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式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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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式枚
大清 學部侍郎總理禮學館事
籍貫廣西賀縣
族裔漢族
字號字晦若,小名穗生
諡號文和
出生咸豐六年十月二十六日(1856年11月23日)
逝世民國四年六月二十五日〔1915年8月5日(1915歲-08-05)(58歲)〕
配偶林氏
親屬
始祖紹本浙江槿縣人,明初為營山縣知縣,遂家營山,崇祀名宦,高祖于煐,乾隆四十四年舉人,溫江縣學訓導,曾祖于圖培,廩貢生,官崇慶州學訓導,祖于錡,監生,父于中立,潮州府通判佛岡同知[1];(弟)于式棱
出身
  • 光緒元年乙亥恩科順天鄉試挑取謄錄第九十一名
  • 光緒五年己卯科鄉試中式第五十一名
  • 光緒六年庚辰科會試中式第十一名
  • 光緒六年庚辰科殿試中式二甲第四十九名,賜進士出身
  • 朝考一等第五十名,欽點翰林院庶吉士

于式枚(1856年11月23日—1915年8月5日),字晦若,小名穗生,廣西平樂府賀縣(今賀州)桂嶺人,祖籍四川順慶府營山縣,因父宦粵,僑居廣西。清末政治人物。

生平

其父于丹九早逝,師從陳澧。光緒六年(1880年)進士;同年五月,改翰林院庶吉士[2]。三年後,為兵部主事[3]。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以鴻臚寺少卿督廣東學政。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升郵傳部侍郎。

于式枚曾任北洋大臣李鴻章幕僚十餘年,奏牘多出其手,並曾隨其訪歐。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前往德國,俱充考察憲政大臣,以為「中國立憲不可急躁冒進,至少應以十年為預備立憲之期」。上海政聞社法部主事陳景仁一向是激進派,急電朝廷,要求罷免于式枚以謝國人,三年內開國會,反被撤銷職務。

于式枚於宣統元年(1909年)六月返國,以疾乞假。張之洞遺疏稱其堪大用。轉吏部侍郎,改學部侍郎,總理禮學館事,兼修訂法律大臣、國史館副總裁。

民國成立後,隱居青島北洋政府授為參政,堅辭不受。晚年擔任纂修清史稿總閱。民國四年舊曆六月二十五日巳時(1915年8月5日)病逝上海[4]。諡文和。《清史稿》有傳。[3]

家庭

于式枚篤信佛教,終身未婚。收胞弟于式棱之子于孝侯收為繼子。于式棱,光緒進士。孝侯之女于立群郭沫若之妻。

母親居慶,舉人福建閩清縣知縣居允敬曾孫女,原署廣西昭平恭城等縣知縣永寧州知州居棣華孫女,雲南補用巡檢居巢女,字玉徽,有才,居慶妹居瑛亦工詩畫。

參考書目

  1. 《光緒六年庚辰科會試同年齒錄》
  2. 《大清德宗同天崇運大中至正經文緯武仁孝睿智端儉寬勤景皇帝實錄》(卷一百十三):光緒六年。庚辰。五月。……○引見新科進士。得旨。黃思永、曹詒孫、譚鑫振、業經授職外。戴彬元、龐鴻書、呂佩芬、張星炳、劉沛然、黃紹箕、朱福詵、彭士芳、吳維藩、郭曾炘、陳夔麟、楊澍先、丁立鈞、吳保齡、崔永安、王懿榮、盛炳緯、志銳、陳與冏、葉大遒、崇寬、蔣艮、汪概、劉煥、安維峻、吳樹棻、梁鼎芬、湯繩和、郭賡平、王乘燮、強鵬飛、李經世、溥良、沈士鑅、陳鼎、胡連、王丕厘、李士鉁、吳國鎮、楊崇伊、蔡世佐、柏錦林、左紹佐、于式枚、顧蓮、汪致炳、福楙、陸善格、吳成熙、黃俊熙、王蘭、馮應榮、徐琪、梁錦奎、高淩霄、杜慶元、王濂、褚成博、謝雋杭、姜自駒、胡錫祜、王頌蔚、裴維侒、何乃瑩、劉名譽、趙曾重、陳景鎏、丁象震、柳芳、林元菼、李佩銘、薩廉、鍾靈、范德鎔、劉桂文、吳同甲、張世英、周遂良、余熙春、袁鵬圖、段樹藩、余文蔚、石鴻韶、汪受礽、連培基、楊福臻、陳應禧、毛澂、陳光明、俱著改為翰林院庶吉士。
  3. 3.0 3.1 清史稿·卷四四三·于式枚列傳》:于式枚,字晦若,賀縣人。博聞強記,善屬文。光緒六年進士,以庶吉士,散館用兵部主事。李鴻章疏調北洋差遣,歷十餘年,奏牘多出其手。性不樂為外吏,又格於例不得保升京秩,久之不遷。二十二年,鴻章賀俄皇加冕,因歷聘德、法、英、美諸國,式枚充隨員。俄選授禮部主事,由員外郎授御史,遷給事中。贊辛丑和約,賞五品京堂。充政務處幫提調、大學堂總辦、譯學館監督。三十一年,以鴻臚寺少卿督廣東學政,改提學使,疏辭,命總理廣西鐵路。三十三年,擢郵傳部侍郎。
    當是時,政潮激烈,有詔預備立憲,舉朝競言西法,無敢持異議者。於是式枚奉命出使德國,充考察憲政大臣。瀕行,疏言:「憲政必以本國為根據……是臣區區之至願。」
    明年,調禮部侍郎。時新黨要求實行立憲,召集國會日亟。式枚上言:「臣遍考東西歷史,參校同異,大抵中法皆定自上而下奉行,西法則定自下而上遵守。……臣濫膺考察,斷不敢附會時趨,貽誤國家,得罪名教。」章下所司。尋調吏部侍郎。
    上海政聞社法部主事陳景仁等電請定三年內開國會,罷式枚謝天下,嚴旨申飭,褫景仁職。式枚復奏言:「德皇接受國書,答言憲政紛繁,慮未必合中國用,選舉法尤未易行。又昔英儒斯賓塞爾亦甚言憲法流弊,謂美國憲法本人民平等,行之久而治權握於政黨,平民不勝其苦。蓋歐人言憲法,其難其慎如此。今橫議遍於國中,上則詆政府固權,下則罵國民失職,專以爭競相勸導。此正斯賓塞爾所云政黨者流,與平民固無與也。伊藤博文論君臣相與,先道德而後科條。君民何獨不然?果能誠信相接,則普與日本以欽定憲法行之至今;如其不然,則法蘭西固民約憲法,何以革命者再三,改法者數十而猶未定?臣愚以為中國立憲,應以日本仿照普魯士之例為權衡,以畢士麥由君主用人民意見制定,及伊藤博文先道德後科條之言為標準,則憲法大綱立矣。」章下所司。又以各省諮議局章程與普國地方議會制度不符,大恉謂:「改革未定之時,中央政權唯恐少統一堅強之力,而國民識政體知法意者極少。驟以此龐大政權之地方議會,橫亙政府與國民之間,縱使被選者不皆營私武斷,而一國政權落於最少數人之手,劫持中外大臣,後患何可勝言?」因證以普制,逐條駁議。先後譯奏普魯士憲法全文、官制位號等級,暨兩議院新舊選舉法。式枚以三十三年冬行,宣統元年六月返國,以疾乞假。張之洞遺疏薦式枚堪大用。轉吏部侍郎,改學部侍郎,總理禮學館事、修訂法律大臣、國史館副總裁。國變後,僑居青島。未幾,卒,年六十三,諡文和。
    式枚生而隱宮,精力絕人,夜倚枕坐如枯僧。內介而外和易。論事謇諤,頗有聲公卿間雲。
  4. 「中國大事記:于晦若先生逝世」,《大同月報》1915年第1卷第9期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