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香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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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香楼
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
所在广州市荔湾区第十甫路67号
分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时代近代
编号8-54
登录2015年8月
第十甫莲香楼全体股东、司理合影,前排正中间者是谭新义
莲香大茶楼(省港莲香老饼家)最初的骑楼店铺(1920年代末)
1910年股东簿最后一页

莲香楼是一间过百年历史,广州有着“莲蓉第一家”的美誉的老茶楼,现址位于中国广州荔湾区第十甫路,它与陶陶居均是广州仅余的两间过百年历史的老茶楼。从这些老茶楼的兴起,广东独特的饮茶文化渐渐成型。莲香楼现时在广州和香港设有分店,虽然两者在经营方面已经脱勾,惟属于同源异枝。

历史

莲香楼的前身是一间在广州西关的婚庆饼店糕酥馆光绪十五年(1889年),改名连香楼。连香楼用莲蓉作酥饼的馅料,清香可口,大受顾客欢迎,而那种莲蓉馅饼点从那时起,已定型为今天市面上见到的广式月饼

1910年(宣统二年),一名叫做陈如岳翰林学士,因品尝了连香楼的食品后,大赞其莲蓉做得出色,故书“莲香楼”,提议将原本的“连”字上加上“草花头”,连香楼自此易名为莲香楼。现时广州莲香楼门前金漆牌匾上的“莲香楼”三个大字,是其手迹。初期的莲香楼只做早上的茶市,后来茶楼盛名远播,开始做晚市,和包办筵席。

同年,莲香楼由当时广州的“茶楼大王”谭新义收购重新集资,与股东们订立《广州莲香楼合同》。据合同上的资料,当时股东有122人,多数股东入2至3股,全部皆入股8股以下;而招股人共有9名,他们都是莲香楼的老板。其时各老板均互相认识,而其他股东皆是他们的乡亲或朋友。各股东皆持有合同1本,另外还有1张入股凭证,引入分红制度认证不认人。合同还规范关于人事、财政、薪酬等章程,使莲香楼成为当时较为有规模的股份企业,发展到10余间分店。[1]

莲香楼在1984年装修时,有员工意外地在原店财务室一个生锈的铁柜里发现了一个布满灰尘的“股东簿”,上面记载着1910年入股时每一位股东的名字及入股数量。当时茶楼入股数达414股,合计总投资额为12420两白银,约相当于今日250万元人民币。旧伙记回忆称:“这么大的投资额,主要都被用于店面装潢。那时莲香楼里的桌子、椅子等都是用进口木材制成,雕花都是手工,窗户用的是最好的满洲窗!” 后来再陆续找到一批当时的分红证明,上面显示当时的莲香楼生意红火,分红丰厚。 [2]

莲香楼的规模亦渐见扩大,在生意蒸蒸日上的1918年,香港商人来广州请求开设分店,广州总店便派出师傅前往担任“高层执士”,自此莲香楼在香港经营至今。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政;1956年,中国共产党对私营企业进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强行将莲香楼“公私合营”,令莲香楼的股份企业荡然无存,莲香楼在广州的经营亦遭遇到多番变迁。而其他大部分百年茶居、酒楼均在1956年代被当局没收后至文化大革命期间消失。

文化大革命”,莲香楼被当局改名为“东升楼”,所在的第十甫路被改为“秀丽路”;莲香楼作为酒楼的部分被迫停业,二三楼变成专门加工蓉馅的工厂,一层大堂卖早点,现在月饼柜台的位置,那时是现做肠粉的明档。至1973年恢复莲香楼原名。[3]

1984年10月1日,莲香楼恢复酒楼茶饭市,并在保留往日风貌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葺与重整。并成立贸易部,专门负责管理莲香楼生产的各种产品销售。现时莲香楼地下中庭悬挂的巨大莲花水晶灯,是莲香楼特别订制,在80年代就牦资17万人民币之巨。

1993年被中国国内贸易部授予“中华老字号”称号;1998年经贸易局批准为“国家特级酒家”。2005年6月被公布为广州市登记保护文物单位

建筑

初期的广州莲香楼装修简单,门面挂上“莲香大茶楼”的木造金漆招牌。楼高三层。广州莲香楼曾经在新中国成立时和文化大革命后进行两次大翻新。现时大厅中的窗花以满洲窗框为特色,门廊亦显出岭南建筑风格。

特色食品

莲香楼以莲蓉食品出色以成名,莲蓉包只在早市、午市供应,但其莲子的香味扑鼻、莲蓉入口幼滑,而且莲香楼一直选用湖南的湘莲作馅,湘莲呈啡红色,使制成的莲蓉包的馅也是啡红色,使食客大为欣赏。还有一些以莲蓉作主题的特色小菜如双莲藕饼:(将莲蓉混入腊,夹在莲藕段炸成的特色小菜)。莲香月饼更是广州月饼的其中一个驰名品牌

商标争议

2006年12月,广州市莲香楼由国有企业转制成为“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经过公开招标后,“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购入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百分之九十九的股权。但商标仍然属于“国有”的“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并不属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4日,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违约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告,要求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补交10年内使用“莲香楼”商标的欠款。广州中院一审认为,双方在《股权交易合同》中未约定商标使用费标准,仅支持原告向被告讨回积欠的第二年使用费递增部分(4.11万元人民币)。广州饮食集团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4]

2013年8月14日,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商标持有人身份销售外发加工的“莲香楼”月饼,而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也继续销售有“莲香楼”商标的月饼。因而该年同时有两家公司用“莲香楼”名义在广州出售月饼[5]。饮食集团的品牌顾问声称,原莲香楼公司的员工、核心技术仍由该集团管理,所以其生产的“莲香楼”食品保证采用莲香楼独有技术和配方,委托加工厂生产,聘用旧员工做产品研发顾问。该顾问同时强调,饮食集团的“陶陶居”品牌食品,与幸运楼集团在产品特点和销售渠道上都有差异,但《南方都市报》记者在饮食集团在售产品看到,幸运楼“陶陶居”知名食品老婆饼、鸡仔饼也在其中。市人大代表丘育华认为“不能说市场很大就不存在竞争”,要不是国资委独自经营,要不是西关世家、幸运楼独自经营,应该两者选其一。有观点指出,“莲香楼事件”是国企改制留下的“手尾”,接手盘活的企业担心有朝一日老字号搞好了,品牌却被当局收回。[6]

2013年9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双方邮寄送达了终审判决书,判决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须要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向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补缴2008年9月到2010年8月的不足部分合计21万余元人民币,且自2010年9月1日起按照154.1946万元为基数,每年递增3%的标准缴纳“莲香楼”商标的使用费[7]

香港莲香楼

香港的莲香楼与广州莲香楼是同出一源。然而,广州解放后,广州莲香楼被改为公私合营,在“文化大革命”时期更一度改名为“东升楼”,从此香港和广州两地的莲香楼便各自独立经营,并失去联系。

在1980年代,广州莲香楼在香港销售广州制造的月饼,并在1996年于香港注册“莲香”商标。香港莲香楼在2006年向商标注册处申请注册“莲香”商标时,才发现香港的“莲香”商标已被“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而该公司同时持有广州市的“莲香楼”商标。

2008年,香港莲香楼入禀香港高等法院要求撤销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的“莲香”注册商标。理由包括两地的莲香楼曾经协议,不会在对方的所在地,用“莲香”商标销售自己生产的月饼,但广州莲香楼却在1984年破坏协议[8]。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则认为,香港莲香楼已默许广州莲香楼在香港使用“莲香”商标售卖月饼超过五年,等同容许双方共同使用“莲香”商标。

2013年8月,香港高等法院作出裁决,宣布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的“莲香”商标无效[9]。法官在判词指出,无证据显示香港莲香楼同意广州莲香楼共用“莲香”商标,而且共用“莲香”商标容易导致公众混淆两地莲香楼的月饼产品,广州莲香楼也不应占用香港莲香楼建立的名声及优势。

参考资料

  • 星岛日报 2006年9月22日 《饮食街》第E3页 题目为《莲蓉第一家 莲香楼》。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