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春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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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春縣,中國舊名。

清朝光緒元年(1875年)析鳳山縣置,治所在恆春城(今台灣省屏東縣恆春鎮)。初屬台灣府。光緒十三年(1887年)改屬台南府。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隨「《馬關條約》」簽訂而被割讓給日本,遂廢。

歷史

光緒元年(1875年),拆分鳳山縣率芒溪以南之地置恆春縣,治今台灣省屏東縣東南恆春鎮,屬臺灣府。光緒十三年(1887年)改屬臺南府,同年紅頭嶼(蘭嶼)併入恆春縣[1]。1893年時人口約兩萬人。

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隨馬關條約簽訂,福建臺灣省被迫割讓給日本,臺南府改稱「臺南縣」,恆春縣改稱「恆春支廳」,其下轄有車城莊恆春莊

恆春轄區主要範圍為今屏東縣枋寮鄉以南之恆春半島平原地區,大約為今日之枋山鄉車城鄉恆春鎮一帶。

行政區劃

恆春縣共分為東南西北共四鄉,四鄉再下分為十三里,其中位在西南的宣化德和仁壽興文善餘嘉禾六里為漢人所居住,東邊的安定長樂治平泰慶四里則是原住民所居住,東西之間的咸昌至厚永靖三里則是漢人與原住民混居的地區[2]:41。里之下又有各個莊與社,「莊」指的是漢人(閩南民系客家民系為主)的聚落,其中客家人的聚落又會稱為「客莊」,至於「社」則是原住民的聚落[2]:41

  • 東鄉:安定里、長樂里、治平里
  • 西鄉:德和里、興文里、善餘里、仁壽里
  • 南鄉:至厚里、永靖里、宣化里
  • 北鄉:咸昌里、泰慶里、嘉禾里[2]:114

參見

參考文獻

  1. 《蘭嶼入我版圖之沿革》,林熊祥,1958年,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印行
  2. 2.0 2.1 2.2 屠繼善 纂修;王志楣 點校. 臺灣史料集成編輯委員會 編輯 , 編. 《恆春縣志》. 2007-12-20: 109頁. ISBN 978-986-01-17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