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式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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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式枚
大清 学部侍郎总理礼学馆事
籍贯广西贺县
族裔汉族
字号字晦若,小名穗生
谥号文和
出生咸丰六年十月二十六日(1856年11月23日)
逝世民国四年六月二十五日〔1915年8月5日(1915岁-08-05)(58岁)〕
配偶林氏
亲属
始祖绍本浙江槿县人,明初为营山县知县,遂家营山,崇祀名宦,高祖于煐,乾隆四十四年举人,温江县学训导,曾祖于图培,廪贡生,官崇庆州学训导,祖于锜,监生,父于中立,潮州府通判佛冈同知[1];(弟)于式棱
出身
  • 光绪元年乙亥恩科顺天乡试挑取誊录第九十一名
  • 光绪五年己卯科乡试中式第五十一名
  • 光绪六年庚辰科会试中式第十一名
  • 光绪六年庚辰科殿试中式二甲第四十九名,赐进士出身
  • 朝考一等第五十名,钦点翰林院庶吉士

于式枚(1856年11月23日—1915年8月5日),字晦若,小名穗生,广西平乐府贺县(今贺州)桂岭人,祖籍四川顺庆府营山县,因父宦粤,侨居广西。清末政治人物。

生平

其父于丹九早逝,师从陈澧。光绪六年(1880年)进士;同年五月,改翰林院庶吉士[2]。三年后,为兵部主事[3]。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以鸿胪寺少卿督广东学政。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升邮传部侍郎。

于式枚曾任北洋大臣李鸿章幕僚十余年,奏牍多出其手,并曾随其访欧。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前往德国,俱充考察宪政大臣,以为“中国立宪不可急躁冒进,至少应以十年为预备立宪之期”。上海政闻社法部主事陈景仁一向是激进派,急电朝廷,要求罢免于式枚以谢国人,三年内开国会,反被撤销职务。

于式枚于宣统元年(1909年)六月返国,以疾乞假。张之洞遗疏称其堪大用。转吏部侍郎,改学部侍郎,总理礼学馆事,兼修订法律大臣、国史馆副总裁。

民国成立后,隐居青岛北洋政府授为参政,坚辞不受。晚年担任纂修清史稿总阅。民国四年旧历六月二十五日巳时(1915年8月5日)病逝上海[4]。谥文和。《清史稿》有传。[3]

家庭

于式枚笃信佛教,终身未婚。收胞弟于式棱之子于孝侯收为继子。于式棱,光绪进士。孝侯之女于立群郭沫若之妻。

母亲居庆,举人福建闽清县知县居允敬曾孙女,原署广西昭平恭城等县知县永宁州知州居棣华孙女,云南补用巡检居巢女,字玉徽,有才,居庆妹居瑛亦工诗画。

参考书目

  1. 《光绪六年庚辰科会试同年齿录》
  2. 《大清德宗同天崇运大中至正经文纬武仁孝睿智端俭宽勤景皇帝实录》(卷一百十三):光绪六年。庚辰。五月。……○引见新科进士。得旨。黄思永、曹诒孙、谭鑫振、业经授职外。戴彬元、庞鸿书、吕佩芬、张星炳、刘沛然、黄绍箕、朱福诜、彭士芳、吴维藩、郭曾炘、陈夔麟、杨澍先、丁立钧、吴保龄、崔永安、王懿荣、盛炳纬、志锐、陈与冏、叶大遒、崇宽、蒋艮、汪概、刘焕、安维峻、吴树棻、梁鼎芬、汤绳和、郭赓平、王乘燮、强鹏飞、李经世、溥良、沈士鑅、陈鼎、胡连、王丕厘、李士𨱅、吴国镇、杨崇伊、蔡世佐、柏锦林、左绍佐、于式枚、顾莲、汪致炳、福楙、陆善格、吴成熙、黄俊熙、王兰、冯应荣、徐琪、梁锦奎、高凌霄、杜庆元、王濂、褚成博、谢隽杭、姜自驹、胡锡祜、王颂蔚、裴维侒、何乃莹、刘名誉、赵曾重、陈景鎏、丁象震、柳芳、林元菼、李佩铭、萨廉、钟灵、范德镕、刘桂文、吴同甲、张世英、周遂良、余熙春、袁鹏图、段树藩、余文蔚、石鸿韶、汪受礽、连培基、杨福臻、陈应禧、毛澂、陈光明、俱著改为翰林院庶吉士。
  3. 3.0 3.1 清史稿·卷四四三·于式枚列传》:于式枚,字晦若,贺县人。博闻强记,善属文。光绪六年进士,以庶吉士,散馆用兵部主事。李鸿章疏调北洋差遣,历十余年,奏牍多出其手。性不乐为外吏,又格于例不得保升京秩,久之不迁。二十二年,鸿章贺俄皇加冕,因历聘德、法、英、美诸国,式枚充随员。俄选授礼部主事,由员外郎授御史,迁给事中。赞辛丑和约,赏五品京堂。充政务处帮提调、大学堂总办、译学馆监督。三十一年,以鸿胪寺少卿督广东学政,改提学使,疏辞,命总理广西铁路。三十三年,擢邮传部侍郎。
    当是时,政潮激烈,有诏预备立宪,举朝竞言西法,无敢持异议者。于是式枚奉命出使德国,充考察宪政大臣。濒行,疏言:“宪政必以本国为根据……是臣区区之至愿。”
    明年,调礼部侍郎。时新党要求实行立宪,召集国会日亟。式枚上言:“臣遍考东西历史,参校同异,大抵中法皆定自上而下奉行,西法则定自下而上遵守。……臣滥膺考察,断不敢附会时趋,贻误国家,得罪名教。”章下所司。寻调吏部侍郎。
    上海政闻社法部主事陈景仁等电请定三年内开国会,罢式枚谢天下,严旨申饬,褫景仁职。式枚复奏言:“德皇接受国书,答言宪政纷繁,虑未必合中国用,选举法尤未易行。又昔英儒斯宾塞尔亦甚言宪法流弊,谓美国宪法本人民平等,行之久而治权握于政党,平民不胜其苦。盖欧人言宪法,其难其慎如此。今横议遍于国中,上则诋政府固权,下则骂国民失职,专以争竞相劝导。此正斯宾塞尔所云政党者流,与平民固无与也。伊藤博文论君臣相与,先道德而后科条。君民何独不然?果能诚信相接,则普与日本以钦定宪法行之至今;如其不然,则法兰西固民约宪法,何以革命者再三,改法者数十而犹未定?臣愚以为中国立宪,应以日本仿照普鲁士之例为权衡,以毕士麦由君主用人民意见制定,及伊藤博文先道德后科条之言为标准,则宪法大纲立矣。”章下所司。又以各省咨议局章程与普国地方议会制度不符,大恉谓:“改革未定之时,中央政权唯恐少统一坚强之力,而国民识政体知法意者极少。骤以此庞大政权之地方议会,横亘政府与国民之间,纵使被选者不皆营私武断,而一国政权落于最少数人之手,劫持中外大臣,后患何可胜言?”因证以普制,逐条驳议。先后译奏普鲁士宪法全文、官制位号等级,暨两议院新旧选举法。式枚以三十三年冬行,宣统元年六月返国,以疾乞假。张之洞遗疏荐式枚堪大用。转吏部侍郎,改学部侍郎,总理礼学馆事、修订法律大臣、国史馆副总裁。国变后,侨居青岛。未几,卒,年六十三,谥文和。
    式枚生而隐宫,精力绝人,夜倚枕坐如枯僧。内介而外和易。论事謇谔,颇有声公卿间云。
  4. “中国大事记:于晦若先生逝世”,《大同月报》1915年第1卷第9期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