价金或物品者,将会形成新的法律关系,必需依据新的请求权基础(如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来讨回。

请求权障碍

参见:消灭时效

民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在于维护交易安全,若请求权毫无限制地永续存在,将可能使交易秩序陷入不确定的状态。因此,法律对于请求权的行使设有一定的期间限制,一旦过了时效,原先的请求权虽然不会消灭,但是相对人会因此而取得抗辩权,这个制度称为“消灭时效”。

参见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