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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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中世紀莊園封地油畫

領地,又稱封地采地封邑采邑食邑等,是無論歐洲或者中國的封建制度中都存在的、領主所管理的土地。在中國是周朝時就已經趨於成熟的制度。當時的統治者把土地封予或轉封予宗室外戚或有功業之官員與將領,其土地即稱為食邑。在歐洲開始的時間則不太明確,不過可以推定是羅馬帝國滅亡以後大肆擴張。

東亞

中國

在中國歷史的早期,春秋時代封建制度大夫食邑,受封者對於所受封的土地,除了經濟上的權益之外,尚有統治該土地及人民的權力。采邑並不稱國,而只稱邑,仍直接隸屬於王畿地區或者所在的諸侯國,因此獨立性弱於諸侯國。傳說中夏朝少康在流亡到有虞氏後,有虞氏國君「思」把綸地作為采邑賜給他,此後少康有十里土地和五百士兵。[1]甲骨文金文中,可以看到商代的一些男女貴族擁有自己的個人屬邑。[2]西周春秋時期,采邑制度盛行,「邑」是構成每個諸侯國的基本單位,每個城邑都會隸屬於某個大夫或者其他領主,西周金文中常有賜某人以「某田」或「采」的記載。[3]《禮記·王制》則稱「方伯朝天子,皆有湯沐之邑於天子之縣內」。但是在戰國秦漢郡縣制以後,食邑逐漸轉向以該地人民所交賦稅為主的經濟利益為主,甚至轉變為直接由王朝撥給俸祿,並且失去了其他政治、軍事上的作用。漢朝以後大多以「戶」作為食邑分發的單位。

自唐朝起,食邑逐漸演化出實封和虛封。虛封下的食邑變成家族榮譽的象徵,而無任何對食邑的權益。食實封則成為一種切實的政治獎勵。晚唐時,名義上的食邑和食實封可能相差甚大,如乾寧四年(897年),錢鏐食邑五千戶,食實封一百戶[4]。食邑制度一直存至清朝[5]

日本

參見:地方知行

琉球

歐洲

采邑制是歐洲在封建時代,尤其是中世紀早期在西歐地區主要實施的一種土地佔有制度。

采邑制最初是查理·馬特在擔任法蘭克王國宮相期間(715年─741年)實施的。以前墨洛溫王朝時土地都是無條件分贈的,而采邑制則將土地及其上面的農民一起作為采邑分封給有功勞的人,以服騎兵役為條件,供其終身享用,但是不能世襲。[6]

到了查理·馬特的兒子矮子丕平時,把大部分土地當作采邑分封給臣下;查理大帝也把通過戰爭奪來的土地分封給有功將領,這樣使得采邑遍及全國。英國則從威廉一世開始也實行采邑制,規定每個騎士采邑供養一名騎士,為國王服兵役

此後,國王下面的大封建主也把自己的土地作為采邑分封給下屬,而這些下屬又把自己的土地作為采邑分封給自己的下屬,從而形成了一個以土地為紐帶的領主與下屬之間的關係。這樣領主既需要負起保護下屬土地的責任,而下屬也有義務效勞,為領主作戰。采邑制這種形式對於提高國家的戰鬥力很有幫助,而且通過采邑制逐漸形成了一種封建等級制度:[6]

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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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爵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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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士

擁有采邑的封建主在自己的土地內享有完全的行政、司法、軍事和財政權,稱為特恩權[6]

卡洛林王朝9世紀以後,采邑逐漸變成了世襲領地,到了11世紀采邑制基本上已經廢弛了。[6]

參看

參考資料

  1. 《左傳·哀公元年》:虞思於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諸綸。有田一成,有眾一旅。
  2. 宋鎮豪《關於商代「邑「的區劃形態的考察》
  3. 呂文郁《周代的采邑制度》
  4. 全唐文·卷九十二》○賜錢鏐錢券文……潤越等州刺史上柱國彭城郡王食邑五千戶食實封一百戶錢鏐……
  5. 關康《談清朝勛舊佐領與世家———以額亦都家族為例
  6. 6.0 6.1 6.2 6.3 馬金華. 外国财政史.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 June 2011: 66. ISBN 978-7-5095-29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