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籍

求聞百科,共筆求聞

中國國籍,指某人所具有的中國公民的身份,這一身份由中國法律賦予。

歷史沿革

「中國國籍」一詞,始於1909年3月28日頒布的《大清國籍條例》。以前中國只有「戶籍」而無「國籍」。晚清時因應對荷屬印尼華僑國籍問題而依據血統主義制定《大清國籍條例》[1]。根據《大清國籍條例》規定:父親是中國人的、生於父親死後且父親生前為中國人的、母親是中國人但父親不可考或為無國籍人的,此人具有中國國籍;父母均不可考或均無國籍的,生於中國者也具有中國國籍;出生地無可考但在中國發現的,視同棄童[2]

中華民國成立後,1912年即頒布《國籍法》,該法以「屬人主義」(血緣主義)為主,「屬地主義」(出生地主義)為輔[3]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華民國的偽法統全部廢止,中國沒有針對國籍的立法,但與許多華人聚居的國家簽訂了與雙重國籍解決相關的國際條約,並實施不承認雙重國籍的政策。直至198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自此之後,中國國籍的授予與喪失,依據該法規定實施。該法目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管轄的中國內地香港澳門地區實際執行;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台灣地區設置戶籍的居民,或者由台灣當局發放旅行證件的華僑,法律上同樣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中國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在出生國籍上採用血統主義和出生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國外,本人出生在國外時即具有外國國籍,不具有中國國籍[4]

雙重國籍

民國時期,除文武職務人員及少數不得脫離國籍的情形外,事實上允許雙重國籍,中國公民加入外國國籍的,不喪失中國國籍,除非經自願申請且經政府內政部許可[5],由於此原因,民國時期,有時會出現中國公民既持有中國護照,又持有外國護照的情形。

1954年前,中華人民共和國事實上承認雙重國籍。1955年,東南亞國家部分國家受西方反共宣傳影響,對華人存在懷疑,甚至出現了排華運動。為了消除誤會、解除懷疑、保護當地華僑,改善新中國與東南亞國家的關係,1955年,中國與印尼簽署《關於雙重國籍問題的條約》,不承認印尼華僑具有雙重國籍,並要求當地華僑在印尼國籍和中國國籍間二選一[6]。自此之後,中國政府執行不承認雙重國籍的政策[7][8]。198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文規定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8][9],該法規定,凡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10]

香港澳門回歸中國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國籍法在兩地實施的解釋,處理當地居民的國籍問題。[11][12]

參考文獻

  1. 《大清國籍條例》與近代「中國」觀念的重塑,載《南京社會科學》2012年第4期,doi:10.3969/j.issn.1001-8263.2012.04.023
  2. 《大清國籍條例》:

    第一條

    凡左列人等不論是否生於中國地方均屬中國國籍︰
    一) 生而父為中國人者
    二) 生於父死後而父死時為中國人者
    三) 母為中國人而父無可考或無國籍者。

    第二條

    若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而生於中國地方者亦屬中國國籍。其生地並無可考而在中國地方發現之棄童同。
  3. 民國時期《國籍法》歷次版本第一條:

    第一條 左列各人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生時父為中國人者。
    二、生於父死後其父死時為中國人者。
    三、生於中國地父無可考或無國籍其母為中國人者。
    四、生於中國地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四、五、六條:

    第四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六條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5. 民國元年《國籍法》:

    第十二條 中國人有左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為外國人妻取得其夫之國籍者。
    二、父為外國人經其父認知者。
    三、父無可考或未認知母為外國人經其母認知者。
    四、依自願歸化外國取得外國國籍者。
    五、無中國政府許可為外國官吏或軍人受中國政府辭職之命令仍不從者。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欵喪失國籍者以依中國法未成年及非中國人之妻為限
    依第一項第四欵喪失國籍者以依中國法有能方並經內務總長許可者為限

    第十三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欵之規定須經內務總長認為無左列各欵情事者始喪失國籍。

    一、屆服兵役年齡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
    二、現服兵役者。
    三、現任中國文武官職或各議會議員者。

    民國十八年《國籍法》:

    第十條

    中國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為外國人妻,自請脫離國籍,經內政部許可者。
    二、父為外國人,經其父認知者。
    三、父無可考或未認知,母為外國人經其母認知者。
    依前項第二、第三款規定喪失國籍者,以依中國法未成年或非中國人之妻為限。

    第十一條

    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經內政部之許可,得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但以年滿二十歲以上,依中國法有能力者為限。

    第十二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
    一、屆服兵役年齡,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
    二、現服兵役者。
    三、現任中國文武官職者。

    民國十八年《國籍法施行條例》:

    第五條(自願喪失國籍之聲請程序、許可喪失國籍證書之發給,公布及生效)

    依國籍法第十一條規定,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應由本人出具聲請書,呈請住居地方之該管官署轉請內政部核辦。其居住外國者,得聲請最近中國使領館核轉。經內政部核准喪失國籍時,應發給許可證書,並於國民政府公報公布之,自公布之日起,發生效力。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關於雙重國籍問題的條約的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7. 該不該給「雙重國籍」鬆綁, 載《中國人才》2012年第8期,由中國共產黨新聞網轉載
  8. 8.0 8.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草案)》的说明. 中國人大網.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1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DB/OL]. 國家法律法規資料庫. 北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1996-05-15[2021-11-30].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MmM5MDlmZGQ2NzhiZjE3OTAxNjc4YmY4YmUxNjBiOTU.
  1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DB/OL]. 國家法律法規資料庫. 北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1996-05-15[2021-11-30].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MmM5MDlmZGQ2NzhiZjE3OTAxNjc4YmY4YzM4ZjBiOWY.

參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