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营

求闻百科,共笔求闻

公私合营是中国共产党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实施社会主义改造所采取的国家资本主义高级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没收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财产。1956年起,针对民族资本家和私营个体劳动者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经济的联系由企业外部进入其内部,私营企业增加公有资本股份,政府派驻代表负责经营管理。根据公私合营的时间阶段及范围不同,分为单个企业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1][2]

历史

1953年6月,中共中央根据中央统战部的调查,起草了《关于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意见》。10月,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召开了会员代表大会,传达了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1954年9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二百二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公私合营暂行条例》。

1955年下半年,公私合营逐步在单个企业展开,且不少大中城市出现了资本主义工商业全行业公私合营的趋势。11月,中共中央召集各省、市、自治区党委负责人会议,加强了对全行业公私合营的领导。1956年初,全国范围出现社会主义改造高潮,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1956年1月10日,北京首先宣布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随后,上海天津广州武汉西安重庆沈阳等大城市以及50多个中等城市相继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同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对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指示》,国家对资本主义私股的赎买改行定息制度,统一规定年息五厘。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调配使用;资本家除定息外,不再以资本家身份行使职权,并在劳动中逐步改造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2]

1966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按照原定的向资本家支付定息的年限已满,不再支付定息,公私合营的企业就变成了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2]

参考文献

  1. 公私合营(经济学). 《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三版网络版. [2024-01-02] (中文). 
  2. 2.0 2.1 2.2 公私合营(重要事件). 《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三版网络版. [2024-01-02] (中文).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