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通过)里面规定的一种特殊的公司类别,是指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1],在工商营业执照上记载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或“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一人有限公司可能是国有企业,但有别于国有独资公司,后者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扩大解释,也不能按出资比例层层扩展。
特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事项[2]:
- 股东为一人。
-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2014年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限制[3]。)
- 出资缴纳方式:一次足额缴纳。
- 设定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公示事项:必须在工商营业执照中载明。
- 机构设置:不设立董事会。股东享有股东会的全部职权,其决定由书面形式做出。
- 法人人格: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
参考
- ↑ 董素; 陈斌. 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的研究. 《经济研究导刊》. 2007年, (第7期) [2015-03-10].
- ↑ 窦玲.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缺陷及防范. 《河北法学》. 2010年, (第2期) [2015-03-10].
- ↑ 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中国法院网. [2016-05-24].
- ↑ 张玮晨. 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否认. 华人时刊(下旬刊). 2014年, (2期) [201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