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是美國的錄音作品,且鑑於該作品首次發佈時間早於1924年1月1日,於《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在中國生效之日(1992年10月15日)已在美利堅合眾國進入公有領域(根據美國法典第17編第1401節);因此,根據《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本作品在中國處於公有領域。
本文件是美國的錄音作品,且鑑於該作品首次發佈時間早於1924年1月1日,於《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在中國生效之日(1992年10月15日)已在美利堅合眾國進入公有領域(根據美國法典第17編第1401節);因此,根據《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本作品在中國處於公有領域。