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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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又称户口,一种主要以为单位的人口管理方法,主要在中国韩国日本越南汉字文化圈国家及地区使用,部分国家及地区后来逐渐废止。

户籍制度的历史

中国古代

户籍在古代已有3000年历史。商代甲骨文中也有多处“登人”、“登众”的记载。

及至周朝,以人口清册与户籍制度,作为统计人口之用,以作为严谨的封建制度的根本。《国语·周语》记周宣王用兵南征,急需人力物力,于是“料民”,即查户口,强制抽调兵役。

至秦,建立了更为严密的户口登记制度,秦行“户籍相伍”制度,即5家为一最小单位,以作军事化管理。通过建立严密的户籍制,秦获得了强大的财税汲取能力与全民动员能力,至汉代继承了秦朝的全民户口登记制度,将全国的人民不论身份高低不分男女老幼,全部编入户籍,这叫做“编户齐民”,成为国家的公民(“公民”一词,早在先秦时已有),国家要求各县在每一年的仲秋,都要进行“案比”,作为更新与统计人口之用,然后,县衙将各户户籍造册上报至郡国汇总又上报朝廷,朝廷则设立“计相”与“户曹”,管辖户籍。

至宋朝因其显著的开放属性与商业属性,户籍制度仅根据居城或居乡人民流动率高,加上实行募兵制,人民迁移自由,居住一年可获当地户口。元朝以后再度严谨,明朝中期后再度缓解。

现代中国

现代中国的户籍制度将公民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升学、就业、社会保障、居住等都与户口挂钩,并且两类户口规定作为区别对待。目前部分地区(例如青岛)已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制度,统一为居民户口。根据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簿也是有效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户籍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很多歧视性政策得以实施的依据。比如,在教育方面,不同城市户籍的学生,面临的竞争是不平等的。拥有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户籍的学生,可以凭户口优势低于其他城市学生的分数(目前部分省市高考不为统考)考取本地的大学。义务教育的学区制度,对于同一城市户籍在重点学校与一般学校学区的学生,享有教育资源天差地别。

在就业方面,很多城市招录公务员、一些公司招录职工,都会倾向于有本市户籍的应聘人员。必须指出的是,在某个城市生活,不一定意味着拥有这个城市的户籍,除非是官方认可的有限的渠道。在中国,居民要将自己的户籍从一个城市调往另一个城市,往往相当困难和繁琐。例如,很多人只注意到从外地户籍迁往北京很困难,实际上,拥有北京户籍的人要迁往新疆,也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如果把城镇户籍迁入农业户籍(农村或者城中村),特别是那些著名富裕的如江苏华西村等,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事;因为这些农业户籍实行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所有户籍成员以“人合”方式(不是“资合”)平等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这种土地性质非国有),可以得到无偿划分的宅基地自建住房,在城市扩张征购土地时候等获得巨量补偿,如果是大城市的城中村户籍,更是可以自建楼房出租坐收租金,这也是即使一线大城市也难以推进城中村改造为居委会,把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城市国有土地的症结所在。

根据1986年公安部、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长期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户籍将被注销。

2015年12月31日国办发〔2015〕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要求各省市、国务院各部委彻底解决无户口人员:

国办发〔2015〕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2016年1月14日发布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中国台湾

台湾的户籍制度的历史可溯自清廷在台依照户口之法建立人口清册,稽查人口。最本质特征是以“户”(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后又设保甲制度。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

日本占领台湾后,当时的日本殖民者撷取清朝保甲制,结合日本的户籍制度,创设“保甲总局”,缔造出如村社、保正等台湾专属户籍制度。由警察透过保正掌握家庭与个人资料的户口制度,而非由专职户政机关办理的户籍制度,居民有连坐责任,得以互相监督。使得日占时期台湾的户口制度不同于日本内地的户籍制度,台湾户籍资料使用于强化治安的思惟,具有强烈的警察行政与维安的特色。日占时期的户口资料于1905年建立雏形,并留下大批完整的档案,这些户籍资料与国势调查为相关研究奠定了良好之基础。[1]

二次大战结束后,台湾光复,国民政府废除了台湾的保正制度,实施户籍法,并且交付专职的户政人员来办理户政事务。1950年,台湾当局改户籍制度为户警联系的“双轨制”:由民政机关主管户籍行政、办理登记工作,而警察机关可户口查察,直到“解严”后,户籍工作回归内政部门负责,户籍制度的地位逐渐转换成为当局实施社会福利的工具。

现行台湾的户籍制度系依台湾当局所谓“户籍法”之规定办理,主管机关为台湾当局内政主管部门,主要分为身份登记及迁徙登记。举凡出生、死亡、结婚、离婚等涉及身份变更者,皆属身份登记之范围,此外,人民迁出入自由,迁出原户籍地后三个月内,应至迁入地申报迁入登记。台湾当局每十年举办一次户口普查,定期举办巡回户口校正,但查缉并不严格。除了台湾当局所谓“国民身份证”以外,现行台湾地区户籍制度衍生出来的“户籍誊本”“户口名簿”是台湾当局机构经常要求民众提供核对的证件。离开台湾超过二年的人,其户籍会被户政机关办理失效手续,须凭台湾地区“护照”入境才可恢复户籍。

日本

日本宪法规定,公民拥有迁徙自由,因此其户籍管理制度的显著特点是“户口随人走”。[2]

日本的户籍制度最早始于明治元年10月,京都政府制定“京都府户籍仕法”,明治2年,该法正式颁布实施,全国各府县以此法为蓝本开始进行户籍编成,以“户”为基本单位。

二战后,所有旧行户籍法令废止,改实施户籍法。户籍法规定,国民在20岁的法定成人之前,无权独立设立自己的户籍,成人后则完全自由。

户籍法的户籍制度以“住民票”为核心,标有公民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与户主的关系等,在接受义务教育、办理国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退休金保险)、登记纳税、登记选举人或候选人等,都需要出示住民票。若公民迁移到其他地区,需在原居地申请迁出,注明迁出原因(如上学、就职、结婚等)和计划前往地址,并在14天内向新居地行政机关申请迁入并换发住民票。虽然住民票会登记“本籍”,但只是形式上的意义。

朝鲜半岛

李氏朝鲜时代存在着两班常民等级制的户籍制度(良民男子也有户牌),日本殖民时期改用了日本家族式的户口制度。基于户籍制度而实行的征兵制是非常严格的。近年,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户籍制度造成了某些人权侵害和男女歧视的事实,大韩民国(韩国)已于2008年1月1日废止了户籍制度。

越南

2019年之前,越南亦实行与中国类似的户口制度(越南语Hộ khẩu),也有户口簿和身份证这两种最重要的居民身份认证文件。

越南户口制度最初只在城市实行,用来控制城市发展和限制人口流动。[3]后逐渐推广到农村,成为全国范围内实行的制度。政府通过户口掌握人口流动,以及居民的出生和死亡信息。二十世纪后半叶的一段时期,甚至严密监控居民是否在户口所在地作息,由此流传着相关的笑话,说是户口制度的副作用是防止了婚外情。[4]

革新开放后,越南在一段时间内仍然保留着复杂的户口制度。根据规定,居民户口有四种类型KT1至KT4。KT1是永久居住地,即家庭所在地。如果居民在省内临时迁徙,则需注册一个KT2地址,如果出省则需注册KT3地址。出于工作或就学需要出省居住则需申请KT4户口的注册。[3]该制度带来了很多困难,尤其是对于缺乏正规教育的农民工。但由于牵涉到社会福利甚至儿童的入学资格,尤其对于穷人,申请户口是很重要的。[5]例如,医疗保险,扶贫援助和免费入学等社会福利对于没有登记KT3或KT4的胡志明市家庭均不被纳入在内。[4]

2017年11月,越南政府决定停止实行当前的户口制度,即停止使用登记了户籍所在地的户口本,取而代之的是使用一个在线数据库来登记居民身份证号。[6]2019年1月1日,户口制度正式废除。

西方人口

西方没有成体系的户籍制度,但是也有类似的法律来约束人口自由迁徙。

英国

英国在圈地运动开始后,先后制定一系列法律限制农村人口流动。在1563年,制定了《手工业法》其中规定12-60岁的所有农民必须参与劳动,治安官可以命令任届何人参与劳动,无文件禁止一切人口流动。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规定地方政府遣送外来人口,教会只对本地贫困人口扶贫。1662年的《定居法》规定治安官可以遣送任何在40天内到达而需要救济的外来人口[7]

工业革命后,由于工厂对劳动力的需求,上述法律逐渐放宽。出现季节性和兼职性的农民进城务工人员。

参见

参考文献

  1. 历史人口研究计划. www.demography.sinica.edu.tw. [2013-02-25]. 
  2. 文明. 日本户籍:只管理 无限制. 2013年1月28日 星期一 [2013年5月28日]. 
  3. 3.0 3.1 Hardy, Andrew. "Rules and Resources: Negotiating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in Vietnam under Reform." Sojourn: Journal of Social Issues in Southeast Asia 16, no. 2 (October 2001): 187-212.
  4. 4.0 4.1 Hardy, Andrew. "State Visions, Migrant Decisions: Population Movements since the End of the Vietnam War." In Postwar Vietnam: Dynamics of a Transforming Society, edited by Hy V Luong. Lanham, MD: Rowman and Littlefield Publishers, 2003.
  5. Abrami, Regina and Nolwen Henaff. "The City and the Countryside: Economy, State and Socialist Legacies in the Vietnamese Labour Market." In Reach for the Dream: Challenges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Vietnam, edited by Melanie Beresford and Tran Ngoc Angie, 95-134. Copenhagen: Nordic Institute of Asian Studies Press, 2004.
  6. Vietnam has decided to stop controlling citizens with permanent residence book - VnExpress International. VnExpress International – Latest news, business, travel and analysis from Vietnam. [2017-11-07] (英语). 
  7. 英国人口管理实践及对我国启示. [2020-10-18].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